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51600364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气象局 | 公开日期 | 2025-05-06 |
玉溪市气象主管机构涉企行政检查清单
玉溪市气象主管机构涉企行政检查清单
序号 | 检查 事项 | 检查 对象 | 检查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检查 方式 | 检查比例/数量 | 检查 频次 | 检查 时间 | 联合检查建议 | 是否列入计划 |
1 | 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场所和雷电易发区的矿区)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场所和雷电易发区的矿区经营主体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2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公布,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修订)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州(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 | 州(市)、县(市、区)级实施 | 现场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3% | 每年 一次 | 6月30日之前 | 可与安全生产等行政检查联合开展 | 列入年度涉企检查计划 |
2 | 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雷电易发区的景区)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雷电易发区的景区经营主体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2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公布,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修订)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州(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 | 州(市)、县(市、区)级实施 | 现场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5% | 每年 一次 | 6月30日之前 | 可与文化、旅游等行政检查联合开展 | 列入年度涉企检查计划 |
3 | 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场所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景区)的安全检查 |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场所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景区经营主体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2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公布,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修订)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州(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 | 县(市、区)级实施 | 现场检查(涉及安全的“全覆盖”常规检查) | 100%(对州、市气象主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过的经营主体不再检查) | 每年 一次 | 5月31日之前 | 可与安全生产、文化、旅游等行政检查联合开展 | 列入年度涉企检查计划 |
4 | 对玉溪市升放气球资质单位的安全检查 | 玉溪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资质的升放气球资质单位经营主体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2020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公布)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升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升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州(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 | 州(市)级实施 | 现场检查(涉及安全的“全覆盖”常规检查) | 100% | 每年 一次 | 6月30日之前 | 可与安全生产等行政检查联合开展 | 列入年度涉企检查计划 |
5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进行检查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经营主体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2020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公布)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升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升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州(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 | 县(市、区)级实施 | 现场检查(应上级组织的专项检查启动,或因投诉举报等发现违法线索后启动检查)。 | 发现线索组织检查,不涉及检查比例(数量) | 不受检查频次上限限制,但不能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 按上级文件或发现违法线索时间确定 | 可与安全生产、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等行政检查联合开展 | 不列入年度涉企检查计划 |
6 | 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经营主体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 州(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 | 州(市)、县(市、区)实施 | 现场检查(应上级组织的专项检查启动,或因投诉举报等发现违法线索后启动检查)。 | 发现线索组织检查,不涉及检查比例(数量) | 不受检查频次上限限制,但不能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 按上级文件或发现违法线索时间确定 | 可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涉及区域保护的行政检查联合开展 | 不列入年度涉企检查计划 |
7 | 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购买和使用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经营主体 |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4月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公布,2020年3月24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修订,2022年8月15日中国气象局令第41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业务使用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 州(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 | 州(市)、县(市、区)实施 | 现场检查(应上级组织的专项检查启动,或因投诉举报等发现违法线索后启动检查)。 | 发现线索组织检查,不涉及检查比例(数量) | 不受检查频次上限限制,但不能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 按上级文件或发现违法线索时间确定 | 可与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行政检查联合开展 | 不列入年度涉企检查计划 |
8 | 对涉外气象活动的监督检查 | 在中国开展气象探测的涉外经营主体(包括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的经营主体)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22年6月15日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公布)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中外合作各方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州(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 | 州(市)、县(市、区)实施 | 现场检查(应上级组织的专项检查启动,或因投诉举报等发现违法线索后启动检查)。 | 发现线索组织检查,不涉及检查比例(数量) | 不受检查频次上限限制,但不能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 按上级文件或发现违法线索时间确定 | 可与国家安全等行政检查联合开展 | 不列入年度涉企检查计划 |
9 | 对各行业的组织和个人设置的气象台站开展气象探测活动的检查 | 各行业设置气象台站开展气象探测活动的经营主体 |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1月18日中国气象局第34号令公布)第二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气象台站执行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改正。” | 州(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 | 州(市)、县(市、区)实施 | 现场检查(应上级组织的专项检查启动,或因投诉举报等发现违法线索后启动检查)。 | 发现线索组织检查,不涉及检查比例(数量) | 不受检查频次上限限制,但不能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 按上级文件或发现违法线索时间确定 | 不进行联合检查 | 不列入年度涉企检查计划 |
10 |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服务活动(含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检查 | 在玉溪市行政区域开展气象信息发布、传播、服务活动(含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经营主体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公布)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3月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公布,2020年3月24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修订)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第二款“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 州(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 | 州(市)、县(市、区)实施 | 现场检查(应上级组织的专项检查启动,或因投诉举报等发现违法线索后启动检查)。 | 发现线索组织检查,不涉及检查比例(数量) | 不受检查频次上限限制,但不能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 按上级文件或发现违法线索时间确定 | 不进行联合检查 | 不列入年度涉企检查计划 |
11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气象行政审批的监督 | 申请气象行政审批活动的经营主体 |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7年1月18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州(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 | 州(市)、县(市、区)实施 | 现场检查(应经营主体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的气象行政审批启动检查) | 应经营主体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的气象行政审批开展,不涉及检查比例(数量) | 不受检查频次上限限制,但不能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 按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的气象行政审批时间确定 | 不进行联合检查 | 不列入年度涉企检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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