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665247 | 文     号 | 530400-005701-20160918-0008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6-09-18 |
解读关于玉溪市司法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的公开说明
一、玉溪市司法局的相关情况
(一)基本情况
1.玉溪市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是贯彻执行党委和政府制定的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是协助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监狱、强戒所管理工作。三是制定全市的法制宣传教育与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县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工作。四是指导和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五是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的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工作;管理玉溪市律师协会。六是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公证工作;指导公证业务活动。七是负责组织全市初中级公证员、律师的职称评聘,及市局所属公证处、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聘任和年度考核工作。八是指导管理区县人民调解、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行政接边地区的联防联调、“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建设和服务、基层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等工作。九是组织、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普法、法制宣传骨干、辅导员的培训工作。十是指导和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服装、车辆、警用器械等物资装备;指导、监督行政事业经费的使用;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十一是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区县党委、政府管理区县司法局领导干部。十二是负责组织、管理全市的法学教育工作。十三是组织、管理司法资格考试工作。十四是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2.我局属行政单位,执行行政单位的会计制度。编制人数44人,年末实有人数42人。其中:行政40人,事业4人。离退休人员共25人,其中:离休3人,退休22人。
(二)当年取得的主要事业成效
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认真抓好司法行政各项工作。
1.抓重点、重创新,认真抓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履行市委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法治宣传教育专项组工作职责,制定《玉溪市2015年普法工作要点》、《玉溪市2015年群众法治文化活动工作方案》、《玉溪市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玉溪市以案释法制度实施方案》等文件,指导全市法治教育工作深入开展。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开展了涉烟种植收购法律法规、禁毒防艾法制宣传、环境保护、殡葬改革、抚仙湖管理条例等宣传活动,共组织学习法律法规306部,发送法治宣传资料1256余万份,解答法律咨询2万余人次。利用“三下乡活动”、“三・八”妇女维权周、安全生产月、“6.26”禁毒日等重大活动日,组织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广泛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认真抓好“法律6+4”宣传活动,组织编撰了《法律十进》普法丛书20000余册,发至村(居)民委员及市直各单位。积极组织开展“送法进学校”活动,编印了10万本法治宣传作业本,发至全市各山区乡镇小学。红塔区组织所属律师事务所与中小学结对,开展“送法入校”活动。组织了全市6万多名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的“六五”普法考试。举办了全市领导干部法治讲座暨2015年“六五”普法骨干培训班,培训各级领导干部和普法骨干150余人。全市举办法律培训190期16526人次。认真抓好法治创建活动,澄江县被全国普法办评为全国第三批法治县(区)创建活动先进县,红塔区被省委依法治省办评为全省法治城市创建先进县(区),峨山县塔甸镇海味村被司法部、民政部评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
2.“六五”普法工作顺利验收。年初按照上级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玉溪市“六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6月30日,召开全市“六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会,对各县区普法工作进行了市级检查验收。9月6日,省检查组到我市通过实地走访、听取汇报、查阅台账资料等方式,认真对我市的“六五”普法工作进行了检查,对我市“六五”普法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以98分的优异成绩顺利通过省检查组的考评验收。
3.抓调解、强基础,为社会稳定筑牢第一道防线。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强化全市保险行业调解组织建设,在各保险公司建立12个调解工作室,并把调解工作室延伸到县区,妥善化解保险合同纠纷。8月31日,全省保险纠纷调处及诉调对接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在玉溪召开,市司法局应邀出席会议并进行交流发言,全面介绍我市指导建立保险调解工作机制的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制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小区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实施方案》,在全市满1000户以上的住宅小区建立物业纠纷调解组织,构建平安和谐小区。目前,已经建立5个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了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在市、县区两级妇联全面建立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10个,落实工作经费3万元,并将调处的矛盾纠纷纳入全市“以案定补”、“以奖代补”范畴。
4.认真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按照“大事不出乡,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的工作原则,认真开展“化疑难案件、促平安和谐”专项攻坚活动,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全市932 个调解组织11050名调解员,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20586件,调解成功20510件,成功率达99%,防止民转刑98件284人,防止群体性上访111件4984人,防止群体性械斗63件1594人。
5.加强司法所建设工作。以申报省级规范化司法所为抓手,对红塔区4个省级规范化司法所进行复核检查,并对全市下一轮申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积极争取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山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向省厅申报了49个司法所为“老、少、边”司法所。认真做好中央国家机关青年干部“根在基层”活动选点工作,将红塔区李棋司法所确定为调研实践单位。
6.抓好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注重发掘基层的先进人民调解员,展现广大人民调解员新形象。9月10日,在辽宁丹东召开的全国人民调解宣传工作座谈会上,根据中华全国调协(《关于表彰人民调解宣传工作先进集体的决定》(中调协〔2015〕3号),玉溪市司法局、红塔区司法局、通海县司法局、易门县司法局、峨山县司法局、新平县司法局、元江县司法局等7个单位被评为“人民调解宣传工作先进集体”。认真做好司法部全国模范(先进)司法所(所长)评选工作,经层层审核推荐上报,我市新平县司法局桂山司法所、易门县司法局六街司法所长分别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模范司法所”和“全国模范司法所长”。
