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367764 | 文     号 | 530400-005700-20130216-0001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3-02-16 |
玉溪市民政局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办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效率,规范行政审批管理服务行为,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公开、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行政服务环境,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是指我局依法实施的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正常工作管理事项。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局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的办理。
第四条 我局办理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确定由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本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管理服务申请、送达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决定。
第五条 本局的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办理按照即办事项、限时办结事项进行管理。
第二章 即办事项及其办件管理
第六条 即办事项是指在1日内可以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应当受理,并当场或在1日内办结。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工作人员应该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属其他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事项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行政依法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在《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即办件通知书》上说明理由,办结该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限时办结事项及其办件管理
第十一条 限时办结事项是指本局在经过市人民政府同意的承诺期限内(1日以上,不含1日)办结的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窗口提出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办理咨询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答复并登记。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咨询通知书》。
第十三条 限时办结件的接收和受理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的,工作人员必须当场接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工作人员不得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为由而拒绝受理。
本局应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管理服务申请。出具《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受理通知书》并开始计算审批时限。
(二)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审批的,行政机关在《关于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管理服务申请的通知书》上明确告知申请人并办结该件;
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工作人员应当即时作出《关于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申请的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因申请材料较多、审查难度大,工作人员无法当场决定是否应该受理、是否应该补件的,出具《行政审批管理服务申请材料接收通知书》。工作人员应当在接收材料后3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补件的决定,逾期不告知的,自发出《行政审批管理服务申请材料接收通知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出具《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 限时办结件受理后的办理程序
(一) 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经审查发现申请
材料不全的,按受理后补办程序处理;需要延期的,按延期程序处理;需要经过特别程序的,按特别程序处理;可以做出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决定的,按作出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决定程序处理;
(二)申请人在本局承诺的办结时限到期时,凭书面受理凭证或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该审批管理服务事项的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工作人员应在作出补办、延期、特别程序、审批决定的1日内或者在出件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限时办结件受理后的补办
本局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时,发现不符
合要求的,应在受理后3日内启动补办程序,逾期不告知的,继续按原受理日期计算办结时限。
(一)受理后补办的办理程序
1、本局工作人员出具《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办所需材料,并于当日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通知书;
2、申请人接到《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补正材料通知书》后,应当就补正完成时间向本行政机关作出书面承诺;
3、申请人补正合格的申请材料后,工作人员在原《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补正材料通知书》上标注补件完成记录,扣减本行政机关已经使用的工作时间后,再继续计算新的办结时限。工作人员打印《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完成通知书》交申请人。
(二)受理后补办原则上只允许有一次。
(三)补办后工作时间紧张、完成任务难度大的,本局可以按照延期程序申请增加承诺时限。
第十六条 限时办结件的延期
(一)工作人员不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的,可申请延期办理。申请延期办理要具有以下所列原因之一:
1、因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办件工作量大,采取措施后仍无法
按期完成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办件任务的;
2、因申请人未按要求及时补件,补件完成时间已经超过承
诺时间一半,工作难度大、无法按期完成补办件工作任务的;
3、因法规政策变动原因,无法按期完成行政审批管理服务
办件任务的;
4、因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办件
任务的。
延期的办理程序
工作人员申请延期办理应填写《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办理延期申请表》详细说明原因,由局长签署意见后,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原则上同一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办件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时限为5日以内。
经批准延期的,工作人员应在当日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十七条 限时办结件的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审批决定,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程序。特别程序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期限内。
(二)特别程序的办理程序。
1、在受理时可以确认必须经过特别程序的申请事项,工作人员应当在《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受理通知书》上填写清楚,并告知申请人。
2、在受理后才能够确认必须经过特别程序的申请事项,工作人员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在《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办件特别程序通知书》中填写清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限时办结件的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决定程序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审批管理服务申请,依法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管理服务的决定,办结该件,通知申请人并办理取件手续。
(二)工作人员依法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制作《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说明理由,办结该件,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按否定报备制度实行报备。
第十九条 限时办结上报件的办理
上报件是指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转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限时办结件。
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上报件必须在部门承诺的期限内(不含政府审批期限)报送。原则上以2日作为材料交接时间,本级政府审批的承诺时限从部门上报材料的第3日起计算。
上报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上报件,上报之日为办结日。
第二十条 限时办结件的逾期撤销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时办结件,属逾期撤销:
1、本局办结并通知申请人之日起,申请人3个月内不到本局办理出件手续的;
2、工作人员出具《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补件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之日起或者自申请人承诺补正完成时间之日起,申请人3个月内不到本局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逾期撤销的办理程序。工作人员提出申请,经局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将相应的限时办结件标注为逾期撤销件,作为该件的特殊办结标志。
限时办结件逾期撤销后,申请人再到本局办理手续的,依法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限时办结件的申请撤回
申请人因自身原因,在工作人员发出材料接收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后,希望撤回申请的,经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标注为申请撤回,作为该件的特殊办结标志。
