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667677 | 文     号 | 530400-005700-20160718-0003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6-07-18 |
玉溪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玉溪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42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申请城乡低保时的城乡低保家庭的调查、核实和审批工作。
第三条 县区民政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民政局加强全市范围内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确保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城乡居民低保家庭的审核审批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
(三)与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 资格条件及保障标准
第六条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各县区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给予的奖金和特殊津贴,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士兵安置补偿费;
(三)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贫困在校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和生活补贴;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金;
(六)从业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
(七)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中用于购买(或重建)住房、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部分;
(八)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九)政府发放的保健补助金及长寿补助金;
(十)六十年代精简退职生活补贴;
(十一)依法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九条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低保:
(一)家庭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除外),
(二)提出申请前三年内非土地房屋征收原因购买商品房,其房屋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保障标准,且无突发困难的,或对住房进行高档装修不满三年的。
(三)不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或拒绝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收入和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或不按规定提出续领申请的。
(四)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而不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
(五)家庭成员中有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又具有劳动能力,且能自食其力者,经就业服务机构两次介绍就业而拒绝就业的。
(六)家庭成员自费择校、出国留学、旅游,家庭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七)拥有两套及两套以上房产的。
(八)其他不得申请的情形。
第十一条 城乡低保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标准如下:
(一)城市低保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标准为城市居民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在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线以下,且其家庭成员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为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以下。
(二)农村低保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标准为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在当年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线以下,且其家庭成员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为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0%以下。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申请低保需提交的材料:
(一)低保申请书
(二)家庭户主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户口簿复印件
(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
(五)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
(六)各县区规定的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并按规定备案。
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第十七条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调查方式。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调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审核意见,3日内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资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县区民政局按照《玉溪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对申请家庭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第二十条 县区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县区民政局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区民政局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
县区民政局可以邀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派人参与低保审批,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审批意见。
第二十一条 县区民政局对拟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收入情况、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从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区民政区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家庭重新公示。�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网站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中应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的同时并根据申请家庭的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第二十三条 民主评议的方法,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第二十四条 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四)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五)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第二十五条 对低保家庭中的下列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一)老年人;
(二)未成年人;
(三)重度残疾人;
(四)重病患者;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
第五章 资金发放
第二十六条 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应由县区民政局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第二十七条 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区民政局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低保家庭按照各县区要求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
第三十条 县区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一条 县区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民政局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
附件2:玉溪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书
附件3:玉溪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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