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41542588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民政局 | 公开日期 | 2024-07-12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可以申请免费入驻养老机构啦!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要求,玉溪市已制定《玉溪市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免费入驻养老机构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申请流程。
救助对象:玉溪市户籍且在玉溪市范围内居住,60周岁以上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救助标准: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最高救助标准,为我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此标准随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进行动态调整。每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月可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该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工作流程:
救助金申请。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首先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申请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县(市、区)民政局自受理评估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依法组织开展评估。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机构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县(市、区)民政局申请救助金。
救助金审核。县(市、区)民政局自受理救助金申请7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救助金发放。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救助金从申请时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救助对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救助变更和终止。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县(市、区)民政局的,应当及时向县(市、区)民政局书面报告。县(市、区)民政局根据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金或者调整救助金额,并于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告知救助变更、停发的理由和依据,保障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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