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0858079 | 文     号 | 530400-005692-20081205-0013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08-12-05 |
关于印发《玉溪市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玉溪市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经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玉溪市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溪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玉发〔2002〕18号)文件精神,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1、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人事制度改革为动力,推进文化艺术的繁荣与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通过理顺政事职能、下放管理权限、引入竞争机制、搞活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优化文化人才资源配置,努力提高文化事业单位的发展能力和创新能力,推进云南民族文化大省建设和玉溪建成现代文化名城的进程。
2、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灵活高效、服务完善的文化事业管理体制、用人机制和运行机制;建构规范有序、繁荣兴旺的文化生产经营机制,增强文化事业发展的活力,充分调动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提供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多出优秀人才,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逐步建立起符合文化事业单位发展方向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管理新体制。在2002年12月底前,玉溪市直文化事业单位基本建立和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实现单位用人向社会用人的转变。
3、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党的文化艺术工作方针和政策,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遵循艺术自身发展规律和市场规律,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坚持政事分开,精简高效,平稳推进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民主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以单位和行业内部消化为主,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的原则。
二、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管理体制的改革
1、文化事业单位要以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为依据,根据文化行业特点和本单位实际,合理设置内部机构,以重点保证专业岗位为前提科学设置内部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对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任务已完成、失去存在价值的和工作量不足的要精简合并。
2、文化事业单位继续实行并完善团(馆、所、主任)长负责制。要建立和完善任期目标责任制,明确团(馆、所、主任)长的责任权利。取消事业单位行政级别,根据单位的性质、规模和岗位责任,实行职员等级序列管理。
3、内部岗位设置,要重点保证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岗位职责界定要贯彻“对事不对人”的原则,依据“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竞争激励”的原则,设岗聘人,明确岗位责任、任职条件、聘用期限以及相应的选聘、奖惩制度,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条件合理,把对各类人员的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
4、领导干部的任用,应改革单一的委任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聘任、选任、考任、委任等多种形式选拔任用干部。要加大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力度,创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
5、单位行政副职,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可由正职提名,报主管局考察审核后,实行竞争上岗或由行政正职聘任,单位科室及中层干部的产生,可采取公开竞争上岗的方法,也可由行政领导提名聘任;单位党组织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负责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党内有关规定和工青妇有关章程选举产生。主管部门要按照单位建设和业务发展的任务目标和工作要求,实行聘期目标管理。对不胜任工作,完不成年度聘期任务,或在聘任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及重大责任事故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其性质及造成的影响解除其聘任职务并追究有关责任;对政绩突出的要给予奖励,并可连任。
6、完善文化事业单位行政领导负责制,明确行政领导的责、权、利,建立和完善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聘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但需经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方可续任。现已任用的领导,要经过考核后制定任期目标,进一步明确责、权、利;今后单位领导班子出现职位空缺或新增职位时,一律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或考聘的办法选拔任用。
7、文化事业单位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由主管局和市直文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参与指导,监督实施。开展竞争上岗前,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竞争职位数额、资格条件、竞争范围、竞争方式、组织领导等内容。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依靠职工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严格执行离任审计制度。
8、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后勤社会化的改革,逐步将后勤部门从事业单位中剥离出去,形成面向社会的独立经济实体。暂不具备条件的后勤部门要实行单独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相对集中的单位可联合组建后勤服务实体。
(二)用人制度的改革
1、文化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聘用制,取消行政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打破干部身份终身制和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单位根据岗位设置情况按照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单位与被聘人员的责、权、利等人事关系,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聘用的具体规定和程序按照《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和《玉溪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实行竞争上岗或“双向选择”,按岗位享受待遇。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要按照结构比例管理的原则在2003年内实行评聘分开,待遇与聘任职务挂钩,最终达到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转变。