第二十二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计算
限时办结件受理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从受理的次日起计算时限(依法需要经过听证、专家评审和延期、补正、上报等所需时间另计)。
工作人员应当在办结时间当日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到窗口领取相关办结手续之日,为申请人取件时间。
第二十三条 本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超时办结:
(一)因本局或者工作人员的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或者超过承诺时限才办结的;
(二)超过承诺时限本局首问责任人才告知申请人延期办结的;
(三)本局在承诺时限内已作出有效决定文件,但不按规定时限通知申请人或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申请人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对本局办件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向局办公室申请协调或投诉,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玉溪市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程序》
市民政局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办理程序
一、 行政审批事项2项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类 型: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审批项目设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
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审批条件:
1、社团登记:
(1)筹备工作符合要求;
(2)章程内容合法完备;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5)申请筹备时无弄虚作假行为;
(6)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所需材料:
1、社团登记:
筹备阶段
(1)成立社会团体筹备组(由发起人组成);(2)筹备组向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的请示;(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批复;(4)章程(草案);(5)筹备成立申请表。
登记阶段
(1)社团组织机构代码;(2)社团验资报告;(3)社团场所使用权证明;(4)社团章程;(5)社团法定代表人登记表;(6)社团法人登记表;(7)社团章程核准表;(8)社团负责人登记表;(9)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审批表 ;(10)账户备案表;(11)印章备案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向业务主管单位的请示;(2)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批复;(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4)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5)民办非企业单位验资报告; (6)民办非企业单位场所使用权证明;(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人、负责人)申请登记申请表;(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人、负责人)登记表;(9)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10)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登记表;(11)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12)民办非企业单位账户备案表;(13)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14)特殊行业应有符合相关行业的资料。
审批程序:
1、社团登记:
(1)申请:当事人自登记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提交有关成立登记材料;
(2)受理: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3)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4)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
(5)发证:对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2、民办非企业登记:
(1)受理:申办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2)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3)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4)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5)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二)涉港澳台及华侨收养子女登记
类 型: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每件250元
收费依据: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审批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四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3、《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审批条件:
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同属中国公民,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35周岁。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包括经济条件、健康条件和教育子女的能力。经济条件主要看是否有固定职业,有可靠的经济来源,在居住国是否有永久居住权。
所需材料:
港澳同胞应提交的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证分为永久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两种。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并是香港本土人士或在香港连续居住七年以上的华裔人士,才能按香港同胞收养登记办法办理收养。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港澳地区公证律师出具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台湾居民应提交的材料:
(1)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即指户籍底册的影印件。
(2)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者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
a、由台湾地区直接来大陆的,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或委托的机关签发旅行证件,有特殊事由的,可以由指定的开放口岸的公安机关签发旅行证件。
b、由港澳地区来大陆的,可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签发旅行证件,也可由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处和香港中国旅行社签发旅行证件。
c、经其它国家来大陆的,可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签发旅行证件。
(3)经公证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办理收养登记申请→审核收养人护照、居民身份证、来往通行证等身份证件→审核送养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填写《收养登记审批表》→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收养协议》→填写《收养登记证》→科长复核、签字,盖“玉溪市民政局收养登记”专用章→收取收养人收养登记费250元人民币→给收养人发《收养登记证》
二、管理服务事项1项
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居民的婚姻登记
类 型:即时办结
办理时限: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结婚(离婚)每对9元
收费依据: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云价费发(1992)276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计价格(2001)523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
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2、《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
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
区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办理条件:
1、双方均无配偶。
2、双方自愿结婚。
3、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7、男女双方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8、提供《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相应的证件和材料。
所需材料:
结婚:
一、内地居民提供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二)香港居民身份证;(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二)澳门居民身份证;(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五、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在婚姻登记机关双方各填写一份结婚登记申明书。
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离婚:
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和结婚证。
在婚姻登记机关双方各填写一份离婚登记申明书。
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男女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程序:
(1)玉溪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港澳居民结婚(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应向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进行结婚(离婚)登记法律、法规咨询;(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结婚(离婚)申请,提交有关证件、证明,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3)婚姻登记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结婚(离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或《离婚证》。
玉溪市民政局
2013年2月5日
抄 送:市政府法制办
