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84891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3-09-01 |
关于印发《玉溪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 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玉溪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
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玉溪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
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玉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玉溪市科学技术局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玉溪市水利局 玉溪市商务局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 玉溪市统计局
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玉溪市投资促进局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
2023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3年8月29日印发
玉溪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土地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把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作为深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抓手,通过建立“事先作评估、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程序及制度体系,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达效,进一步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全方位推动玉溪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概念和指标体系
(一)基本概念
本方案中的工业项目“标准地”,是指在玉溪市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对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先行完成区域评估、设定控制指标,并实现项目动工建设前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指标体系
工业项目“标准地”指标体系由区域评估和控制性指标构成。其中:区域评估包括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文物保护、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评估、防洪影响评价、安全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等构成。
控制性指标包括5项固定指标: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
三、工作目标
建立玉溪市工业项目“标准地”5项指标体系,推动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减评价、转职能、优审批”改革(“减评价”,即土地出让前期由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整体或局部片区进行区域评估,入驻企业共享评估成果,减少项目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文物保护等多项评估;“转职能”,即将审批办理转变为容缺受理、承诺办理;“优审批”,即先行并联预审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形成工业项目用地“定标出让、对标拿地、按标施建、依标验收”闭环管理模式,减环节、减资料、减时限,降成本,打造“流程优、跑路少、效率高、服务好”的营商环境,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工业项目交地即开工。
2023年12月底前,在玉溪省级以上开发区实现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规模达到20%以上,到2024年达到40%以上,到2025年达到60%以上的目标。2025年以前,全市总结形成可实施的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操作办法,力争实现全市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用地按“标准地”方式出让。
四、出让程序
(一)事先作评估
1.地块前期开发
土地出让前,开发区管委会应做好工业项目“标准地”动工建设所必需的通电、通路、通水和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文物部门应在土地供应前完成文物保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各开发区管委会、自然资源、文物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2.区域评估
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照《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云建审改组〔2020〕1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操作规程的通知》(云建审〔2020〕88号)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推行区域环评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函》(云环〔2023〕184号)等要求,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在确定的有条件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对区域内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影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文物保护等事项开展区域评估,并将区域评估成果提供项目投资企业免费使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文物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事前定标准
1.地块定标
按5项指标体系制定发布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标。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工业项目用地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税务等部门根据《云南省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试行)》结合玉溪市实际情况分行业明确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指标值。其中,容积率指标由自然资源部门提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指标由各开发区管委会提报;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指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报;亩均税收指标由税务部门提报;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指标由生态环境部门提报。(各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税务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2.按标出让
自然资源部门依据有关部门建议的地块具体出让标准,拟定工业项目“标准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各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招拍挂出让。企业竞得土地使用权后,按规定程序及时间要求,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簿》上应按照合同约定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权属变更须满足“标准地”项目要求。(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事中作承诺
1.对标承诺。竞得“标准地”的企业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玉溪市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明确控制性指标、履约标准、竣工验收、达标复核、承诺事项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并承诺按约兑现。(各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2.实行容缺受理。审批部门容缺受理审批事项的主要申报材料。对区域性评估事项有特殊要求、需要单独评估的项目,评估事项应在开工前完成;对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可以提至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各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政务服务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3.并联预审审批。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各审批部门按照《玉溪市工业类投资项目“交地即开工”实施方案(试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联审批,办理审批服务事项,出具预审意见。“标准地”受让人取得用地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审批部门依据预审意见核发审批文件;“标准地”受让人未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的,审批部门不予核发审批文件。(各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政务服务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4.交地即交证。根据《玉溪市全面实施“交地即交证”和“交房即交证”工作方案》规定,土地储备机构或开发区管委会在土地出让公告前委托完成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靠前服务,将权籍调查及资料审核、信息录入等工作前置,做到“标准地”受让人交清土地价款即可接地拿证。(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5.交地即开工。根据《玉溪市工业类投资项目“交地即开工”实施方案(试行)》规定,“标准地”受让人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即可按照宗地出让指标要求动工建设。(各开发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政务服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四)事后强监管
1.按标施建
项目开工后,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加强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如发现违反承诺的行为,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各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税务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2.对标验收
根据项目建设相关协议约定的项目建成投产时间,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对《玉溪市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和企业承诺的5项指标进行达标复核。达标复核通过的,出具项目达标验收意见,作为相关部门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参考依据;达标复核未通过的,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整改期,经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综合运用经济、行政、信用、法律等手段,引导企业退出用地,促进优胜劣汰,推动土地要素向优质企业集聚,由此产生的一切投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追究相应违约责任。(各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税务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3.诚信监管
