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11303404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财政局 | 公开日期 | 2021-11-11 |
玉溪市会计监督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办法
玉溪市会计监督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办法
为规范玉溪市会计监督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行为和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会计监督行政检查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
根据省财政厅、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及我市会计监督工作需要,市财政局制定会计监督行政检查计划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
(二)检查
1.根据玉溪市财政局会计监督行政检查计划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填制《财政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并在行政检查前适当时间送达被检查人。
2.被检查单位应当签署会计监督行政检查承诺书,对提供检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执法人员应当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载明时间、地点和事实等内容,并由当事人、见证人、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时,应当单独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由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笔录涂改过的地方加按手印。
5.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相应的复印件、复制件、照片、节录本或者录像。复印件、复制件应当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加盖核对无误印章,并注明出证日期和证据出处,由证据提供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并由执法人员签名。
6.检查工作结束前,执法人员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被检查人对财政检查情况提出申辩或不同意见的,检查组应当逐项进行甄别认定,明确是否采纳,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7.检查结束后,应当制作《检查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经过、争议焦点、行政处理建议等。
二、会计监督行政检查执法记录内容
市财政局在实施会计监督行政检查行为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
(一)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案由来源和立案情况);
(二)财政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及其送达回执(含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情况);
(三)现场检查笔录;
(四)询问笔录(含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五)行政检查情况征求意见函及被检查单位书面反馈意见;
(六)检查报告。
三、会计监督行政检查执法记录方式及载体
(一)记录方式
会计监督行政检查执法主要采取文字、书面痕迹资料记录的方式进行记录,也可以采取图片、音像记录的方式同时进行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二)记录载体
会计监督行政检查执法记录主要以文字为载体,以书面卷宗的方式归档保存。对于需要保存的图片、音像等电子档案,以光盘为载体,加入卷宗一并归档。
四、会计监督行政检查执法信息的管理
(一)执法信息的采集
执法信息采集应当遵循全程记录原则,按照会计监督行政检查执法记录内容要求进行采集,执法人员必须确保内容真实、客观、完整。
(二)执法信息的归档
执法信息记录完成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建立卷宗归档,并明确保存期限。
(三)执法信息的使用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及监察、司法、信访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调取有关行政执法记录。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对行政执法资料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过程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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