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21405949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22-12-16 |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玉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玉政发〔202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玉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六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2022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玉溪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各项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廉洁政府和诚信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市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处理与其他州(市)之间的事务。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副市长、秘书长既要按照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市长出市、出省、出国(境)或请假休假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或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他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部署要求,以及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凡属部门事权事项,应依法依规及时妥善作出决定,进行处理。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绿色发展、工业强市、共同富裕核心战略,围绕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重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推动玉溪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四条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繁荣稳定,建设平安玉溪、法治玉溪。
第十五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加强公共服务监管和绩效评估,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十六条 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坚持生态优先,统筹以“三湖两江”为重点的全域生态保护,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玉溪。
第十七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不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大简政放权,强化有效监管;加快建设“数字政府”,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宪法精神,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立法程序和权限,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承办,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人民政府规章要依法向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规章实施后要适时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向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严格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民主决策中的作用,不断丰富民主决策形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五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人民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的,应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提交集体讨论前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对决策实行一事一档。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要充分发挥好政民互动平台作用,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推动政策落实,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沟通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认真阅批、阅办重要的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重要信访案件,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贯彻落实市委的重要决定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研究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不是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组成人员的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安排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讨论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议案;
(三)审议市人民政府规章和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经济社会政策、财政预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
(五)研究确定向省人民政府或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八)研究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不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列席,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或受市人民政府领导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工作。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需提请市人民政府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进行酝酿并提出措施办法;
(二)对有关工作进行研究协调和组织实施;
(三)听取全市重点工作汇报,研究推进的工作措施。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等内容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副市长、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副市长或秘书长审核、市长签批。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经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合法性审核等程序后,提请会议研究。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凡属副市长、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除特殊情况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得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市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的,须向市长请假,其分管联系部门、单位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会的,须向市长请假,获同意后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会,其所在部门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参会人员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换,所发表意见应代表本部门意见。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按程序报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其中涉及财税、重大经济政策、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等重要事项的,须报市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 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会议计划,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开解决问题的会,提倡合并开会、套开会议,切实减少会议数量,严格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时间。严格会议审批制度,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报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批。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应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拟在下一年度召开全市性会议,应于本年度12月中旬前将会议方案送市政府办公室,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不搞照本宣科,不搞泛泛表态,不刻意搞传达不过夜,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坚决防止同一事项议而不决、反复开会。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应依照市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十条 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市政府副秘书长要加强审核把关,并协助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可转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须明确签署意见。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市长根据职责权限签发;涉及重要公文、重大发展规划、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经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向上级报送的上行性公文,按程序报市长签发。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加强发文统筹,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规格。发扬“短实新”文风,少发文、发短文、发管用的文。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10页。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配套要求的一般不制发配套文件,确需制发配套文件的应当结合实际直接提出落实举措,不得简单照抄照搬、穿靴戴帽。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各县(市、区)、各部门一般不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简报,重要工作按照“一事一报”原则报送专报,篇幅原则上控制在1000字以内。
第十章 督促落实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作风,牢固树立“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效率意识,把抓落实作为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践行项目工作法、一线工作法、典型引路法,坚持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以高效能履职助推高质量发展。
市人民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是抓工作落实的责任部门,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定,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报告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实。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
第五十六条 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避免过度留迹留痕。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要求,未经批准不得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督查检查考核,不得设置以下级政府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考核;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和审批备案制度,未纳入计划或者未审批备案的,不得擅自开展。未经审核批准,各部门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市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统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督促检查工作,同类事项合并进行,涉及多部门的联合组团,防止督查事项过多过滥,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影响基层正常工作。
第五十七条 政务督查工作重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交办的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三)玉溪市《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议定事项;
(四)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的重要工作;
(五)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社会关注热点问题。
第五十八条 注重工作实绩,改进督查方式方法,应更多采用现场督办、随机抽查、明察暗访、“互联网+政务督查”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督查质量和效率。
第五十九条 强化政务督查结果的分析运用,鲜明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导向,对政治坚定、奋发有为的干部要褒奖和鼓励,对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要警醒和惩戒。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市人民政府按要求每年向市委全面报告工作,并及时报告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安排,及时请示重要紧急事项。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决定的情况,进行专题报告。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国务院各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四条 市长、副市长出访,由市外办报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出访,由市外办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后,按照规定报省外办审批。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离市出访、出差、休假、学习,由市政府办公室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报备,并向市委报告。
副市长、秘书长离市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报告市长;离市出访、出差、休假、学习结束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访、出差、离岗休假或学习,应事先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制度。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领导工作岗位AB角制度。互为AB角的领导,其中一位出访、出差、休假、学习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处理其分管工作时,由另一位代行职责。互为AB角的领导原则上不同时出访、出差、休假、学习。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严厉整肃庸政懒政怠政行为,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带头过“紧日子”,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因公出国(境)有关管理规定,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原则,严格控制团组数量、规模和在外停留天数。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
压减检查考核评比活动。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十一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市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市、区)、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律不得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表扬)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市人民政府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各地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持续深化整治“四风”,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
第七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提高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七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事求是,加强调查研究,提高落实政策、破解难题的能力。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防止走形式、走过场。要坚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4月1日印发的《玉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玉政发〔20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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