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51597702 | 文     号 | 玉政行复决字〔2024〕第36号 |
来   源 | 玉溪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5-04-21 |
刘某某不服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云玉政行复决字﹝2024﹞第36号)
玉溪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刘某1
被申请人: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桂山路38号;
负责人:马云华,区长;
申请人刘某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对其提交的《安置补偿申请书》未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进行答复,于2024年8月1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8月20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经批准后延长审理期限至2024年11月18日前,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答复申请人《安置补偿申请书》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祖宅)位于玉溪市红塔区××路××5-××6号(刘某1户),因历史遗留问题,申请人无法换发1983年的房产证,后申请人经过多方努力,2000年7月,当地居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出具证明帮助申请人换发房产证,但依然无法换发。因红塔区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申请人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2019年1月9日,申请人与玉溪市红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征收协议,但该两份征收协议均未涉及案涉房屋的漏补面积(商铺漏补4平方米,住宅漏补27平方米)。申请人多次与征收单位进行沟通,说明案涉房屋内的过道是为方便自己家人进出自行修砌的,并积极向相关负责征收的人员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但一直未得到该应补漏补面积部分的相应补偿。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7日签收,但至今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安置补偿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其职责,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但截至目前,申请人仍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
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之有关规定,对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提出复议,请求贵单位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2018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的公告,启动老五街片区征收。该项目分新兴路片区和凤凰路片区两个片区实施征收,共涉及被征收人636户,收储土地 96.95亩。项目回迁房安置于原中心客运站地块。申请人玉溪市红塔区××路××5-××6号的房屋,位于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产证证号:NO.00×××2,1983年11月10日发证,产权人为刘某1,证载内容:××路××5号,铺面上为砖木结构2间;铺面下为砖木结构2间;平房为土木结构3间。总计7间,建筑面积合计 108.6 ㎡。
征收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9日分别签署了档案编号为LWJ-XX-4-××6的红塔区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兴路)回购协议、红塔区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兴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①、被征收房屋情况登记表、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结果确认表。签署了档案编号为LWJ-XX-4-××6-1号的红塔区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兴路)协议书、红塔区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兴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情况登记表、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结果确认表。签署了档案编号为LWJ-XX-4-××6-2的红塔区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兴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②、未经登记房屋及建(构)筑物调查认定表、建(构)筑物情况确认表、经调查认定为建(构)筑物评估结果确认表。
根据前述协议及资料记载,申请人的补偿款及补偿方式为:1.住宅补偿款511217元,申请人已于2019年7月2日签字领取;2.商业用房补偿款107857元,申请人已于2019年7月10日签字领取;3.建(构)筑物补偿款6829元,至今尚未领取;4.巷道4㎡、建(构)筑物占地 27.38 ㎡及其他空地巷道的面积共计51.69㎡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照评估补偿单价 976.95 元/㎡进行补偿,共补偿款50499 元,至今未领取;5.2020年1月至2023年6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共计400754元也至今未领取。
之后,申请人之子刘某2多次到社区、玉兴路街道办等相关部门反映,以商铺漏补4㎡、住宅漏补27㎡为由要求增加补偿金额,相关部门均进行过口头回复。2023年12月刘某2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渠道反映其诉求。被申请人成立了工作专班再次对刘某2的反映事项进行了详细核查。经核查,刘某2提出的被当做巷道补偿的4㎡商铺,房产档案记载原为巷道,后擅自将巷道改建为商铺使用,不能认定为商铺补偿,只应按照巷道按土地使用权面积(不含建筑占地)经测绘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其主张漏补的 27㎡住宅为在天井空地位置搭建的砖木结构房1间、简易房1间,实测为27.38㎡无审批手续,无产权证,属私自搭建的建(构)筑物,不能认定为合法房屋补偿。2019年1月经小组、社区、街道认定为建(构)筑物,按建构筑物给予补偿。根据以上核查情况,专班工作人员于2023 年12月28日,通过电话向刘某2进行了回复反馈。并于2023年12月29日形成《关于群众反映玉溪市红塔区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偿不合理问题的核查报告》提交玉溪市政府督查室。
2024年5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寄自“北京××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张某某”的邮件,经拆封,内有“安置补偿申请书”等材料,“安置补偿申请书”,署名为刘某1,要求被申请人及玉兴街道办事处对红塔区老五街片区改造项目中漏补的面积(商铺漏补4平方米、住宅漏补27平方米)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被申请人认为,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征收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征收补偿的职责,申请人已对补偿方案、补偿事项予以确认,并签署了征收补偿协议;且该安置补偿申请诉求与2023年12月刘某2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渠道反映的内容一致,安置补偿申请书中载明的联系电话139877××××9机主为刘某2。对于安置补偿请求,被申请人已经作出过释明答复,此次提交的安置补偿申请系重复反映诉求,再次作出相同的释明答复并无实际意义。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就申请人被征收的房屋依法进行了安置补偿,对其认为存在漏补的情况进行过回复释明,申请人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请求玉溪市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30日发布《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关于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玉红政征决〔2018〕1号),决定对红塔区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主体为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玉溪市红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玉兴街道办事处。
