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61677514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6-08-19 |
《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
玉溪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
(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落实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规划许可及相关事项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空规〔2025〕43号)要求,结合本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根据《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22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规划许可及相关事项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空规〔2025〕43号)》,制定《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试行)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采用“正文+2个附件”结构体系。正文部分主要明确了文件的适用范围、底线管控要求、豁免方式、监管职责,施行时间和调整机制等内容。附件1以清单化形式,列明工程规划许可豁免的具体项目类型。附件2为豁免项目表。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适用于玉溪市行政辖区内豁免清单所列的建设项目。位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内的项目,仍需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二)关于底线管控要求。明确了豁免清单执行的前提: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玉溪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建设的。2.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国家、省、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及技术标准规范要求。3.满足卫生防疫、生态环保、消防、建筑、交通、市政、地质等公共安全要求。4.保障公共利益,不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如有造成周围环境或设施损害与破坏,使国家、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益遭受损失的,建设单位需承担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
(三)关于豁免方式。豁免清单分为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两类。适用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无需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无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适用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免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需在建设前按项目类型向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按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
(四)关于监管职责。加强部门监管协调联动,确保豁免机制运行顺畅。纳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涉及其他部门审查审批的,仍需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办理。对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项目主体在报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对符合豁免清单的建设行为视为符合规划管理要求。对借豁免名义违规建设的项目,各地应坚持依法查处。
(五)关于豁免清单内容。豁免清单中无需办理类11条,免于办理类12条。
1.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依据法律法规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通过清单列举予以明确,减少项目主体咨询负担。主要包括:
(1)小型公益设施:公交车站(亭)、公共直饮水设施、垃圾分类设施、自助快递柜、5G设备、充电桩、道闸、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等。
(2)既有建筑内部改造: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的内部装修、房间分隔调整。
(3)临时性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大型场馆内部为活动搭建的临时设施。
(4)设备安装:工业、仓储用地内的设备安装,无独立占地的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等。
2.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依据法律法规需要办理规划许可,但根据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精神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免于办理规划许可。主要包括:
(1)既有建筑改造: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变更的维修加固工程。
(2)老旧小区改造: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增设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小型公共服务设施等。
(3)市政设施维护:已建成道路现状红线范围内的交通优化改造、绿化及附属设施迁改。
(4)自有用地内设施: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内部道路、配套管网、围墙、大门等维修改造。
(5)标准地出让的工业仓储项目,根据企业生产管理需求在自有用地范围内扩建面积不超过一定面积的辅助功能用房。
四、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9日起试行。
原文链接:https://www.yuxi.gov.cn/yxszfxxgk/zcfg2395/20260819/16775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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