各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标准地”出让后的监督责任,督促用地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按时限要求开竣工,并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探索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工业项目“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推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各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建立开发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县(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投资促进、政务服务、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重点研究协调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重大事宜,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产业准入、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及科技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综合协调指导;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按标准实施土地出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登记发证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开发区管委会做好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生态环境、水利、文旅、应急、政务服务、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区域评估、落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相关举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推动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承担起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实施的具体责任,推动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落到实处。
(二)推动改革协同,优化营商环境。
各相关部门要将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作为“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要有效对接区域评估、承诺制、容缺审批、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等改革措施,充分发挥改革叠加效应,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实现交地即开工。
(三)强化督促指导,狠抓工作落实。
以市场主体感受为主要评价标准,加强对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的监督评价,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定期开展督查督办,对推动工作滞后、问题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的日常督促指导。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准确发布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适时对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企业获得感等进行综合评估,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1.玉溪市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2.玉溪市工业项目“标准地”达标复核操作办法(试
行)
3.玉溪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操作流程图
附件1
玉溪市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方: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传真: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乙方(受让方):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传真: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章 基本情况
第二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编号: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本协议项下宗地坐落: 。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准入行业: 。
第三条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前30日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延期建设申请,经同意延期建设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达产,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开竣工期限顺延的,达产日期相应顺延。
第三章 控制性指标要求
第五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标准要求: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亩(小写 万元/亩);
(二)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
(三)项目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亩(小写 万元/亩);
(四)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吨标煤(小写 万元/吨标煤);
(五)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吨(小写 万元/吨);
(六)其他指标 。
第四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就甲方义务做如下约定: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二)协调相关部门,对照本协议第五条各项规定条件对乙方实施的建设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达产复核;
(三)协调各职能部门配合乙方办理建设、规划、环保、土地、税务、工商等相关手续;
其他 。
第七条 甲方有权将企业践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第八条 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本级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其他 。
第五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就乙方义务做如下约定;
(一)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既定计划实施;
(二)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检查提出的整改通知,须及时整改;
(三)在达到本协议第五条各项规定条件前,乙方以受让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融资的,乙方承诺抵押融资金额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四)在达到本协议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前,乙方承诺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出租受让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五)在达到本协议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前,乙方其及股东不得向第三方以通过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形式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其他 。
第十条 在达到本协议第五条(一)、(二)项规定条件后,且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情形的,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或进行项目转让(含股权)。
乙方承诺在做出转让、出租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承租权。
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前述要求向第三方转让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向第三方出租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 指标复核
第十一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竣工和达产复核按所属县(市、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有关项目竣工验收和《玉溪市工业项目“标准地”达标复核操作办法(试行)》等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予以一定补偿;因相关政府部门原因导致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延期的,企业承诺的时间期限可依申请相应顺延。
第十三条 本协议项下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任一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自行整改期限。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乙方的违约责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四条 本协议项下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任一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自行整改期限。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达产验收不予通过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宗地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任一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
(二)其他 。
第十五条 补充条款 。
第十六条 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九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十条相关规定,转让、抵押、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导致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依法向乙方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 。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八条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九章 争议解决
第十九条 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协议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人、传真、联系电话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同时,一方按照本协议中填写的通讯地址、通知方式传达的,无论另一方是否收到皆视为有效送达。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的金额、面积等应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二十二条 乙方及其股东向甲方、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协议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均未规定的事项,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副本 份报有关部门备案使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玉溪市工业项目“标准地”达标复核
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业项目审批效率,按照《玉溪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溪市开发区范围内,通过工业项目“标准地”方式直接供地,且在约定期限内已通过竣工验收(包括环保竣工验收)并投产的工业项目。
第三条 达标复核工作由开发区所在地政府牵头召集,具体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参与部门包括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投资促进、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条 通过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地的工业投资项目达标复核的主要指标包括5项固定指标,即: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
