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58783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统计局 | 公开日期 | 2023-06-28 |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机构和责任,落实审查职责,做到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
2.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审查应坚持“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全面审查”、“依法审查”原则。
3.对拟公开的信息执行严格保密审查程序,应由承办人对拟公开信息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报经指定的保密审查机构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定密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再报主管信息公开领导审批,最后由承办人将保密审查审批后的整套资料报送至办公室或普查中心进行信息公开。初审意见、保密机构审核和领导审核签字均需手写签名并存档备查,未经保密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信息。
4.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应当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定密管理结合,防止保密审查与信息公开脱节。
5.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6.不同单位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7.涉及下列信息的不得公开:
⑴经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国家秘密信息;
⑵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敏感信息;
8.对于转发的信息,要认真核实原件是否涉密,不涉密方可转发。
9.实行书面审查方式,审查过程中需要对标题、附件、相关图片等一并进行保密审查,审查后应当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台账备查。
10.信息公开未经审查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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