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71501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4-10-19 |
《玉溪市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记录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玉溪市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记录
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区域的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库内专家日常管理,促进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处理和公示等工作,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和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起草了《玉溪市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记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后,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局负责对我市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处理和公示,并将相关信息汇总上报至省发展改革委。
二、制定依据
《暂行办法》主要以国家、省级、市级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结合专家在评标工作中的实际制定。主要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 《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4. 《关于做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信息推送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21条,对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存在的相关情形、评标专家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评标专家违背相关职业道德的情形等三个方面的23类不良行为进行记分。对不良行为的处理,包括记分、暂停评标、取消聘用等措施,具体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程度而定,评标专家有权利对不良行为记录提出异议,以确保记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评标专家因不良行为记分达到10分以上被公示的,市政务服务局可以向其工作单位抄送公示内容,并以红、黄、绿的亮灯方式向评标专家进行积分预警。
四、实施时间
《暂行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ww.yuxi.gov.cn/yxszfxxgk/ggzyjyzcfgg/20241018/1571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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