玉溪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3年2月5日印发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效率,规范行政审批管理服务行为,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公开、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行政服务环境,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是指我局依法实施的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正常工作管理事项。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局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的办理。
第四条 我局办理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确定由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本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管理服务申请、送达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决定。
第五条 本局的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办理按照即办事项、限时办结事项进行管理。
第二章 即办事项及其办件管理
第六条 即办事项是指在1日内可以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应当受理,并当场或在1日内办结。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工作人员应该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属其他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事项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行政依法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在《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即办件通知书》上说明理由,办结该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限时办结事项及其办件管理
第十一条 限时办结事项是指本局在经过市人民政府同意的承诺期限内(1日以上,不含1日)办结的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窗口提出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办理咨询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答复并登记。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咨询通知书》。
第十三条 限时办结件的接收和受理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的,工作人员必须当场接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工作人员不得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为由而拒绝受理。
本局应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管理服务申请。出具《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受理通知书》并开始计算审批时限。
(二)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审批的,行政机关在《关于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管理服务申请的通知书》上明确告知申请人并办结该件;
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工作人员应当即时作出《关于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申请的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因申请材料较多、审查难度大,工作人员无法当场决定是否应该受理、是否应该补件的,出具《行政审批管理服务申请材料接收通知书》。工作人员应当在接收材料后3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补件的决定,逾期不告知的,自发出《行政审批管理服务申请材料接收通知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出具《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 限时办结件受理后的办理程序
(一) 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经审查发现申请
材料不全的,按受理后补办程序处理;需要延期的,按延期程序处理;需要经过特别程序的,按特别程序处理;可以做出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决定的,按作出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决定程序处理;
(二)申请人在本局承诺的办结时限到期时,凭书面受理凭证或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该审批管理服务事项的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工作人员应在作出补办、延期、特别程序、审批决定的1日内或者在出件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限时办结件受理后的补办
本局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时,发现不符
合要求的,应在受理后3日内启动补办程序,逾期不告知的,继续按原受理日期计算办结时限。
(一)受理后补办的办理程序
1、本局工作人员出具《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办所需材料,并于当日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通知书;
2、申请人接到《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补正材料通知书》后,应当就补正完成时间向本行政机关作出书面承诺;
3、申请人补正合格的申请材料后,工作人员在原《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补正材料通知书》上标注补件完成记录,扣减本行政机关已经使用的工作时间后,再继续计算新的办结时限。工作人员打印《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完成通知书》交申请人。
(二)受理后补办原则上只允许有一次。
(三)补办后工作时间紧张、完成任务难度大的,本局可以按照延期程序申请增加承诺时限。
第十六条 限时办结件的延期
(一)工作人员不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的,可申请延期办理。申请延期办理要具有以下所列原因之一:
1、因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办件工作量大,采取措施后仍无法
按期完成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办件任务的;
2、因申请人未按要求及时补件,补件完成时间已经超过承
诺时间一半,工作难度大、无法按期完成补办件工作任务的;
3、因法规政策变动原因,无法按期完成行政审批管理服务
办件任务的;
4、因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办件
任务的。
延期的办理程序
工作人员申请延期办理应填写《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办理延期申请表》详细说明原因,由局长签署意见后,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原则上同一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办件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时限为5日以内。
经批准延期的,工作人员应在当日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十七条 限时办结件的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审批决定,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程序。特别程序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期限内。
(二)特别程序的办理程序。
1、在受理时可以确认必须经过特别程序的申请事项,工作人员应当在《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受理通知书》上填写清楚,并告知申请人。
2、在受理后才能够确认必须经过特别程序的申请事项,工作人员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在《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办件特别程序通知书》中填写清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限时办结件的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决定程序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审批管理服务申请,依法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管理服务的决定,办结该件,通知申请人并办理取件手续。
(二)工作人员依法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制作《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说明理由,办结该件,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按否定报备制度实行报备。
第十九条 限时办结上报件的办理
上报件是指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转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限时办结件。
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上报件必须在部门承诺的期限内(不含政府审批期限)报送。原则上以2日作为材料交接时间,本级政府审批的承诺时限从部门上报材料的第3日起计算。
上报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上报件,上报之日为办结日。
第二十条 限时办结件的逾期撤销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时办结件,属逾期撤销:
1、本局办结并通知申请人之日起,申请人3个月内不到本局办理出件手续的;
2、工作人员出具《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补件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之日起或者自申请人承诺补正完成时间之日起,申请人3个月内不到本局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逾期撤销的办理程序。工作人员提出申请,经局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将相应的限时办结件标注为逾期撤销件,作为该件的特殊办结标志。
限时办结件逾期撤销后,申请人再到本局办理手续的,依法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限时办结件的申请撤回
申请人因自身原因,在工作人员发出材料接收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后,希望撤回申请的,经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标注为申请撤回,作为该件的特殊办结标志。
第二十二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计算
限时办结件受理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从受理的次日起计算时限(依法需要经过听证、专家评审和延期、补正、上报等所需时间另计)。
