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11314687 | 文     号 | 玉政发[2000]89号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1-12-17 |
关于印发《玉溪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玉溪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00]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险,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玉溪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自己实际,精心组织,确保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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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民政府
二OOO年九月十二日
《玉溪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为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优质高效地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及《玉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玉政发〔2000〕5号文件,结合玉溪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水平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遵循医疗补助水平与本市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医疗补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保障公务员合理医疗需求与避免浪费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享受医疗补助的范围。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2.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3.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4.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5.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按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月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月退休金总额的5%以内进行划拨。其中:4%划入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1%用于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具体办法另定。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实行分级负担,分别管理。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由财政统一划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以及驻红塔区境内的中央、省属国家机关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由单位统一缴纳到同级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级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预决算制度和审计制度。公务员医疗补助金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做好实施工作。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与《玉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实施。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玉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OOO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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