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464964 | 文     号 | 530400-005703-20140226-0002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4-02-26 |
关于统一玉溪市2014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通知
关于统一玉溪市2014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发[2005]6号)中“全省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对统一我市2014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总额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总额严格按国家统计局和《全省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国家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财政全额供养事业单位职工的年度缴费工资总额按2013年1-12月工资总额、年度定包奖、工作目标奖、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确定。
(1) 2013年1-12月工资总额:国家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2013年1-12月工资总额按“2014年3月份工资×12个月”(扣除补发部分)确定,工资项目包括:职务(岗位)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工资)、生活性补贴、改革性补贴、工作性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纳入财政全额供养事业单位职工2013年1-12月工资总额按“2014年3月份工资×12个月”(扣除补发部分)工资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档案工资填报)
(2)2013年度定包奖(年人均1200元)。
(3)2013年工作目标奖。
(4)2013年年终一次性奖金(2013年12月基本工资)。
2013年月平均工资=[1-12月工资总额+年度定包奖+工作目标奖+年终一次性奖金]÷12
2、各类企业、纳入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未纳入财政供养事业单位职工的年度缴费工资总额按《全省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构成口径执行,月平均工资=年度缴费工资总额÷12。
3、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养老金(退休费)的申报。
(1)企业领取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参保人员的年度缴费工资总额按2013年12月实发金额×12个月确定。
月平均工资=12月份实发金额(12月份实发金额以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局确认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名册为准)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实领退休费申报。单位按2014年3月份社会保险局确认的退休费名册申报。
(3)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等享受实报实销范围人员,不属于申报范畴。
(4)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医疗保险免缴费人员,按零申报。(由医保中心按2013年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60%核定)
(5)已经办理退休,同时在医保中心办理在职转退休的,属于尚未提供养老金的人员,不进行申报。待养老金核定后,按原规定(玉人社发[2011]67号),携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办理。
(6)2014年1月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批准的养老金(退休费)申报。
(7)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统筹的退休人员,单位按2013年12月实发养老金申报(实发养老金不含行业内计发的补贴等项目)
4、2013年度内新增人员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年度缴费工资总额和月平均工资。
二、各县区接此通知后,不得随意增减工资总额,要统筹部署安排,认真组织好2014年的申报、核定工作。
三、市直纳入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相关问题。
1、单位年初按照职工档案工资作为基础数据据实申报年初预算,财政部门按照职工的档案工资进行社会保险费的核拨,将社会保险费拨付到单位。
2、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达的征缴计划按时按月足额到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附:《全省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玉 溪 市 财 政 局
附件
全省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
为了统一确认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工资总额,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有关补充规定,现将全省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工资。
3、列入机关工改范围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4、列入事业工改范围的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包括中小学教师、护士在新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的部分)、艺术专业职务工资、体育基础津贴、行员等级工资、职员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等;工人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等级工资。
5、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6、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7、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实行超额累计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生产(业务)奖。具体有: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具体有: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具体有: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
5、其他奖金。具体有: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全职工的奖金等。
(四)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1、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高温作业临时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冷库低温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卫生临床津贴和防检津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护林津贴、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津贴、水利防汛津贴、血吸虫疫区工作津贴、口岸鉴定检验津贴、环境污染监控津贴、社会服务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岗位津贴、野外津贴、水上作业津贴、艰苦岛屿与作业津贴、艺术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艺术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教练员培训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津贴、警衔津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外出办案补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作作业津贴以及其他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和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具体有:特级教师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具体有:工龄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
(5)地区津贴。具体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
(6)其他津贴。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各种伙食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洗澡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等。
2、补贴 。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具体有:副食品价格补贴 (含肉类等价格补贴 )、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房改补贴、以及提高煤炭价格后,部分地区实行的民用燃料和照明电价格补贴等。
(五)加班加点工资是指对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六)其他工资是指其他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二、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和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单位自定政策发给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各种补贴;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戒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
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 具、牲畜等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
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
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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