2、对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和人事代理制度。文化事业单位在补充人员时,要公布缺员岗位的用人条件和职责,实行公开招聘。招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用。应聘文化艺术专业岗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规定的资格条件,非文化艺术专业人员不得参加应聘进入文化艺术岗位工作。特殊岗位和文化艺术骨干,因本单位聘任不到,可向社会公开招聘或经协商后聘用部分兼职人员。单位要与受聘人签订聘约,明确聘期、聘期目标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今后凡新招聘的人员全部实行人事代理,按照“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严格执行聘用(聘任)合同管理规定,在聘期内双方履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聘期满后双方可根据自愿的原则续聘或不再续聘。
试用期满和聘用合同期因违反合同或工作表现不好而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以及合同期满未被聘的人员,与聘用单位聘用关系随即一并解除,被终止合同人员可自愿申请将其人事档案关系委托人才服务机构托管,进入人才服务中心自主择业。
3、各单位要在人事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数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限额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单位业务开展及发展方向,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自主进行定岗、定员、定责。
4、文化事业单位要积极做好改革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做好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未聘用人员要以内部消化为主,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一是安排转岗前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熟悉和掌握新的工作技能,调换到空缺工种岗位。二是组织和支持未聘人员以各种形式开展服务工作;通过转岗、移交人才服务中心托管等方式分流安置未聘人员。同时,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社会化安置方式。
未聘人员的转岗、待聘期为6个月,单位对待聘人员至少提供两次上岗机会,待聘期间由单位发放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待聘期满未被聘用上岗的人员,由单位将其转入托管期,托管期为12个月,期间由人才服务中心保管人事档案,发给生活费,所需费用由单位承担。托管期满后单位与其终止关系,待聘人员进入市场自谋职业。
5、建立和完善岗位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各项考核必须以单位的设岗定责和聘约规定的内容为依据,量化考核指标定性与量化相结合,建立健全适合各类人员的简便、易操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按照谁聘任谁考核的原则,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由主管部门考核,其他人员由单位进行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分配、奖惩和解聘的主要依据。
6、事业单位可以按聘用合同解聘职工,职工也可按照聘用合同辞聘。畅通出口,促进人员流动(解聘、辞聘办法按《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执行)。
(三)分配制度的改革
1、文化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要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多种方式,结合文化工作的特点,在逐步推进管理体制改革的条件下,进一步搞活内部分配,扩大各事业单位的分配自主权,根据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精神,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从今年开始,市直各文化事业单位要每年拿出每人工资总额中的3500―4500元,进行考核后重新再分配。
要建立单位分配约束监督机制。单位内部分配方案,应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定,人事、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并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改革工资分配制度要同“全员聘用、竞争上岗”相结合,在完成岗位设置和明确岗位责任后,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客观、科学、便于操作的各类岗位分配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要正确处理单位发展与职工收入的关系,首先要优先积累单位发展资金,要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搞活内部分配,使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健康发展。
2、文化事业单位要结合经费自给率和财政能力,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工资含量包干和工效挂钩等办法,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财政全额供给单位要对活的工资部分进行重新分配;有条件的单位或差额补助单位可将创收中用于个人分配的部分与工资总额捆起来搞活内部分配;经费完全自理的事业单位要通过工资含量包干、工效挂钩等办法,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原则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办法。
3、积极探索新的分配机制。积极开展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改革途径。根据不同岗位的责任、技术劳动的复杂和承担风险的程度、工作量的大小等不同情况,将管理要素、技术要素、责任要素等分配因素,结合本单位的特点,自主决定不同形式的分配方法。可将文化艺术成果创新取得的效益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对文化艺术工作贡献突出的杰出人才实行重奖机制。
4、建立事业单位档案工资管理办法。实行新的内部分配办法后,工作人员的工资按单位新聘岗位和内部分配办法执行,国家规定调资晋级时,要及时为其办理档案工资调整、申报、审批手续,并作为事业单位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人员流动时的依据。
5、完善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单位、个人之间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逐步形成基本社会保险、单位补充保险、个人储蓄保险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既体现事业单位特点,又与机关、企业保险制度相协调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女职工生育保险等相配套的社会保险制度。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证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文化事业改革的关键环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广大文化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安定团结。要及时协调解决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人事争议,依法保护双方合法权益。认真研究和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促进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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