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24829 | 文     号 | 云玉政行复决字〔2023〕第26号 |
来   源 | 玉溪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4-04-08 |
申请人不服澄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玉政行复决字〔2023〕第26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澄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凤翔路北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江飞,市长。
申请人认为周某某对澄江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24)违法,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9月15日受理,现已复议完毕。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3年8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24)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4日通过邮政快递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快递单号为EMS1205109×××36,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签收。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澄江县凤麓街道老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信息:1.澄江县凤麓街道老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征收范围图;2.该项目依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3.拟征收补偿方案文件、对拟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件、对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准文件、征收补偿方案及公告、征收补偿方案中涉及的补偿标准文件;4.征收补偿费用预算总额、实际发放总额信息、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专户存储情况、专款专用情况;5.对征收申请人承租××街××号的调查登记结果;6.房屋及土地所涉及的全部的评估报告、分户补偿汇总表、分户报告文件、评估结果通知书;7.凤麓街道就××街××号征收事宜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8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24),申请人对该答复书不服,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
1.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符合法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应当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被申请人负有依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依法应当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具有负责与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工作的法定职责。第二,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符合法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书面申请,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符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要求,被申请人应当予以公开。被申请人在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其作为行政机关具有负责与其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及时进行答复并公开相应政府信息。但被申请人拒绝公开部分政府信息。
2.被申请人拒绝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答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收补偿方案中涉及的补偿标准文件信息属于政府信息,依法属于被申请人应当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由被申请人进行公开。而被申请人答复:“(五)征收补偿方案中涉及的补偿标准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国发〔2013〕25号);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6.《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7.《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5〕91号);8.《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建保函〔2015〕871号);9.《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78号);10.《玉溪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暂行)》(玉市建通〔2016〕35号)。经核实,征收补偿方案中涉及的补偿标准文件不属于本机关制作且制作机关已进行公开,请您自行查阅、获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五)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的答复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却告知当事人自行查阅、获取相关信息,该答复违反法律规定。且被申请人告知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78号)不存在该份文件。被申请人的答复明显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第二,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答复:“(三)对拟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经核实,该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四、征收补偿费用预算总额、实际发放总额信息、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专户储存情况、专款专用情况。经核实,该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违反法律规定。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所申请的拟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征收补偿费用预算总额、实际发放总额信息、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专户储存情况、专款专用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内容,被申请人应当进行公开接受公民监督。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若决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且说明理由。对于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被申请人的答复应当对拟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征收补偿费用预算总额、实际发放总额信息、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专户储存情况、专款专用情况是否能够作区分处理予以公开进行答复和说明,但被申请人以该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为由直接不予公开,未作任何解释和说明,该答复明显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第三,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属于被征收人且澄江市人民政府凤麓街道办事处不同意公开为由,拒绝公开政府信息,该答复系适用法律错误,该答复违法。被申请人答复“五、对征收申请人承租××街××号的调查登记结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三条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仅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经核实,您不属于××街××号的被征收人;同时已于2023年7月24日书面征求澄江市人民政府凤麓街道办事处意见,同日向您发送《征求意见告知书》,经意见征求,澄江市人民政府凤麓街道办事处不同意公开××街××号的调查登记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予公开。六、房屋及土地所涉及的全部的评估报告、分户补偿汇总表、分户报告文件、评估结果通知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三条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仅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经核实,您不属于××街××号的被征收人;同时已于2023年7月24日书面征求澄江市人民政府凤麓街道办事处意见,同日向您发送《征求意见告知书》,经意见征求,澄江市人民政府凤麓街道办事处不同意公开××街××号的调查登记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予公开。七、凤麓街道就××街××号征收事宜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2023年7月24日书面征求澄江市人民政府凤麓街道办事处意见,同日向您发送《征求意见告知书》,经意见征求,澄江市人民政府凤麓街道办事处不同意公开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予公开。”