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677468 | 文     号 | 530400-005707-20161230-0004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6-12-30 |
玉溪市农业局关于印发2017年玉溪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局属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2017年玉溪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履行职能,安排专项经费和执法人员,规范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定量检测样品抽检和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工作。对定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要认真追溯,有效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联系人及电话(传真):林姣姣,0877-2025425。
玉溪市农业局
2016年12月27日
2017年玉溪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职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农业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农业部门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年完成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定量检测任务510个批次,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农药快速检测任务23000个批次。详细任务见附表。
二、抽检时间、抽检品种及数量安排
(一)定量检测
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定量检测逢单月开展,即分别于1、3、5、7、9、11月进行样品抽检及检测。其中,1、3、5、7、9月,每月抽检100个批次,抽检品种包括蔬菜、水果、畜禽肉、禽蛋、水产品,各县区具体抽检种类及样品数量按照县区年度任务平均分配,根据时令,蔬菜、水果的抽检数量结合时间安排可作前后调整,但总量不变;11月,抽检10个批次冰糖橙产品,新平、华宁各5个批次。
(二)农药残留快速检测
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实行周检制度,抽检品种为蔬菜、水果,年度任务统计时间为上年度11月1日至当年10月30日。已实施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县区,要将任务数分解至乡镇(街道),并以基地抽检为重点,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开展农药残留快检工作。快检数据要按要求及时上传 “玉溪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追溯系统”,并于每月1-5日将县区上月快检数据汇总表上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邮箱:yx6563796@126.com)。
三、样品抽检及检测机构
(一)样品抽检
定量检测样品抽检工作由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或其执法机构负责,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市农业局综合执法支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配合。抽检样品,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并由执法人员完整填写《抽样工作单》。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抽样工作由县区及乡镇(街道)承检机构负责。
(二)样品检测
定量检测样品的检测工作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负责。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工作由各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及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
四、抽样要求
(一)抽检对象优先选择市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兼顾种养业大、中、散户,抽样地点为抽检对象的生产基地及其产品库房、市场销售点等。抽样前不得提前通知抽检对象。
(二)抽检品种重点选择当地的出口品种及优势、品牌、特色品种。要求所抽检的产品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农产品生产、管理水平。
(三)定量检测样品须向抽检对象购买。
(四)凡被确定的抽检产品,抽检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单位须认真做好记录,由抽样执法人员和当地陪同见证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该批次产品按不合格产品处理。
(五)抽样方法。蔬菜、水果执行NY/T 789-2004《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畜牧产品执行NY/T 1897-2010《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水产品执行GB/T 30891-2015《水产品抽样规范》。
(六)样品编号。定量检测样品,按市、县区、行业类别(种植类、养殖类)汉语拼音首字母加年度、样品流水号顺序编号,如:红塔区抽检的第1个种植类样品(包括蔬菜、水果等)编号为YXHTZ17001(玉溪红塔种植2017年1号样品),江川区抽检的第15个养殖业样品(包括畜牧产品和水产品)编号为YXJCY17015(玉溪江川养殖2017年15号样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样品,按县区汉语拼音首字母加检测机构编号、年度、样品流水号顺序编号,如:红塔区农产品质检站抽检的第100个样品编号为HT00170100(红塔区农检站2017年100号样品),华宁县盘溪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抽检的第50个样品编号为HN03170050(华宁盘溪农检站2017年50号样品)。
(七)样品制备。定量检测样品,抽检后按照GB 2763-2014《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资料性附录A(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规定,在24小时内完成样品制备,冷冻封存待检。每个样品平行制备3个,分别是“正样”、“副样”、“备样”。农药快速检测样品,抽检后24小时内完成检测。有条件的县区、乡镇(街道),农药快速检测尽量以现场检测为主。
五、检测项目、检测依据和检测结果判定标准、原则
(一)蔬菜、水果
1.检测项目:甲胺磷、氧乐果、甲拌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乐果、敌敌畏、毒死蜱、乙酰甲胺磷、三唑磷、丙溴磷、杀螟硫磷、二嗪磷、马拉硫磷、亚胺硫磷、伏杀硫磷、久效磷、磷胺、辛硫磷、六六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氟胺氰菊酯、氟氰戊菊酯、三唑酮、百菌清、异菌脲、三氯杀螨醇、腐霉利、五氯硝基苯、乙烯菌核利、多菌灵、吡虫啉、涕灭威、灭多威、克百威、甲萘威、氟虫腈、啶虫脒、哒螨灵、苯醚甲环唑、嘧霉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烯酰吗啉、虫螨腈、咪酰胺、嘧菌酯、二甲戊乐灵、噻虫嗪、氟啶脲、灭幼脲等58项。
