索引号 | 53040020201201547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0-04-16 |
关于对《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玉溪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4月14日,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玉溪市财政局下发了《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玉人社发〔2020〕28号),对《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45号)出台的支持贫困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激励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支持自主创业、鼓励用人单位(包括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开发公益性特岗安置“返贫”劳动力就业等政策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使新出台的就业扶贫政策更具操作性,更有利于各县(市、区)贯彻执行。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给予免费职业培训
省厅45号文件规定:各地要对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每年进行一次不受职业补贴标准限制、按照公开招投标确定的金额据实予以补贴的免费职业培训,对迪庆州、怒江州和其他深度贫困县的贫困劳动力,每年可组织不超过2次的免费职业培训。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政策解读:与前期政策相比,此项针对贫困劳动力开展全免费职业培训的政策,职业培训补贴金额不受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限制。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根据培训项目公开招投标确定的金额,据实对培训机构予以补贴,将极大提高贫困劳动力培训的针对性。譬如,各地可以针对贫困劳动力开展全免费的挖机、装载机等就业热门技能培训,帮助贫困劳动力通过更高质量就业实现稳定增收脱贫。
市级28号文件明确:各县(市、区)依托中标培训机构对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开展免费职业培训,培训结束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培训机构按《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玉溪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玉溪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有关工作的通知》(玉人社发〔2020〕7号)规定,向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将贫困劳动力培训补贴的申请、审核、拨付程序与其他各类群体的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作了统一,避免了不同培训对象的补贴资金拨付有多项政策要求,从而方便贯彻落实政策。
二、给予生活费和交通费补贴
省厅45号文件规定: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培训期间按照每人每天6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按照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给予交通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政策解读:文件明确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期间,按照每人每天6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按照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给予交通费补贴。此项政策将大幅减少贫困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的支出,有力提升贫困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的积极性。
市级28号文件明确:贫困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需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后才能享受每人每天60元的生活费补贴和20元的交通费补贴,主要是为督促贫困劳动力全勤参加培训,从而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取证率。同时,转发通知规定,生活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由培训机构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垫付,培训结束后向就业机构申请补贴,且详细规定了申请两项补贴所需提交的材料,主要是为了避免部分县(市、区)因就业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而拖欠贫困劳动力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的情况,杜绝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三、给予外出务工奖补
省厅45号文件规定:对外出务工且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按照省外就业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省内(县外)就业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予以外出务工奖补,贫困劳动力凭收入证明每年最多可享受1次,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原一次性交通费补助政策不再执行。
政策解读:新政策有效解决了原针对贫困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费补助政策”中,需要贫困劳动力提供票据过多、申报补贴手续较为复杂的实际。45号文件明确:对外出务工且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只需要提供收入证明,就可以按照省外就业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省内(县外)就业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直接给予“外出务工奖补”,(原一次性交通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元),在大幅提高补助标准的同时,也极大简化了申报补贴的手续材料。此项政策将极大鼓励贫困劳动力通过外出转移实现就业。
市级28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外出务工贫困劳动力向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请外出务工奖补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了全市操作程序,促进各县(市、区)更好的落实政策。
四、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省厅45号文件规定:对有创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贫政策,优先给予“贷免扶补”创业贷款支持,经营状况良好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政策解读:对有创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可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贫政策,并优先给予“贷免扶补”创业贷款支持,对经营状况良好的,还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此项政策将为自主创业的贫困劳动力在资金方面提供有力支持,鼓励更多贫困劳动力自主创业。
市级28号文件明确:贫困劳动力自主创业成功,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吸纳就业人数(含创业者本人或创业团队成员,下同)3人(含)以下的,给予6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吸纳就业人数4人(含)以上的,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一次创业补贴标准按带动就业人数的多少进行了分档细化,主要是为鼓励创业成功的贫困劳动力带动更多就业,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绩效。转发通知明确了创业成功的贫困劳动力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需提供的材料,为各县(市、区)贯彻落实政策提供了统一遵循。
五、 给予当地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
省厅45号文件规定:对当地用人单位(不包括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1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政策解读:此项政策将极大助推贫困劳动力实现就近就地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当地贫困劳动力就业,有效帮助更多无法远行的贫困劳动力实现就近就地高质量就业。
市级28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可享受吸纳就业补贴的用人单位范围,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时需提交的具体材料,为各县(市、区)贯彻落实补贴政策,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提供了便利。
六、给予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就业奖补
省厅45号文件规定:鼓励和引导企业将适合分散加工的初级产品生产车间建在乡镇和农村,通过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实现就业。各地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需满足吸纳5人(含5人)以上贫困劳动力就业1个月以上。就业扶贫车间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按照其发给贫困劳动力工资额的15%,给予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就业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政策解读:为帮扶更多无法外出、无法离乡的贫困劳动力通过就业扶贫车间实现就业,一是放宽了就业扶贫车间的认定条件,明确扶贫车间只需满足吸纳5人(含5人)以上贫困劳动力就业1个月以上(原认定标准为:就业6个月以上且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可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二是提高了对就业扶贫车间的补贴标准,并取消了补贴金额的限制。文件规定就业扶贫车间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按照其发给贫困劳动力工资额的15%,给予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就业奖补,(原文件规定:就业扶贫车间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此项政策,将有力支持就业扶贫车间发展,帮扶更多的贫困劳动力通过扶贫车间就业实现增收脱贫。
市级28号文件统一了就业扶贫车间向当地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就业奖补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使此项政策更具操作性。同时,经请示省厅后明确:按原政策享受过每吸纳一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1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补的已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仍可按新政策继续申请享受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就业奖补。
七、给予公益性特岗补贴
省厅45号文件规定:各地对因疫情等原因导致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的“返贫”劳动力,可开发一批公益性特岗给予就业安置,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公益性特岗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不同岗位的公益性服务程度、服务时间、资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并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安置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政策解读:为有效应对疫情对贫困劳动力影响,明确各地对因疫情等原因导致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的“返贫”劳动力,可开发一批公益性特岗给予就业安置,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公益性特岗补贴。此项政策将对受疫情影响的贫困劳动力提供积极支撑,有效防止边缘户的“返贫”。
市级28号文件统一了全市公益性特岗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执行(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同时统一了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时需提交的材料,更利于各县市区具体操作、落实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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