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51600026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广播电视局 | 公开日期 | 2025-04-30 |
玉溪市广播电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全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监督检查 | 1.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 2.违反规定接收、录制、传播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和个人。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第十条 广播电视、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接收、录制、传播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 玉溪市广播电视局 | 省、市、县 | |
2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监督检查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宣扬狂热,危害民族团结,伤害信教公民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 玉溪市广播电视局 | 省、市、县 | |
3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检查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第十四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为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第十四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相互之间应当按照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实行规范对接,并为对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 玉溪市广播电视局 | 省、市、县 | |
4 | 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监督检查 | 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 玉溪市广播电视局 | 省、市、县 | |
5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监督检查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第十七条 开办机构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第二十二条 用于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 | 玉溪市广播电视局 | 省、市、县 | |
6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持证机构检查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持证机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八条。 | 玉溪市广播电视局 | 省、市、县 | |
7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监督检查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单位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 玉溪市广播电视局 | 省、市、县 | |
8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情况监督检查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 | 玉溪市广播电视局 | 省、市、县 | |
9 | 违规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监督检查(省内) | 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相关单位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7项: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 玉溪市广播电视局 | 省、市、县 | |
10 | 擅自建设、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监督检查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有关建设、使用单位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广播电视法规、规章,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侵犯广播电视网络安全的行为,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 玉溪市广播电视局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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