该答复以申请人不属于被征收人且澄江市人民政府凤麓街道办事处不同意公开为由,决定不予公开,明显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只有公开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才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而申请人依法承租澄江市凤麓街道办事处××街××号房屋,澄江县凤麓街道老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申请人承租房屋,该项目与申请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与申请人的利益有重大关联,申请人有权知情,该信息向申请人公开并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被申请人应当予以公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8日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24),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2023年7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是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了梳理、核实,并征求了相关第三方意见。具体情况:及时与申请人进行了联系、确认。7月5日,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办函》(〔2023〕—107),由澄江市凤麓街道办事处、澄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澄江市自然资源局协助办理。7月9日,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澄江市人民政府凤麓街道办事处回函,认为申请人不属于房屋征收的相对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建议不予公开。7月11日,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澄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回函,澄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供了《澄江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澄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澄江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2011—2023)》等信息,但未界定信息是否公开,后经电话联系,澄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建议对《澄江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澄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予以公开,对《澄江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2011—2023)》不予公开。7月14日,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澄江市自然资源局回函,澄江市自然资源局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凤麓老城区棚改项目”无涉及的专项规划,并提供已经公开的《澄江市凤麓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开链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2020年)局部示意图。7月24日,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函》(澄政办函〔2023〕—9)和《政府信息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澄政办依〔2023〕—8),分别发至澄江市人民政府凤麓街道办事处和申请人。8月10日,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澄江市人民政府凤麓街道办事处回函,其不同意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5、6、7项内容。8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24),并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二是在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前提下,结合各方意见,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进行了逐条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维持。1.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澄江县凤麓街道老城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征收范围图”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向申请人提供了《澄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澄江县凤麓街道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第2号)、《澄江县关于澄江县凤麓街道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2018〕—2号)、《澄江县凤麓街道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澄江县凤麓街道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于8月18日与《答复书》一同寄出。2.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项目依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向申请人提供了《澄江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澄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采纳澄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澄江市自然资源局的建议,对该项目未涉及的专项规划、澄江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未予公开。同时对被申请人未制作及保存的“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向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公开,并提供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3.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拟征收补偿方案文件、对拟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件、对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准文件、征收补偿方案及公告、征收补偿方案中涉及的补偿标准文件”等内容。(1)拟征收补偿方案文件、征收补偿方案及公告:征收补偿方案作为《澄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澄江县凤麓街道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2018〕—2号)的附件印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向申请人提供了《澄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澄江县凤麓街道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第2号)、《澄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澄江县凤麓街道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2018〕—2号)及相关附件。(2)对拟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文件:经核实,申请人不属于××街××号的被征收人且该信息需要被申请人进行加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予公开。(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件:2016年11月澄江县人民政府凤麓街道办事处委托玉溪市××社会风险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级为3级,评估报告于2017年11月29日通过专家组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向申请人提供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材料。(4)对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准文件:2017年8月7日,该项目取得《玉溪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一期)—澄江县凤麓街道老城片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018年8月9日,根据凤麓街道老城区实地情况,对技术指标、人口面积、赔付金额进行测算后,对凤麓街道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变更,取得《澄江县凤麓街道老城片区可行性研究修编报告的批复》,相关批复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及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向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公开,并提供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5)征收补偿方案中涉及的补偿标准文件:《澄江县凤麓街道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涉及的补偿标准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5〕91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建保函〔2015〕87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78号)、《玉溪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暂行)》(玉市建通〔2016〕35号),上述文件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及保存且被申请人无法确定上述政府信息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自行获取。4.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收补偿费用预算总额、实际发放总额信息、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专户储存情况、专款专用情况”等内容。经核实,申请人不属于××街××号的被征收人且该信息需要被申请人进行加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未予公开。5.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对征收申请人承租××街××号的调查登记结果;房屋及土地所涉及的全部的评估报告、分户补偿汇总表、分户报告文件、评估结果通知书;凤麓街道就××街××号征收事宜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等内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三条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评估报告、补偿协议等信息仅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且申请人不属于××街××号的被征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7月24日书面征求澄江市人民政府凤麓街道办事处意见,同日向申请人发送《征求意见告知书》,经意见征求,澄江市人民政府凤麓街道办事处不同意公开××街××号的调查登记结果、评估报告等信息。
