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42827 | 文     号 | 云玉政行复决字〔2024〕第8号 |
来   源 | 玉溪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4-07-15 |
李某某不服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申请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云玉政行复决字﹝2024﹞第8号)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紫艺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赵琦,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3月1日作出的《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投诉举报“芒果糕”等产品标注问题的回复》(玉市监函〔2023〕10号)中关于“豆沫糖”的回复,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4年1月12日收悉并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受理时间为2024年1月19日。现复议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作出的《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投诉举报“芒果糕”等产品标注问题的回复》(玉市监函〔2023〕10号)中关于“豆沫糖”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月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反映云南省玉溪市×××糕点糖果厂生产“豆沫糖”涉嫌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申请人投诉举报云南省玉溪市×××糕点糖果厂生产“豆沫糖”的回复,该回复称其不违法,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尚未超过一年。因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不服该答复拥有行政复议救济权利,申请人自于2023年12月15日才知道拥有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产品执行标准SB/T10019未有纯手工制作工艺,故该产品标注“纯手工”,被举报人发布含有“纯手工”字样的广告,对产品进行广告宣传,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际性的影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明显是存在违法行为,申请人认为是“已涉嫌违法”,系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请你单位纠正。
三、被申请人未告知现场查询情况,执法不够严谨,欠妥,有案不立,存在欺骗、误导举报人,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虽然涉案产品存在的问题没有涉及到食品安全,但也是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签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让消费者清楚明白的消费。明知案涉产品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未依法责令改正,也未责令被举报人召回案涉产品,申请人未接到任何召回消息,让不合法商品继续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存在执法程序有误,请你单位纠正。
四、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未在五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程序上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五、请贵单位核查被申请人的办案人员和签字审批领导,如果有违纪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办案人员和签字领导的过错。保证下次不再犯此类错误。请贵府换有能力高操的人来办理相关案件。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不服其回复应向哪个单位申请救济的途径,属于执法程序有误,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感谢贵单位对市场商品和对消费者的关心。
综上,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所述所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涉案答复事实清楚,申请人申请撤销于法无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二、事实、理由和依据: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0日收到申请人李某某投诉举报信1封(内附8份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对象为玉溪市不同县(市、区)范围内的7家食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转由玉溪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于2023年2月14日录入“全国12315平台”。其中,8件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分送至有处理权限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其中,8件举报由管辖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查,由被申请人统一回复。申请人本次提出不服的举报工单编号为:21530400002023021405×××16。
举报单流转信息时间轴及告知情况:2023年2月14日,由被申请人12315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登记操作,同日,玉溪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通过平台把举报单向下分流到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处理,同日进行工单提调操作并进行横向分流,转到被申请人的生产科处理。同日,被申请人安排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核查。2023年3月1日,完成办结反馈并提交分派指挥员进行审批,审批结果为同意。2023年3月1日,被申请人以书面方式通过中国邮政EMS将办理回复寄送至申请人李某某提供的住所地。
举报件办理情况:2023年2月14日,被申请人接到李某某关于云南省玉溪市×××糕点糖果厂生产经营的产品“豆沫糖”标签标注“纯手工”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的投诉举报信件后,安排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0日到云南省玉溪市×××糕点糖果厂现场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核实,云南省玉溪市×××糕点糖果厂提供了昆明海关技术中心于2022年3月19日出具的“豆沫糖”产品检验报告(№:01WT202202965),检验报告显示所检项目符合SB/T10019-2017《糖果酥质糖果》的规定,涉案食品采取的生产工艺流程大致为熬糖、包豆面、拉条定型、分割切段、包装。其熬糖、包豆面、拉条定型、分割切段、包装(除封口外)等主要生产过程均为工人手工完成。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十二条规定可知,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有相适应的场所、设备或者设施、人员以及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纯手工”无具体定义,涉案产品生产工艺中熬糖、包豆面、拉条定型、分割切段、包装均为手工完成,标示“纯手工”并无不妥。综上所述,云南省玉溪市×××糕点糖果厂生产经营的产品“豆沫糖”标签标注“纯手工”的内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前述举报转办流程证明,申请人举报件已经依法得到办理,举报件办理用时为13个工作日,告知时间为“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当日,未超过《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已充分履行法定职责。
经查询,截至目前申请人李某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的投诉、举报分别多达1549、1733次,明显超过了生活所需。
