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01206097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0-08-04 |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修订背景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玉市管发〔2007〕3号),自2007执行以来,未进行再次修订。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反映和适应近年来国家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的变化,解决住房公积金实际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并参照《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以下简称《归集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重新修订的《玉溪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玉市管规〔2020〕1号 )(以下简称《归集办法》)经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9月8日起正式实施。
二、《归集办法》的主要内容
《归集办法》分八章三十七条,包括总则、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缴存、账户封存、启封与转移、账户冻结与解冻、网上归集、归集监督、附则。
三、《归集办法》的具体修订说明
(一)第一章 总则
1.明确缴存责任主体和调整缴存范围。
(1)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第四条明确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缴存事宜在劳务派遣协议中进行约定。
(2)扩大缴存对象覆盖范围。
第五条规定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及军队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六条中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3)限制不合理缴存范围。
在第七条中新增规定离休、退休人员不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4)在第八、九条中明确市公积金管委会和市公积金中心权限及职责。市公积金管委会可授权市公积金中心审批缓缴、降低缴存比例事项,提高审批效率。
(二)第二章 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
1.在第十条中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每个职工在本市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2.在第十一条中规定: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等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含修正登记错误)的,单位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3.在第十二条中规定: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含修正登记错误)的,职工本人或者单位经办人员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4.在第十三条中规定: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办理单位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同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三)第三章 缴存
1.调整缴存基数与比例规定
(1)新增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及执行标准。
在第十四条中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构成项目的规定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在第十五条中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第二个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
(2)调整缴存比例上下限。
在第十七条中将原5%至15%的缴存比例上下限调整为5%至12%。
(3)在第十七条中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在一个缴存年度内,原则上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不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4)在第十八条中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简化年度审批手续,缴存基数、比例无不变的单位可按原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继续缴存。
2.在第二十五条中新增住房公积金查询渠道。通过单位网厅、12329热线、自助服务终端、手机APP、公众号等渠道,提供查询服务。
3.在第二十六条中新增住房公积金计息规定。规定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职工计结利息,结息后的利息并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本金。
(四)第四章 账户封存、启封与转移
1.新增账户封存、启封、与转移的相关规定
(1)在第二十七条中新增账户封存规定。规定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或职工工作调离单位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职工工作调动文件出具之日起30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2)在第二十七条中新增以终止劳动关系为条件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两年内不得在同一单位重新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规定,确属特殊情况的,经市公积金中心核实批准后,方可设立。规避以该条件套取住房公积金。
2.新增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规定。
在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中规定职工在本市调动工作单位的,由新单位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启封和转移手续。职工工作调离本市,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在担保或冻结期内,在异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将职工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异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职工工作调入本市,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将职工在异地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五)第五章 账户冻结与解冻
新增账户冻结与解冻规定。在第三十条中规定市公积金中心应协助司法机关,或者根据市公积金中心的有关规定,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冻结。账户冻结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继续缴存,但不得办理提取和转移业务。对于需解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由市公积金中心协助司法机关,或根据市公积金中心的有关规定,进行解冻。
(六)第六章 网上归集
新增网上归集服务。在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中规定:市公积金中心应积极开展网上归集业务,方便缴存单位及职工办理账户设立、缴存、基数调整、封存、缓缴、转移等归集业务。网上归集业务核定标准与柜面业务核定标准一致。市公积金中心应建立网上业务办理的准入和退出等机制,规范网上业务办理流程,确保网上业务办理的规范有序运行。
(七)第七章 归集监督
新增归集监督。在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的监督检查。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职工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将按照《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市公积金中心将限制其办理相应归集业务。
(八)附则
在新增第九章附则中规定本办法的解释主体、实施主体和施行时间。
政策原文链接:http://www.yuxi.gov.cn/yxszfxxgk/zfwjyxszfgjjglzx/20200804/11748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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