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41530349 | 文     号 |   |
| 来   源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开日期 | 2024-05-08 |
云南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全面落实统收统支目标的工作要求,健全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实现全省缴费基数和费率政策的统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等有关规定,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印发《云南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关于用人单位缴费基数
《办法》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核定的规则进行了细化。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职工当年月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职工当年月缴费基数。
二、关于行业基准费率
《办法》明确了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为0.2%、0.4%、0.7%、0.9%、1.1%、1.3%、1.6%、1.9%,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1‰,与国家标准一致。
当上年度末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低于9个月支付能力时,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关于浮动费率和浮动办法
《办法》明确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与国家标准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按年确定该单位缴费费率。
工程建设项目缴费费率的浮动以全省上年度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比为指标,全省统一浮动,具体可向上浮动至基准费率的150%、200%或向下浮动至基准费率的90%,每年浮动调整一次。
《办法》从政策效应的及时性考虑,确定了用人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缴费费率每年浮动调整一次。
四、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缴费费率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办法》明确,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为防范风险,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如实申报,《办法》还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申报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的,暂确定其为第八类行业;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申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调整其工伤风险类别。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相关规定,《办法》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关于政策实施时间
《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2024年全省统一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和工程建设项目基准费率,不进行浮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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