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0858048 | 文     号 | 530400-005692-20081208-0002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08-12-08 |
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保证我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完成和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现就我市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全面清理涉农收费,坚决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各种乱收费
(一)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各种集资、摊派(以下统称收费项目)。
(二)坚决取消各地越权审批、擅自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县区财政局、发展计划局要根据中央和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对本县区涉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凡未经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计委)、省政府及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立即无条件取消,国家、省和市已经明令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一律不得继续收取,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三)取消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
(四)取消各县区、各部门越权审批的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县区发展计划局要对涉农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特别要对乡(镇)各站、所的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坚决取消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坚决纠正越权设置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违纪行为。
以上清理整顿工作以各县区财政局、发展计划局为主,与农村税费主体改革同时进行,在2004年6月30日前完成。清理整顿情况于2004年6月底报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建立健全涉农收费和价格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涉农收费和价格管理,从源头上堵住向农民乱收费、乱涨价行为
(一)严格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省里已决定停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今后对审批依据充分,确需收取的涉农收费,必须经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并征求省政府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严禁各县区、各部门以任何理由越权或擅自设置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乡(镇)各站、所不体现政府职能、按自愿服务和委托付费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收取的事业性收费,必须经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切实加强对农村商品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各县区发展计划局要严格按照《价格法》、《云南省定价目录》以及价格管理权限和申报程序等规定,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涉农商品和服务价格从严审批,严禁越权定价或调价;各县区发展计划局要组织力量清理和取消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整顿和规范涉及农村的电价、水价、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电话资费、殡葬服务和中介服务等收费;继续加强对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产品收购价格和农机配件、种子、化肥、农药、农膜、饲料、农用汽(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监督管理。
(三)继续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优化农村生产经营环境。全市所有涉农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玉政发〔2002〕88号)规定,将本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审批机关、批文文号及部门监督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主要内容以醒目的形式向社会公示。对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商品价格,应按照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价格)进行公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实行公示。已建立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谁设立,谁维护”的原则,切实做好公示牌栏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价格和收费监督网络,提高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透明度,接受农民和社会对
涉农收费(价格)的监督。
(四)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等管理制度,依法收费。属于纳入收费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收费,执收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收费性质分别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票据。否则,一律视为乱收费,农民有权拒交。
三、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严禁变相乱收费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在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和其他保险,法律、公证、土壤肥料测试、牲畜配种服务,水文、气象专业有偿服务,“希望工程”募捐等工作时,都要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将收费与国家管理职能挂钩,凭借权利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在进行生产生活等公共设施建设,要求农民出资出劳时,要严格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的规定、程序和范围进行,不准超范围、超限额、强行向农民筹资筹劳,更不得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实行分步取消“两工”的地方,用工数量要逐步减少,不准强行以资代劳;切实加强对农村中小学学生就学、农民建房、结婚登记、外出务工经商办证、计划生育指标审批过程中各种涉农收费的管理,除中央和省规定的收费外,不准向农民乱收费、搭车收费和超标收费,不准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或委托其他单位向
农民收取费用;水利工程向农民供水,应积极创造条件,推行计量收费,以促进节水农业的发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和摊派任何名目的费用和财物;向农民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严禁强买强卖、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非法牟利行为。
四、严肃纪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县区政府要将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工作作为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市直各部门要从农村税费改革的大局出发,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规定,对下布置任务时要体察基层困难,考虑基层财力状况。各基层收费单位要将中央和省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传达到每一位执收人员,让他们了解政策,自觉依法行政、依法收费。
为确保涉农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成效,各县区财政、计划、纪检、监察、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要切实加大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积极组织力量对涉及农民的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重点检查,要以印刷品、出版物、互联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政策咨询和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要完善涉农价格与收费公示制、农村中小学教育“一费制”、农村订阅报刊“一费制”、涉农重大案件报告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向农民乱收费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有关单位收到举报后,要认真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情况向举报人反馈。对于乱收费行为,除依法予以经济制裁外,还要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云南省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处分规定》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玉溪市主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暂行)
二OO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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