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01307489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民政局 | 公开日期 | 2020-08-20 |
玉溪市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民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加快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推进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市民政局应当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第一版)和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编制《玉溪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局机关各业务科室按权责制定本条线市级抽查事项清单,局机关办公室负责汇总形成统一《清单》。
第三条 局机关各相关科室依据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统筹建立健全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局机关办公室统筹建立市民政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各条线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云南)协同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为依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按程序进行抽查信息归集、抽查检查、结果集中统一公示,局机关办公室统筹协调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 各相关责任科室根据职责和业务范围,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涵盖随机抽查事项对应的全部管理对象,应当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等内容。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每年适时更新制度。
第六条 局机关办公室制定抽查工作实施细则,对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内容、公示方式等进行明确。
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应当依据《清单》,分别制定本业务条线统一的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工作指引应当明确各类抽查事项的检查内容、方法、依据和工作要求,便于指导执法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实现监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和智能化。
第七条 局机关各相关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明确本业务条线抽查要求、抽查比例、不同地区的抽查比重等,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实际动态调整。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食品、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根据上级要求和监管实际确定,但应严格控制上限。
第九条 检查对象由发起部门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照既定比例随机抽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防止任意检查和执法扰民。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由发起部门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按照实际需要随机匹配,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的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进行随机匹配。
第十一条 根据监管实际情况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抽查检查效率和发现问题的能力,实现全过程留痕。
第十二条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5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牵头作用,以省级平台为依托,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在本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云南)协同监管平台、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加快推进数据共通共享和部门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第十四条 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抽查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应列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等情形的,要做到应列尽列,不得用责令改正、行政指导代替;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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