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0867829 | 文     号 | 530400-005700-20081215-0012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08-12-15 |
行政处罚(第八项)
行政处罚(共30项)
第八项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社会团体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市民政局 发布人:市民政局
相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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