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51617595 | 文     号 | 玉科规〔2025〕1号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5-08-15 |
玉溪市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鼓励和引导各类创新主体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促进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和高效利用,规范和推进玉溪市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参照《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云科规〔2023〕3号)和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玉溪市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实验室是指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建设,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创新平台。技术创新中心是指依托科技实力较强的企业或实现了成果转化、具备工程化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以工程化关键技术研究为主,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的创新平台。
第三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局(简称市科技局)是玉溪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及管理。各县(市、区)、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推荐工作,协助市科技局管理辖区内的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注册地、办公和主要科研场所设在玉溪市行政辖区内。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学研多方共建的,牵头单位应是在玉溪市注册的法人机构。
(二)申报单位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体制完善,应当建有研究开发机构,且已良好运行2年以上。
(三)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研究方向和建设内容应当符合玉溪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产业发展方向,定位清晰、目标明确。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基础,研究成果与贡献较为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制定技术标准获颁布执行、出版(发表)有专著、论文等,研究开发能力在本领域中处于省、市内先进水平。
(五)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申报主体为企业的,近两年年均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科技服务业企业达1000万元以上);申报主体为事业单位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转化应用前景。
(六)拥有一支学术水平高、组织管理能力强、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数量不低于10人。申报主体为企业的,研发人员中本科学历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30%;申报主体为事业单位的,研发人员中本科学历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50%,高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20%。
(七)有稳定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具备良好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装备等基础条件。申报主体为企业的,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在200万元以上;申报主体为事业单位的,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在100万元以上。
(八)建立了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合作交流与运行管理良好。具备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科研工作发展规划合理可行。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均为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受理与已有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方向重复的认定申请。不受理依托单位近两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机构名单以及具有其他不予受理行为的认定申请。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每年组织认定一次,按照“强化创新、择优扶持”的认定原则,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市科技局按年度开展认定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报。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向县(市、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真实、完整、准确的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县(市、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查验,初审通过者提交评审。
(三)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进行集中会议评审或实地查验。
(四)认定。根据专家评议结果,提出当年拟通过认定的建议名单,经市科技局集体研究审定。
(五)公告。对通过审定的认定名单,向社会公告5个工作日,经公告无异议,下发认定文件。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的申报材料为:
(一)玉溪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申请书。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承担科研任务、科技项目和获得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等佐证材料。
(四)研发人员名单及证明材料,外聘、兼职的需提供合作或聘用协议。
(五)合作或共建协议。
(六)主要科研仪器设备清单。
(七)研发费用报表、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申请单位的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九)其他必要的支撑或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诚实守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申报和认定资格。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九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符合玉溪市相关支持政策的,按照相关支持政策执行。
第十条 经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优先支持建设市级创新创业团队或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创新平台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一条 支持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提档升级,对新创建为省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符合玉溪市相关支持政策的,按照相关支持政策执行。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发生依托单位名称变更或研究方向、重大人员变动等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市科技局;涉及依托单位注销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已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每2年提交一次运行情况报告,结果作为择优支持、适时调整的重要依据。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科研队伍、科研条件、科技成果、合作交流、运行管理等。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应坚持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为目标,不断完善人才引进和激励政策,吸引高端人才、培养青年人才,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鼓励以强强联合、多元投入、协同共建的形式提升创新能力与学术影响力。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应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恪守法规规范,营造鼓励创新、勇于探索的良好科研氛围。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大型仪器设备应按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相关规定向全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应重视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在人员管理、仪器设备和器材使用维护等方面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安全运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玉溪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玉溪市××技术创新中心”。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的内容和要求,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可另行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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