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0858075 | 文     号 | 530400-005692-20081205-0020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08-12-05 |
关于印发《玉溪市中心城区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属驻玉溪各单位:
经玉溪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玉溪市中心城区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玉溪市中心城区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改善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的一切单位、住户和个人。各县城除“四害”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除“四害”是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统一组织实施市中心城区的除“四害”工作,区和各街道办事处爱卫会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除“四害”工作。
第四条 除“四害”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原则,采取专业队伍与发动群众相结合的防治措施。
第五条 单位、居民都要参与除“四害”活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和制止。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控制“四害”的各项指标:
(一)灭鼠标准
按检查要求,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20×20厘米滑石粉块两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一般单位的重要部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二)灭蝇标准
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他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三)灭蚊标准
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用500毫升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不超过1只。
(四)灭蟑螂标准
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三章 预 防
第七条 各级卫生、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开展除“四害”预防疾病的卫生健康教育,宣传“四害”的危害和除“四害”的知识,增强市民除“四害”的意识。
第八条 城市规划、建设和旧城改造时,必须同时规划、配套建设防治“四害”的基础设施。生产、销售、使用的门窗必须符合防治“四害”的要求。
第九条 多渠道消除“四害”孳生地。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消除室内外各种闲置积水容器。对水植盆景、盆花和其他积水,要定期换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日产日清,存放、运输应密闭。
(三)管好人、畜、禽粪便,栽种花木不得使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料。
(四)设防鼠板、墙、网,填堵鼠洞。填缝补隙,清理环境,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五)易孳生或易招引“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应有完善的防范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门、窗、下水道(地沟)入出口处的防鼠设施通口缝隙应小于0.6公分。
第十条 未经批准,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禁止在公共场地遛狗等宠物。
第四章 消 杀
第十二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是中心城区除“四害”的专业机构。负责“四害”的消除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的除“四害”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禁生产、销售、购买、使用危禁剧毒急性药品。
第十四条 旧城改造拆房前,必须进行除“四害”消杀。居民住户搬迁新居也要在搬迁前进行消杀。
第十五条 每年在春、秋两季开展两次大面积的除“四害”消杀活动。
第十六条 除“四害”所需经费坚持“谁有害,谁消除;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等除“四害”的重点单位,要采取化学的、物理的等除“四害”长效措施,使“四害”密度控制在标准内。
第十八条 城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垃圾箱(库)、中转站、处理场喷洒药物灭蝇、灭蚊、灭蟑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除“四害”管理实行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社会卫生监督制度。市、区、街道办事处设除“四害”监督员。监督员由市爱卫会聘任并颁发证件。单位、居民小区、居民小组要有专兼职除“四害”人员。
(一)除“四害”监督员行使下列职责:
1、依据本办法对辖区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普及除“四害”科学知识,指导除“四害”专兼职人员的工作。
3、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
4、对在除“四害”活动中发生危害健康的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二)除“四害”专兼职人员行使下列职责:
1、在除“四害”监督员的指导下,负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
2、协助除“四害”监督员处理违反本办法的事件。
第二十条 除“四害”监督员在执行职务时,有权向受检单位或个人了解除“四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及进行现场“四害”检查,受检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监督员执行职务时,须出示证件。
第二十一条 市疾控中心负责“四害”密度的长年监测工作,并进行“四害”抗药性监测和药物效果评价。
第二十二条 对不执行本办法,不开展除“四害”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消杀队强行除“四害”,并按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 市爱卫会组织开展创除“四害”合格单位活动。未达到除“四害”合格单位的,不能评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
一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旅店等都必须达到除“四害”合格标准。已开业而未达到合格的单位,必须限期达标。除“四害”合格单位证书由市爱卫会发给。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除“四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除“四害”药物的,按《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第十、十一条的,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玉溪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碍除“四害”监督员依照本办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除“四害”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灭鼠标准的重点单位:指农贸市场、饭店、宾馆、饮食店、副食店、食品加工厂、酿造厂、屠宰场、粮库、医院、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一般单位的重点部位:指食堂、仓库。
鼠迹:指鼠粪、鼠洞、鼠道、鼠咬痕、足印、尾迹、鼠尸。
特殊场所:指废品存放处、生产或存放轮胎处、缸罐的生产及存放处、杂品仓库(场所)、垃圾处理场、各类建筑工地。
灭蝇标准的重点单位:指饮食业的厨房、餐厅、食堂、小吃店、冷饮店,食品加工、销售行业的糕点、面包屋、酿造、肉联、冷饮车间。防蝇设施指有纱窗、纱门、风帘、灭蝇灯。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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