三、综上,被申请人已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之规定,依法对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件进行了处理,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被申请人并无义务告知申请人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版)并未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需要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对于因被申请人在回复中未明确表述“是否立案”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并未对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据此,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一、2023年1月6日,申请人《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云南省玉溪市×××糕点糖果厂(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生产/销售的“豆沫糖”,没有“纯手工”制作工艺,其宣传“纯手工”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未真实、准确标注产品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书面受理投诉举报,依法严格查处、在案件办结后书面告知处理结果,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依法赔偿举报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罚及以最高奖励举报人,责令被投诉举报人赔偿举报人因此投诉而产生的必然费用。
二、《全国12315平台流转信息时间轴》显示时间线为:2023年2月14日登记、向下分流、工单提调、横向分流,2023年3月1日自办、核查反馈、办结反馈、办结审批。《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530400002023021405
208916)显示反馈内容为:关于云南省玉溪市×××糕点糖果厂生产经营的产品“豆沫糖”标签标注“纯手工”问题,经调查核实,暂未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该投诉举报的相关问题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在奖励范围。
三、2023年2月20日,被申请人现场笔录显示,现场情况为:3.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豆沫糖”相关检验报告,表明送检样品符合SB/T10019-2017的规定;4.现场对产品“豆沫糖”生产工艺进行调阅,结合生产过程,工艺大致为熬糖—包豆面—拉条定型—分割切段—包装,主要过程为手工完成;5.被投诉举报人对产品标识“纯手工”进行说明,被投诉举报人表示制作为人工制作,并非通过机器设备进行批量生产。
四、2022年3月19日,《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显示:该样品所检项目符合SB/T10019—20017《糖果酥质糖果》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要求。
五、2023年2月27日,《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显示,不予立案理由为:经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0日就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豆沫糖”产品的标签上标注“纯手工”字样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经核查:1.被投诉举报人持有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被投诉举报产品在许可范围内,并提供相应产品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产品指标符合国家标准;2.现场查看产品生产过程与现场调阅工艺一致,涉案食品主要过程为工人在操作台上手工将豆面一层层包在糖块上并将糖块拉长再切割到合适长度装入盒中,确系由人工制作,由此称为“纯手工制作”并无不妥;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不予立案。
六、2023年3月1日,《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投诉举报“芒果糕”等产品标注问题的回复》(玉市监函〔2023〕10号)中关于云南省玉溪市×××糕点糖果厂生产经营的产品“豆沫糖”标签标注“纯手工”问题,暂未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在奖励范围。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人:李某某,被投诉举报人及产品:云南省玉溪市×××糕点糖果厂生产/销售的“豆沫糖”);2.《全国12315平台流转信息时间轴》《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530400002023021405×××16);3.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4.《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5.《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6.《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投诉举报“芒果糕”等产品标注问题的回复》(玉市监函〔2023〕10号)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是否受理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以及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函》,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受理作出决定并告知,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职责。
二、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举报是否立案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函》后,虽然录入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登记、向下分流、工单提调、横向分流、自办、核查反馈、办结反馈、办结审批,对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并作出《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投诉举报“芒果糕”等产品标注问题的回复》(玉市监函〔2023〕10号),但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明确告知举报人该举报是否立案。
三、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投诉举报“芒果糕”等产品标注问题的回复》(玉市监函〔2023〕10号)中关于“豆沫糖”回复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豆沫糖”没有“纯手工”制作工艺,宣传“纯手工”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未真实、准确标注产品信息,要求依法处罚并给以最高奖励,属于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之规定,举报主要是为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所作的处理,包括答复或者不答复,均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举报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投诉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举报是否立案的情况明确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3日
相关阅读:
- 玉溪市卫生健康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 2024-08-28
- 玉溪市环境保护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 2023-09-04
- 玉溪市公共交通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2023-08-25
-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领导信息 2025-02-12
- 玉溪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2024-11-29
- 玉溪市妇幼保健院政务信息公开 2024-08-28
- 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局基本情况介绍 2024-08-28
- 玉溪市人民医院政务公开信息 2024-08-28
- 玉溪市中医医院政务公开信息 2024-08-28
- 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政务公开信息 202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