第二章 办理流程
第五条 提交申请。项目投产后,在约定达标期限内达到履约控制指标的,项目业主单位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复核验收申请,资料包括《玉溪市工业项目“标准地”项目达标复核申请表》(附件2-2)和竣工验收证明、当年各项相关统计报表、当年纳税证明、第三方评估报告、“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附件2-1)。其中,第三方评估报告由项目业主单位委托经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为项目业主单位达标复核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 指标复核。项目业主单位提交复核申请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根据项目业主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和第三方评估报告,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投资促进、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指标进行核实,形成《玉溪市工业项目“标准地”项目达标复核指标汇总表》(附件2-3),各相关部门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达标复核全程记录与档案材料由开发区管委会予以归档。
第七条 实地核实。资料审核完成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投资促进、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地核实,并汇总各职能部门意见形成实地核实结论,各职能部门签字盖章后形成最终结论。
第八条 出具意见。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地核实结论,向项目业主单位出具《玉溪市工业项目“标准地”项目达标复核合格通知》(附件2-4),项目业主凭通知等相关材料向招商引资责任单位申请兑现招商引资政策。
第九条 整改复验。未通过复核验收的,由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达标复核不予通过,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玉溪市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条 超过达标期限及逾期未提交复核申请的,视为达标复核未通过。
第三章 达标复核标准及奖惩
第十一条 对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5项指标进行综合打分,计分办法为:〔1+(实际规划容积率-约定规划容积率)/约定规划容积率〕×20+〔1+(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30+〔1+(实际亩均税收-约定亩均税收)/约定亩均税收〕×30+〔1+(实际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约定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约定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10+〔1+(实际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约定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约定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10,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具体指标解释及计分标准见附件2-5)。
达标通过得分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由各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达标复核整改后仍未通过的,由开发区管委会以项目代码为身份标识全面记录违约主体信息、违约内容和处理结果以及承诺内容的落实情况,作为招商项目享受差别化扶持政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未按照产业准入条件进行生产,导致“标准地”出让目的无法实现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对其出具整改通知,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整改期限到期后仍未按照原准入条件进行生产的,按相关协议约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擅自伪造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达标复核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招商责任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达标复核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跟踪工业建设项目达标复核工作,定期通报各职能部门参加达标复核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1
玉溪市工业项目“标准地”项目达标复核资料清单
1.玉溪市工业项目“标准地”项目达标复核申请表
2.竣工验收证明
3.当年各项相关统计报表
4.当年纳税证明材料
5.第三方评估报告
6.《玉溪市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复印件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还需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9.其他有关资料
附件2—2
玉溪市工业项目“标准地”项目达标复核申请表
项目业主单位概况 | 单位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职工人数 | 人 | 其中:科技人员 | 人 | ||
主要产品 | |||||
上年产值 | 万元 | 上年税金 | 万元 | ||
项目地址 | 项目用地面积 | 亩 | |||
项目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固定指标 | 容积率 |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 万元/亩 | ||
亩均税收 | 万元/亩 |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 | 万元/吨标煤 | ||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 | 万元/吨 | ||||
项目单位承诺 |
本单位承诺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擅自伪造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达标复核结果无效。 |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3
玉溪市工业项目“标准地”项目达标复核指标汇总表
固定指标 | 约定指标 | 复核结果 | 部门核实人签字 | |
容积率 | ||||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万元/亩) | 万 | |||
亩均税收(万元/亩) | ||||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万元/吨标煤) | 万 | |||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万元/吨) | ||||
招商引资责任单位意见
盖章
|
开发区管委会意见
盖章
| |||
工信部门意见
盖章 |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 |||
税务部门意见
盖章 | 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盖章 |
附件2—4
玉溪市工业项目“标准地”项目达标复核合格通知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
项目位置 | ||
容积率 | ||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 万元/亩 | |
亩均税收 | 万元/亩 | |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 | 万元/吨标煤 | |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 | 万元/吨 | |
职能部门达标 复核验收结论 | ||
开发区管委会达标复核 验收结论 |
经汇总各职能部门的反馈意见,该项目达标复核综合得分为 。已通过达标复核。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5
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有关指标计算方法
计分标准及说明
一、容积率
容积率是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反映项目对土地空间的利用情况,是衡量土地利用强度的重要尺度之一。
容积率=项目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
计分标准=〔1+(实际规划容积率-约定规划容积率)/约定规划容积率〕×20
备注:
1.项目总建筑面积按城市规划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
2.建筑物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是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反映单位土地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是衡量工业用地投入水平的重要尺度。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万元/亩)=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计分标准=〔1+(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30
备注:
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厂房和设备的投资额按照项目建成进入正常生产时的厂房建造成本和设备购置成本计算,地价款按照土地合同约定成交金额计算。
三、亩均税收
亩均税收是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实缴税金。反映单位土地上项目的税收情况,是衡量土地产出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
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实缴税金/项目总用地面积
计分标准=〔1+(实际亩均税收-约定亩均税收)/约定亩均税收〕×30
备注:
1.项目上缴税金总额为企业一个自然年度内实际上缴税费的全部税收合计,但不包括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
2.项目总用地面积=企业登记面积+企业承租面积-企业出租面积。
四、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是统计期内企业工业增加值与期内企业工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耗的比值。反映经济发展对能源的依赖程度。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万元/吨标煤)=工业增加值/综合能源消耗量
计分标准=〔1+(实际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约定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约定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10
备注:
1.综合能源消耗总量是指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工业生产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扣除能源加工转换产出和能源回收利用等重要因素)的总和。
2.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动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五、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是统计期内企业工业增加值与期内企业工业生产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比值。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工业增加值/污染物排放总量
计分标准=〔1+(实际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约定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约定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10
备注:排放总量是指化学需氧量(COD)、挥发性有机物(VOC)、氨氮(NH3-N)、氮氧化物(NOX)等指标的排放量。
各行业指导性控制指标值详见《云南省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
附件3
玉溪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操作流程图
政策文件解读链接:http://www.yuxi.gov.cn/yxszfxxgk/zcjdzl3005/20231101/14848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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