三是申请人存在明显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情形,其复议请求不应得到支持。1.申请人在同一时间向被申请人、澄江市自然资源局、澄江市住建局、澄江市凤麓街道办事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申请内容完全一致,申请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属于滥用权利。2.从申请书的内容看,应当认定申请人的申请属于咨询行为,实质上是对征收补偿合理性提出的咨询,其目的是针对××街××号房屋补偿的相关情况。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已依法作出答复,答复程序及内容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抗辩称: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包含7项内容,被申请人答复拒绝部分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法律规定。第一,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的答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对“(五)征收补偿方案中涉及的补偿标准文件”的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五)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的答复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却告知当事人自行查阅、获取相关信息,该答复违反法律规定。且被申请人告知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78号)不存在该份文件。被申请人的答复明显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第二,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对“(三)对拟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四、征收补偿费用预算总额、实际发放总额信息、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专户储存情况、专款专用情况。”的答复,违反法律规定。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所申请的拟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征收补偿费用预算总额、实际发放总额信息、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专户储存情况、专款专用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内容,被申请人应当进行公开接受公民监督,应当依法进行公开。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答复应当对拟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征收补偿费用预算总额、实际发放总额信息、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专户储存情况、专款专用情况是否能够作区分处理予以公开进行答复和说明,但被申请人以该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为由直接不予公开,未作任何解释和说明,该答复明显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第三,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属于被征收人且澄江市人民政府凤麓街道办事处不同意公开为由,拒绝公开政府信息,该答复系适用法律错误,该答复违法。被申请人答复以申请人不属于被征收人且澄江市人民政府凤麓街道办事处不同意公开为由,决定不予公开对征收申请人承租××街××号的调查登记结果,房屋及土地所涉及的全部的评估报告、分户补偿汇总表、分户报告文件、评估结果通知书、凤麓街道就××街××号征收事宜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明显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公开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才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而申请人依法承租澄江市凤麓街道办事处××街××号房屋,澄江县凤麓街道老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申请人承租房屋,该项目与申请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申请人所申请的第5、6、7项内容与申请人的利益有重大关联,申请人有权知情,被申请人将该信息向申请人公开并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被申请人的答复以已经经意见征求,澄江市人民政府凤麓街道办事处不同意公开××街××号的调查登记结果、评估报告等信息为由,拒绝公开相应信息,且未向申请人表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合理理由,该答复违法。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被申请人应当予以公开。
2.经查阅证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24)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中提交的证据清单中的公开信息的内容不一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24),申请人于2023年8月21日签收。该公开信息共计111页(不含快递封面页)。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单中公开信息为169页。经查阅证据,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未向其公开《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澄政发〔2021〕4号)及《澄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被申请人标注的65—175页的内容申请人之前从未看到,签收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也没有以上两项内容。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的信息公开答复的文件内容不完整,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的权利造成损害。
3.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认为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属于滥用权利,该答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明显不当,该主张不成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超过合理范围时,且程度是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时才可能适用该规定。而申请人是第一次向被申请人申请前述信息公开,数量和频次并未超过合理范围。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协办函,也仅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被申请人要求各部门予以协办,针对不同部门申请是因为申请人并无法准确得知具体哪些信息归属于哪个部门负责制作和公开,并非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应当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根据申请人的理由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回复。但是,申请人从未收到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的任何通知,且被申请人作出的《澄江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复议答复书》也未就该问题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现在被申请人提出适用该规定,明显不合逻辑,复议机关不应当予以采纳。其次,被申请人作为政府部门,应当审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的情况适用该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明显不当。行政机关在审查是否适用该规定时,应当对其进行实质审查,尤其是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应从当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数量、周期、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当利益等角度综合分析。具体分析如下:第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7项政府信息与申请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密切相关,在申请人不知情以上政府信息内容由哪个政府部门制作或保存的情况下,申请人向可能保存有相关材料的政府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此为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第二,申请人的申请目的正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三,申请人同时请求政府信息公开的部门为澄江市人民政府、澄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澄江市自然资源局、澄江市人民政府凤麓街道办事处,以上4个部门均为可能涉及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部门,合法合理。