2.检测方法:GB/T 20769-2008《水果和蔬菜中45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GB/T 19648-2006《水果和蔬菜中50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3.结果判定标准、原则:依据GB 2763-2014《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进行判定。所检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批次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 2763-2014《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二)畜牧产品
1.检测项目
畜肉:氯霉素类(氯霉素),磺胺类(磺胺噻唑、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甲基异恶唑、磺胺邻二甲氧嘧啶、磺胺异恶唑、磺胺喹恶啉总和),喹诺酮类(恩诺沙星、达氟沙星、氟甲喹),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
禽肉:氯霉素类(氯霉素),磺胺类(磺胺噻唑、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甲基异恶唑、磺胺邻二甲氧嘧啶、磺胺异恶唑、磺胺喹恶啉总和),喹诺酮类(恩诺沙星、达氟沙星、氟甲喹)。
禽蛋:氯霉素类(氯霉素),磺胺类(磺胺噻唑、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甲基异恶唑、磺胺邻二甲氧嘧啶、磺胺异恶唑、磺胺喹恶啉总和),喹诺酮类(恩诺沙星)。
2.检测方法
喹诺酮类:GB/T 21312-2007《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氯霉素类:GB/T 20756-2006《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磺胺类:农业部1025号公告-23-2008《动物源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β-受体激动剂: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3.结果判定标准、原则
依据农业部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进行判定。所检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批次产品所检项目符合农业部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要求”。有一项不合格者,判定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三)水产品
1.检测项目
氯霉素类:氯霉素。
磺胺类:磺胺噻唑、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甲基异恶唑、磺胺邻二甲氧嘧啶、磺胺异恶唑、磺胺喹恶啉总和。
喹诺酮类:恶喹酸、氟甲喹。
孔雀石绿:有色孔雀石绿与无色孔雀石绿总和。
2.检测方法
喹诺酮类和磺胺类: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氯霉素:GB/T 20756-2006《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孔雀石绿:GB/T 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LC-MSMS)。
3.结果判定标准、原则
依据农业部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进行判定。所检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批次产品所检项目符合农业部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要求”。有一项不合格者,判定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六、结果报送及不合格样品处理
(一)定量检测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应当在检测结果确定后的24小时内将检测情况报告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不合格样品的生产主体为企业且其不合格项目在红塔区农产品质检站“双认证”资质检测项目列表范围内的,由市农业局委托红塔区农产品质检站复检。
(二)监督抽查定量检测和农药快速检测的结果,按月度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向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报送检测结果汇总表。定量检测不合格样品,同时报送检验报告,并随检验报告报送检测原始记录及图谱复印件。
(三)定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由各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通知受检对象确认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理。受检对象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5日内向市农业局申请对样品“留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与原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复检的受检对象承担。
七、其它事项
(一)样品检测,须同时做试剂空白和加标回收率。其中,每10个样品加一个混合标准溶液;检测时将同类样品分成一组,用该类样品空白配置标准溶液;每一类样品组做一个本底加标回收率,添加浓度为测定组分定量限的2倍。每一类样品组样品个数不超过24个。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未经玉溪市农业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检测结果。
附件:玉溪市2017年度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分解表
附件
玉溪市2017年度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分解表
单位:批次
县区 |
定量检测 |
农药残留 快速检测 |
|||||
小计 |
蔬菜 |
水果 |
畜禽肉 |
禽蛋 |
水产品 |
||
合计 |
510 |
250 |
110 |
50 |
50 |
50 |
23000 |
红塔区 |
75 |
30 |
15 |
10 |
10 |
10 |
3100 |
江川区 |
55 |
30 |
10 |
5 |
5 |
5 |
3100 |
澄江县 |
60 |
30 |
15 |
5 |
5 |
5 |
3100 |
通海县 |
60 |
35 |
10 |
5 |
5 |
5 |
3200 |
华宁县 |
55 |
25 |
15 |
5 |
5 |
5 |
2100 |
易门县 |
50 |
25 |
10 |
5 |
5 |
5 |
2100 |
峨山县 |
50 |
25 |
10 |
5 |
5 |
5 |
2100 |
新平县 |
55 |
25 |
15 |
5 |
5 |
5 |
2100 |
元江县 |
50 |
25 |
10 |
5 |
5 |
5 |
2100 |
抄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玉溪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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