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01307488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民政局 | 公开日期 | 2020-08-17 |
玉溪市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民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关于做好当前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玉溪市民政局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玉民发〔2016〕142号)实施成效及机构改革后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是指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检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外设立检查事项或实施抽查。
第四条 由“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玉溪市民政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时录入协同监管平台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动态管理,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职务、执法类别、执法证号等。
第五条 各相关责任科室根据职责和业务范围,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涵盖随机抽查事项对应的全部管理对象,应当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等内容。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每年适时更新制度。
第六条 各相关责任科室根据工作实际及相关要求,制定年度随机抽查计划、事项清单。合理安排抽查时间、制定抽查标准,每年进行一至二次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频次。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
第七条 开展抽查工作,要按照《关于做好当前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托省级协同监管平台完成“两库”建设及所有抽查任务。
第八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九条 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移送的要送移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须进行记录备案。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检查报告呈报牵头检查事项的责任科室并形成最终报告上报局领导。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责任科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对于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市场主体,经催告拒不整改的可在网上进行通报处理并依法追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制度,遵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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