7.抓诚信、重服务,认真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了对律师工作的管理。顺利完成了第四届律师协会换届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38个律师事务所完成了2014年度的财务审计工作,完成了对39个律师事务所和269名执业律师执业情况的年度考核和公示工作。认真抓好省政府2015年10件惠民实事任务的落实,在6个律师事务所组建了云南省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玉溪工作站,为贫困青少年、妇女儿童、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提供专项法律服务,6个工作站成立以来,共组织开展法制宣传37场,培训16300余人次,调解案件23件,咨询567人次,代写法律文书33件,刑事案件26件,民事案件22件,仲裁案件13件。积极组织和引导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一直走在全省前例,全市8县1区均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以“拓展服务领域、增强服务能力”为重点,引导广大律师积极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社会矛盾调处、社区法律事务等法律服务活动,主动为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特殊人群等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促进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多元化、社会化。不断拓展公益法律服务的外延,与相关部门联合行文,组织律师参与青少年帮教活动和市总工会的法律服务志愿者活动。认真抓好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发证工作,为563名考生完成了司考报名,为376名历年证书持有者进行了登记备案,为85名通过2014年度司考的人员发放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积极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认真办理各类案件,全年,42个律师事务所282名执业律师,共担任法律顾问939家,办理刑事辩护案件762件,民事经济代理2972件,非诉讼代理151件,挽回经济损失9812余万元。
8.加强了对公证工作的管理。完成了全市10个公证机构25名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加强公证队伍建设,选派10名公证处主任参加了省司法厅举办的2015年公证处主任培训,为3名符合条件的辅助人员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并颁发了公证员助理工作证。继续推进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在认真总结去年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召开现场会、选派公证处主任参加省厅培训、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等方式,完成了峨山县、新平县、江川县、华宁县、元江县5个公证处的规范化建设。认真做好“云南省公证综合管理信息平台”软件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3名信息管理员参加省厅组织的骨干培训,为信息平台的推广应用发挥指导作用,督查各公证机构完成了人员和机构的采集录入工作。围绕地方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和民生领域法律服务,积极拓展公证业务范围,服务法治政府建设、服务和保障民生。全年,共办理各类公证事项13130件,其中:民事公证8798件,经济公证2800件,涉外公证1489件,涉港澳台公证43件,公证涉及标的726371万元。
9.认真抓好法律援助工作。完成了10个法律援助中心、18名法律援助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年检注册工作。积极拓展法律援助范围,深入开展“应援尽援” 法律援助惠民工作,法律援助放宽条件,扩大范围,降低门槛。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在“助残日”、“三八”妇女节期间,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共发放宣传材料8650份、发放法律援助卡1360张、解答法律咨询1024人次。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在玉溪军分区、县(区)人民武装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按照中央、省委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精神,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研究起草了《玉溪市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实施方案》送审稿,并于12月4日,在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771件(民事案件1541件、刑事案件1228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2件)。为156名残疾人、385名老年人、932名未成年人、575名妇女、859名农民工提供了法律援助。
10.加强了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完成了65个基层法律服务所和183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检注册。在认真总结去年基层法律服务“三个一”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加强调研指导,将新平县和通海县确定为“三个一”试点县。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协会工作制度,发挥“两结合”管理优势,讨论通过《玉溪市基层法律服务协会财务管理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全年,共担任法律顾问381家,代理诉讼813件,非诉讼事务324件,调解纠纷272件,解答法律咨询17309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99件,办理其他法律事务810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954万元。
11.加强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制定印发了《玉溪市司法鉴定管理2015年度工作要点》。完成了2个机构新增鉴定项目的初审,办理了7名国家司法鉴定执业申请初审。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组织3家“三大类”鉴定机构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到昆明培训。组织开展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实施十周年纪念活动。深入开展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不断提高司法鉴定队伍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全年,共办理各类司法鉴定案件4064件,援助鉴定31件,出庭作证11件,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12.抓管控,突难点,认真抓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认真落实社区矫正管控措施。为提高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规范性,成立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员会和社区服刑人员奖惩、审核委员会。全面落实“一人一档”规定,建立规范的社区服刑人员工作档案和执行档案,建档率达到100%。认真落实省司法厅关于选派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对全市2015年度选派的14名干警进行了社区矫正业务知识培训。组织开展了一期“社区矫正心理矫治沙盘游戏治疗”的业务培训。认真做好政协委员黄蕊仪提出“关于社区矫正工作建议”(第319号提案)的办理工作,通过提案办理使部分政协委员对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有了全面了解。
