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0858111 | 文     号 | 530400-005692-20081127-0011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08-11-27 |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持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稳定。但是,当前全市事故总量仍然居高不下,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保障体系和机制不健全,监管体系不完善,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云政发〔2004〕140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一项基本任务,也是实现建设“平安玉溪”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力争到200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市、县、乡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市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善,道路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物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事故高发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各类事故上升的势头得到扭转;到2010年,基本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下降,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到2020年,力争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二、落实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制定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岗位;加大对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监控和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抢险预案,并定期进行模拟演练,提高企业和员工抢险自救能力;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重视、尊重和保障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参与、监督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等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对已经投入生产经营的,必须于2005年底以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申请办理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予以处罚。新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对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三)严格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对未依法通过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企业不准开工投产,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对不顾安全保障要求违法审批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和换岗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术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五)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按照国家制定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质量标准,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建立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账和各生产环节、各岗位安全质量责任制。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各级安监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一法三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认真抓好评优和总结推广工作。加快建立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卫生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六)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煤炭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云财企〔2005〕16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5%,建筑施工企业每个在建工程按不低于施工合同价的1.5%,交通运输企业按不低于当年营运收入的1%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企业的安全生产。财政、安监、交通、建设、经委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七)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高危行业和事故高发行业实行风险抵押制度。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冶金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要资金。
(八)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实行与企业安全业绩挂钩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等政策措施。加大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伤亡人员或者其家属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云南省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煤矿企业应当按照《云南省煤矿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暂行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事故伤亡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赔偿。
(九)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县区要根据不同时期的行业和实际情况,有重点地适时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专项整治,把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建立安全生产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常抓不懈、抓实抓好。要针对薄弱环节和重点行业,加大整治力度,严格检查验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又无法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予以取缔。凡县区一年内被群众举报或市级部门检查发现有2个非法生产的矿山、危险物品从业单位的,对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十)加大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管。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深入开展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等工作,建立健全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管理制度,实施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评价评审、挂牌公示、整改督办制度。实行以企业为主、部门监督、指定专人、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的监督管理机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季度向同级政府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的情况。
(十一)构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增强安全预警和安全防范意识,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和工作实际,不断完善现行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的可靠性。同时,各县区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健全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反应和抢险救援能力。
三、加强领导,构建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层层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总体战略布局,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要列入各级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充实和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强化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职能。
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逐步建立起市、县区、乡镇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和三级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要把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逐年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重点保障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监察检测设备更新和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整改。在安排大型公共建设项目和企业发展扶持资金时,要把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落实,防止出现新的安全生产欠帐现象。
要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依法追究事故责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县区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对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的原则和职责权限,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全市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以及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认真开展全社会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全市人民自我保护的意识。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提高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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