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21322110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开日期 | 2022-01-10 |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项目楼盘准入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一、修订的背景、依据
(一)修订背景
自2019年6月1日发布实施《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玉市管发〔2019〕4号)(以下简称《准入暂行办法》)以来,玉溪市楼盘准入管理实现了规范化管理,走在全省前列。在实施过程中,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照国家法律法规、上级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对如何科学制定准入条件,规范楼盘准入程序,体现政策的合规性、公平性等方面进行不断探索,全面梳理与当前住房公积金领域的新形势、新变化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同时借鉴省内外先进城市和商业银行的经验做法,立足玉溪实际,对《准入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楼盘准入政策制度,适应“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提高楼盘准入工作效率,持续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水平。
(二)修订依据
1.《民法典》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国家标准,GB/T 51267-2017)
4.《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
6.《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云南省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云建金〔2020〕25号)
7.企业会计准则
二、总体框架
(一)规范表述,实现文本名称、章节、条款内容表述的专业化、规范化。
(二)将《准入暂行办法》中的章节进行调整合并、重新完善内容,新的修订稿从总则、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准入后续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二十三条进行阐述。
(三)将《准入暂行办法》第一章“楼盘准入的条件”修改为“第二章准入的条件”,由“开发企业申请项目楼盘准入应具备的条件”和“申请准入的项目楼盘应具备的条件”两部分组成。
(四)取消《准入暂行办法》中“暂停准入”的情形,明确“不予准入”的情形。
(五)删除《准入暂行办法》中第三章“合作协议的签订”,将部分条款取消或合并在“准入条件”或“准入程序”章节中。
(六)强化项目楼盘准入之后的管理。
三、重点修订内容
(一)将《准入暂行办法》修改为《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项目楼盘准入管理办法(修订)》。
(二)取消《准入暂行办法》中部分条款规定。
1.取消《准入暂行办法》中涉及保证金的内容;
2.取消“合作协议签订后,开发企业应将合作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入库管理”的规定。
(三)新增部分准入条件。
1.开发企业及全部股东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2.开发企业经营规范,不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不涉及重大经济或债务纠纷、未被列入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股人未涉嫌违法犯罪、涉及重大经济或债务纠纷、未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修改《准入暂行办法》中的部分条款。
1.修改项目工程进度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将“ 楼盘工程进度要求总体工程进展顺利,原则上总体工程量达到50%左右”修改为“申请准入的项目楼盘总体工程进展顺利,该项目楼盘每个楼栋的施工进度应超过该楼栋地面总层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确因场地限制影响某一楼栋施工进度的,可据实际情况允许该楼栋准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根据申请准入的具体楼栋施工进度合理安排贷款受理时间。”
2.修改开发企业资产负债率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将“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开发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5%”修改为“开发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其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高于75%。资产负债率高于75%的,若申请准入的项目楼盘工程进展顺利,已全部封顶,经开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依据,证明资产负债率高的原因合理,企业负债风险可控,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五)明确不予准入的情形。
1.申请准入的项目楼盘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单独或整体向他人设定抵押权或已被查封的;
2.开发企业在过往准入合作中,出现不良记录,不能严格执行协议规定,且未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进行整改的;
3.开发企业有限制、阻挠、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作误导性宣传等行为的;
4.开发企业在过往准入合作中,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存在超过5年(含)以上未办理产权证的楼盘,或已办理产权证但未按规定时限为借款人办理转抵押登记手续的;
5.开发企业或控股股东出现破产、经营异常、涉嫌违法犯罪等问题的;
6.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过往开发的项目楼盘曾出现项目停工一年以上,其再次开发项目楼盘申请准入的;
7.开发企业或控股股东对阶段性担保有限制性规定的;
8.开发企业或控股股东涉及重大法律诉讼的;
9.其它影响开发企业正常经营的风险因素的。
(六)完善开发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1.新增开发企业应提供资料:
(1)开发企业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
(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责任书;
(4)在“已准入楼盘如有新增楼栋,需重新提供五证及近三季度的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增加提供“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项目立项批文。
2.明确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全部股东征信报告的有效期为近一个月。
(七)规范楼盘准入的程序。
楼盘准入的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核及调查→签订协议
对予以准入的项目楼盘,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通知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应及时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阶段性担保合作协议》。
(八)强化项目楼盘准入之后的管理。
1.明确已合作开发企业须自情况出现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书面反映相关情况的三种情形:
(1)开发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出现合并、分离、撤销、经营异常、破产、涉及重大法律诉讼等情况的;
(2)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股权)发生变更或涉及重大法律诉讼等重大事项的;
(3)应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书面报告的其它情况。
2.明确暂停办理贷款或终止项目楼盘准入合作的情形:
(1)已签订《合作协议》的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暂停办理贷款并中止项目楼盘准入合作,同时有权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待开发企业整改完成或相关情形结束后,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重新审核后作出恢复合作继续办理贷款或终止合作的决定。
①签订《合作协议》之后,用项目楼盘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单独或整体向他人设定抵押权的;
②开发企业出现破产、经营异常、合并、分立、撤销以及开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法律诉讼等问题的;
③已准入项目楼盘出现停建、烂尾等异常状况的;
④开发企业拒绝配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贷后管理工作的;
⑤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涉及重大法律诉讼的;
⑥出现本办法不予准入的情形的。
(2)开发企业通过为购房人提供虚假资料、与购房人串通等方式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的,终止该项目楼盘准入合作,将开发企业和项目楼盘列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项目楼盘准入不良记录。
相关阅读:
- 玉溪市卫生健康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 2024-08-28
- 玉溪市环境保护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 2023-09-04
- 玉溪市公共交通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2023-08-25
-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领导信息 2025-02-12
- 玉溪市妇幼保健院政务信息公开 2024-08-28
- 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局基本情况介绍 2024-08-28
- 玉溪市人民医院政务公开信息 2024-08-28
- 玉溪市中医医院政务公开信息 2024-08-28
- 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政务公开信息 2024-08-28
- 玉溪市儿童医院政务公开信息 202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