13.认真抓好安置帮教工作。做好刑释人员特别是重点对象的无缝衔接工作,加强与监狱、看守所的沟通协调,健全完善相关衔接措施,确保重点人员衔接率达100%。在规定时段内及时准确开展信息核查工作。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和刑释人员帮教基地建设,建立健全基地集中教育培训、心理矫治、临时食宿救助、资产管理等相关制度,发挥示范作用,进一步解决刑释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教育、管理、帮扶场所建设问题,促进顺利回归社会,有效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14.围绕公正廉洁执法,加强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厅的要求,制定了《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和《中心组理论和业务学习计划》。召开了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党委中心组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党委会议,对司法行政工作、党风廉政、队伍建设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始终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深入开展“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确保专题教育取得实效,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抓好领导班子建设,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按照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的干部队伍要求,在全系统开展提高职业素养、专业水平和信息化操作能力的学习培训,通过采取各种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挂帮包”、“转走访”的工作要求,采取座谈、进村、入户的形式,深入走访江川县雄关乡白石岩村等3个自然村、76户贫困户。
15.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逐项分解到各相关科室,签订了责任书,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认真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坚持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坚持单位“一把手”带头讲廉政党课制度。认真开展机关廉政文化教育活动,在“三八”节期间,市局举办了一期以“家庭美德”为主题的传统道德讲堂活动。采取查看台账资料、核对领款清单、召开座谈会、电话询问等方式,对2014年人民调解“一案一补”经费、社区矫正协勤人员工资、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助经费、市级补助县区司法行政工作平衡发展及试点项目经费等专项工作经费进行监督检查。针对查出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建议10条,并把督促检查结果在全系统进行通报。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玉溪市司法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属行政单位,独立编制核算单位。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玉溪市司法局2015年度末实有人员编制44人。其中:行政编制40人(含行政工勤编制2人),事业编制4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4人)。年末实有人员42人,其中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7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人),事业人员3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3人)。年末实有离退休人员25人。其中:离休3人,退休22人。实有车辆编制10辆,在编实有车辆8辆。
第二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总收入1319.83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224.83万元,上年实际收入1108.42万元。实际收入数与上年对比增加116.4万元,收入增长率10.5%,变动主要原因在于财政供养人员工资调整及行政运行成本增加所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224.83万元占总收入1319.83万元93%。2015年其他收入95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22.74万元,收入减少率56.37%,变动主要原因在于协调省级资金未到位所致。其他收入95万元占总收入1319.83万元7%。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实际支出1219.86万元,上年实际支出1109.59万元。实际支出数与上年对比增加110.27万元,支出增长率9.94%,变动主要原因在于财政供养人员工资调整及行政运行成本增加所致。
(一)基本支出情况
基本支出830.55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244.8万元,支出增长率41.79%,变动主要原因在于财政供养人员工资调整及行政运行成本增加所致。占本年支出数的68%。人均开支=677.94万元÷42人×100%=16.14万元。人员支出比率=677.94万元÷1219.68万元×100%=56%。公用支出比率=152.6万元÷1219.68万元×100%=12.5%。
(二)项目支出情况
项目支出389.3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34.5万元,支出减少率25.68%,变动主要原因在于厉行节约所致。占本年支出数的32%。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玉溪市司法局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108.9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1%。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基本支出830.5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5%。主要用于人员经费的支出,如离退休费、福利费、工会费;公用经费的支付,如办公用房物管费、公务用车运行费、接待费、会议费和差旅费。
2.项目支出278.3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25%。主要用于开展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所产生的办公费、维护费、咨询费、租赁费、被装购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和培训费等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总额17.2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45万元(财政拨款支出金额10.48万元,其他资金支出1.97万元),公务接待费2.88万元,因公出国出境1.96万元。与年初预算数相比,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0%执行年初预算;公务接待费减少2.4万元,下降45%。与上年决算数相比,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3.9万元,下降24%;公务接待费减少1.43万元,下降33%。我局截至2015年底公务用车保有量8辆,其中2辆为执法执勤用车。因公出国(境)团组数1人1次,费用都是用自筹资金支付,合计1.96万元。2015年公务接待52批次639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会议费支出情况:2015年会议费支出共计3.19万元,与2014年同期相比减少1.99万元,减少38%。
培训费支出情况:2015年培训费支出共计10.14万元,与2014年同期相比减少6.2万元,减少38%。
(二)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1.关于我单位其他收入明细情况表的说明:2015年我单位“收入决算表”中其他收入共计95万元,具体构成情况如下。(1)本级横向财政拨款共计5万元,其中市政法委拨付2015年综治维稳工作经费3万元,市公安局拨付2015年禁毒工作补助经费2万元。(2)非本级财政拨款共计30万元,该笔款项暨省司法厅于2015年4月拨付法律援助办案补助经费。(3)其他非财政拨款共计60万元,该笔款项暨省烟草公司玉溪分公司拨付2015年维护烟叶收购秩序经费。
2.关于“资产负债简表”中我单位“其他应付款”的情况说明:2014年年末,我单位“其他应付款”结转9.89万元,系历年宣传科订书返还款。2015年,我单位用该笔款项支付离退休老干部2015年综治奖金。2015年我单位“其他应付款”结转0.5万元,主要由省厅12月到账的文艺调演奖金0.43万元和被装采购剩余款0.07万元两部分组成。
3.关于行政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的说明:2015年行政单位机关运行经费合计支出152.61万元,与上年数对比,增加101.02万元,究其原因变在于行政运行成本的增加。
4.关于政府采购情况表的说明:2015年我单位财政性资金预算合计70万元,实际支出61.74万元。均用于支付政府公开招标采购的办公设备款。
(三)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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