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7943880 | 文     号 | 玉财农〔2017〕181号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7-12-19 |
玉溪市财政局 玉溪市扶贫办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玉溪市民宗局 玉溪市农业局 玉溪市林业局关于印发《玉溪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扶贫办、发展改革局、民宗局、农业局、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213号),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宗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制定了《玉溪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玉溪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玉溪市财政局 玉溪市扶贫办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玉溪市民宗局
玉溪市农业局 玉溪市林业局
2017年11月15日
玉溪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15〕78号)和《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21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整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等。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对象及脱贫措施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确保资金精准使用。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市、县(区)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多渠道筹集资金,并切实加大资金投入规模。县(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情况纳入市对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地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中央、省和市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任务。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县区部门项目储备情况等。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重点向深度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市级在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七条 各县(区)应按照中央、省和市的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地区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再安排用于以上社会事业(“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支出。
第八条 各县(区)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安排到县(区)的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解决。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相关的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绩效评价、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资金监管经费开支。还可用于与项目管理相关的车辆燃修、办公设备购置及耗材、业务培训、车辆租用支出。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各地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及使用责任。各县(区)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一条 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按照带动规模和成效,对吸纳贫困人口创业和就业的单位(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通过推行以奖代补方式进行补贴,增强贫困群众内生动力,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和市级财政预算,及时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 各县(区)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余结转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拨付及执行进度纳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制定相应制度,明确报账的实施范围、报账程序和监管办法。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的用途特点和部门职责分工,会同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部门对资金进行管理。
(一)市扶贫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分别商市财政局拟定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和市扶贫办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按照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规定报批。市财政局根据批准后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二)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并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管。
(三)扶贫、发展改革、民宗、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县(区)及乡镇应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六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公告公示纳入地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和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实施地点和项目受益范围内,对资金规模、来源、用途及项目实施结果进行公告,重点做好资金项目到村到户扶持情况的公告公示。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十八条 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宗、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要配合专员办做好有关工作。
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十九条 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宗、农业、林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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