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0858041 | 文     号 | 530400-005692-20081208-0008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08-12-08 |
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市委、市政府及时布置了全市财政专项资金的检查工作,在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织了重点抽查。总体而言,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视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基本做到了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执行跟踪问效制度,资金使用效益逐步提高,完善了基础设施,积极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为我市今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在检查中也发现了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现提出如下整改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高度重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财政专项资金是各级党委、政府为解决专门问题从本级财力中分配给各级管理使用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集中体现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财政分配政策。各级党委、政府和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做到上下一盘棋,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有财政专项资金二次分配权的主管部门,要建立民主决策,统一审批的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确定支出项目。各资金使用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及时拨付财政专项资金。针对部分财政专项资金不能及时拨付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进行认真清理。凡属上级2003年度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在10月份以前拨付到用款单位;属于项目不能实施或已经没有必要实施的以及需要调整的项目必须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属于项目已经实施完成的要及时办理结算,结余资金按规定进行分配、使用和上缴。
三、及时纠正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问题。凡是自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单位和部门必须按下述要求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1、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必须立即纠正,及时将资金归还原渠道;
2、自行变更资金用途,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必须用单位自有资金归还原渠道;
3、资金支出手续不完备,要素不齐全的要核实资金的实际支出情况,补办和完善相关手续。
四、建章立制,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各县区,部门和单位要针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和完善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监督,防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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