工作人员应当在办结时间当日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到窗口领取相关办结手续之日,为申请人取件时间。
第二十三条 本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超时办结:
(一)因本局或者工作人员的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或者超过承诺时限才办结的;
(二)超过承诺时限本局首问责任人才告知申请人延期办结的;
(三)本局在承诺时限内已作出有效决定文件,但不按规定时限通知申请人或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申请人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对本局办件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向局办公室申请协调或投诉,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玉溪市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程序》
市民政局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办理程序
一、 行政审批事项2项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类 型: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审批项目设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
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审批条件:
1、社团登记:
(1)筹备工作符合要求;
(2)章程内容合法完备;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5)申请筹备时无弄虚作假行为;
(6)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所需材料:
1、社团登记:
筹备阶段
(1)成立社会团体筹备组(由发起人组成);(2)筹备组向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的请示;(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批复;(4)章程(草案);(5)筹备成立申请表。
登记阶段
(1)社团组织机构代码;(2)社团验资报告;(3)社团场所使用权证明;(4)社团章程;(5)社团法定代表人登记表;(6)社团法人登记表;(7)社团章程核准表;(8)社团负责人登记表;(9)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审批表 ;(10)账户备案表;(11)印章备案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向业务主管单位的请示;(2)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批复;(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4)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5)民办非企业单位验资报告; (6)民办非企业单位场所使用权证明;(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人、负责人)申请登记申请表;(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人、负责人)登记表;(9)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10)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登记表;(11)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12)民办非企业单位账户备案表;(13)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14)特殊行业应有符合相关行业的资料。
审批程序:
1、社团登记:
(1)申请:当事人自登记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提交有关成立登记材料;
(2)受理: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3)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4)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
(5)发证:对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2、民办非企业登记:
(1)受理:申办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2)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3)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4)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5)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二)涉港澳台及华侨收养子女登记
类 型: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每件250元
收费依据: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审批项目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四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3、《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审批条件:
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同属中国公民,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35周岁。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包括经济条件、健康条件和教育子女的能力。经济条件主要看是否有固定职业,有可靠的经济来源,在居住国是否有永久居住权。
所需材料:
港澳同胞应提交的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证分为永久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两种。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并是香港本土人士或在香港连续居住七年以上的华裔人士,才能按香港同胞收养登记办法办理收养。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港澳地区公证律师出具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台湾居民应提交的材料:
(1)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即指户籍底册的影印件。
(2)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者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
a、由台湾地区直接来大陆的,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或委托的机关签发旅行证件,有特殊事由的,可以由指定的开放口岸的公安机关签发旅行证件。
b、由港澳地区来大陆的,可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签发旅行证件,也可由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处和香港中国旅行社签发旅行证件。
c、经其它国家来大陆的,可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签发旅行证件。
(3)经公证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办理收养登记申请→审核收养人护照、居民身份证、来往通行证等身份证件→审核送养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填写《收养登记审批表》→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收养协议》→填写《收养登记证》→科长复核、签字,盖“玉溪市民政局收养登记”专用章→收取收养人收养登记费250元人民币→给收养人发《收养登记证》
二、管理服务事项1项
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居民的婚姻登记
类 型:即时办结
办理时限: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结婚(离婚)每对9元
收费依据: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云价费发(1992)276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计价格(2001)523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
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2、《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
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
区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办理条件:
1、双方均无配偶。
2、双方自愿结婚。
3、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7、男女双方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8、提供《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相应的证件和材料。
所需材料:
结婚:
一、内地居民提供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二)香港居民身份证;(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二)澳门居民身份证;(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五、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在婚姻登记机关双方各填写一份结婚登记申明书。
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离婚:
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和结婚证。
在婚姻登记机关双方各填写一份离婚登记申明书。
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男女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程序:
(1)玉溪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港澳居民结婚(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应向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进行结婚(离婚)登记法律、法规咨询;(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结婚(离婚)申请,提交有关证件、证明,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3)婚姻登记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结婚(离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或《离婚证》。
玉溪市民政局
2013年2月5日
抄 送:市政府法制办
玉溪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3年2月5日印发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市民政局 发布人:市民政局
相关解读:
玉溪市民政局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办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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