二、申请人于2019年1月9日分别签署了档案编号为LWJ-XX-4-××6的《红塔区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兴路)回购协议》、《红塔区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兴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①》、《红塔区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房屋情况登记表》、《红塔区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兴路)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结果确认表》;档案编号为LWJ-XX-4-××6-1的《红塔区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兴路)协议书》、《红塔区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兴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协议》、《红塔区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房屋情况登记表》、《红塔区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兴路)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结果确认表》;档案编号为LWJ-XX-4-××6-2的《红塔区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兴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②》、《红塔区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未经登记房屋及建(构)筑物调查认定表》、《红塔区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兴路)建(构)筑物情况确认表》、《红塔区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兴路经调查认定为建(构)筑物评估结果确认表》。
三、按照申请人2019年1月9日签订的老五街棚户区改造相关协议,申请人享有的征收奖励、补偿及补助款项为:1.住宅征收奖励、补偿及补助款合计511217.00元;2.商业用房征收奖励、补偿款合计107857.00元(含应归承租户蒋淑容享有的补偿费合计32004.00元);3.建(构)筑物(27.38㎡)补偿款6829.00元;4.临时安置补偿费。根据《红塔区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兴路)共用土地分摊面积货币补偿确认表》,申请人户共用土地分摊面积51.69㎡评估价值为50499.00元。根据《老五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刘某1临时安置过度费未领款统计表》,申请人还有总计400754.00元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未领取。上述各项费用中:1.住宅征收奖励、补偿及补助款合计511217.00元,申请人已于2019年7月2日签字领取;2.商业用房征收奖励、补偿款合计107857.00元(含应归承租户蒋某某享有的补偿费合计32004.00元),申请人已于2019年7月10日签字领取。
四、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7日收到了申请方通过中国邮政EMS(邮件号:12892642×××7)递交的《安置补偿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
五、截至目前,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递交的《安置补偿申请书》作出答复。
六、申请人于2024年8月13日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玉兴道办事处未回复其递交的《安置补偿申请书》向红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红塔区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8月29日受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申请人刘某1身份证复印件;2.《玉溪市私房产所有证》(NO.00×××2)复印件;3、《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关于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玉红政征决〔2018〕1号);4.档案编号为LWJ-XX-4-××6的《红塔区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兴路)回购协议》、《红塔区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兴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①》、《红塔区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房屋情况登记表》、《红塔区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兴路)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结果确认表》;5.档案编号为LWJ-XX-4-××6-1的《红塔区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兴路)协议书》、《红塔区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兴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协议》、《红塔区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房屋情况登记表》、《红塔区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兴路)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结果确认表》;6.档案编号为LWJ-XX-4-××6-2的《红塔区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兴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②》、《红塔区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未经登记房屋及建(构)筑物调查认定表》、《红塔区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兴路)建(构)筑物情况确认表》、《红塔区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兴路经调查认定为建(构)筑物评估结果确认表》;7.《关于群众反映玉溪市红塔区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偿不合理问题的核查报告》;8.《红塔区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兴路)共用土地分摊面积货币补偿确认表》、《老五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刘某1临时安置过度费未领款统计表》;9.《安置补偿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10.中国邮政EMS(邮件号:12892642×××7)面单照片及邮件轨迹查询(EMS:12892642×××7);11.《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案件听取意见笔录(刘某2)》、《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案件听取意见笔录(车臻)》;12.《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申请收件回执》(玉红政行复办收字〔2024〕第65号)、《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玉红政行复受通字〔2024〕第65号)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一、申请人所有的玉溪市红塔区××路××5-××6号的房屋位于红塔区老五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征收范围内。申请人按照相关协议依法享有的征收奖励、补偿及补助款项还未全部领取,被申请人的安置补偿职责尚未履行完结。被申请人作为该项目征收主体,对申请人向其递交的《安置补偿申请书》具有依法处理并答复的法律职责。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之规定,被申请人自2024年5月27日收到了申请方通过中国邮政EMS递交的《安置补偿申请书》后,未在合理期限内作为答复。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属于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实现权益,而并非责令履行没有实际意义或者实际条件不能成就的情况。故申请人提出的关于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人递交的《安置补偿申请书》作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刘某1递交的《安置补偿申请书》依法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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