第四,至本回复作出之日止,申请人也未能全部获取到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综上,申请人并无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主观故意,且申请人仅向4个可能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政府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也未能全部获取到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无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24)的答复违法。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严格依照案件事实和法律法规如实进行陈述和说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8年1月10日,澄江县人民政府作出《澄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澄江县凤麓街道老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澄政发〔2018〕2号),案涉××街××号位于澄江县凤麓镇××街下段,在征收范围内,该土地使用者为澄江县凤麓镇人民政府。2011年2月21日,澄江县凤麓镇人民政府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张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租用××街××号(简易房28间,水泥场地2块),租期自2011年6月30日起至2026年7月1日止;2014年10月31日,澄江县人民政府凤麓街道办事处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何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街××号(铺面3间),租期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7月1日止。
(二)2015年5月25日,申请人与张某某签订《转让协议》,将张某某2011年2月21日与澄江县凤麓镇人民政府签订的××街××号资产(简易门28间、水泥场地2块)《租赁合同》的全部合同条款内容转由申请人自2015年5月1日起依法履行;与何某某签订《转让协议》,将何某某2014年10月31日与澄江县人民政府凤麓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街××号资产(3间商铺)《房屋租赁合同》的全部合同条款转由申请人自2015年5月1日起依法履行。两份转让协议见证方均为澄江县凤麓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
(三)2023年7月4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单号:1205109×××36)向被申请人邮寄《澄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其承租的位于玉溪市澄江市凤麓街道办事处××街××号房屋及土地因澄江县凤麓街道老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如下信息:(1)澄江县凤麓街道老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征收范围图;(2)该项目依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3)拟征收补偿方案文件、对拟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件、对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准文件、征收补偿方案及公告、征收补偿方案中涉及的补偿标准文件;(4)征收补偿费用预算总额、实际发放总额信息、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专户存储情况、专款专用情况;(5)对征收申请人承租××街××号的调查登记结果;(6)房屋及土地所涉及的全部的评估报告、分户补偿汇总表、分户报告文件、评估结果通知书;(7)凤麓街道就××街××号征收事宜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快递单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签收。
(四)2023年7月5日,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澄江市人民政府凤麓街道办事处、澄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澄江市自然资源局发送《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办函》(〔2023〕—107),载明“请协助研提答复意见并说明政策及法律依据”。7月9日,澄江市人民政府凤麓街道办事处作出《澄江市人民政府凤麓街道办事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办函〉的复函》(〔2023〕—12);7月11日,澄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澄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周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办的办理答复》;7月14日,澄江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澄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办函的回复》。
(五)2023年7月24日,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澄江市人民政府凤麓街道办事处作出《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函》(澄政办函〔2023〕—9),就案涉××街××号的调查登记结果,房屋及土地所涉及的全部的评估报告、分户补偿汇总表、分户报告文件、评估结果通知书,征收补偿协议是否向申请人公开征求意见。同日,向申请人作出《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澄政办依〔2023〕—8)。
(六)2023年8月10日,澄江市人民政府凤麓街道办事处作出《澄江市人民政府凤麓街道办事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函〉的复函》(〔2023〕—13),载明“一、经核实,周某某不是凤麓街道办事处××街××号房屋及土地的承租人。二、周某某提及的公开内容,因周某某不是所涉房屋及土地的承租人,也不是所涉房屋征收的相对人,公开信息涉嫌侵害征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的规定,不予公开。”
(七)2023年8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24),同日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单号:1229974×××36)邮寄申请人,根据快递单信息,申请人于8月21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澄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澄江县凤麓街道老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澄政发〔2018〕2号)、《澄江县凤麓街道老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周某某申请复议案涉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的说明》;2.《国有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2份《转让协议》;3.《澄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EMS特快专递邮寄单;4.《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办函》(〔2023〕—107)及《澄江市人民政府凤麓街道办事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办函〉的复函》(〔2023〕—12)、《澄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周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办的办理答复》《澄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办函的回复》;5.《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函》(澄政办函〔2023〕—9)、《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澄政办依〔2023〕—8);6.《澄江市人民政府凤麓街道办事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函〉的复函》(〔2023〕—13);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24)及EMS特快专递邮寄单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澄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七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开展协同办理、征求第三方意见、答复申请人、邮寄送达等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修订)》的相关规定。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七项政府信息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24),申请人主要对第三项(三)(五)、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答复有异议,经全面审查,本机关认为:1.(1)第三项(三)系申请公开“对拟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被申请人的答复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的规定。(2)第三项(五)系申请公开“征收补偿方案中涉及的补偿标准文件”,被申请人未准确地针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作出相应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的规定;2.第四项系申请公开“征收补偿费用预算总额、实际发放总额信息、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专户存储情况、专款专用情况”,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故被申请人的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3.第五项系申请公开“对征收申请人承租××街××号的调查登记结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五条“……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之规定,本案的申请人并非案涉房屋被征收人,但本案中,申请人系案涉房屋的转租人,与征收活动有利害关系,对征收调查的信息享有一定的知情权,故被申请人的答复不当;4.第六项系申请公开“房屋及土地所涉及的全部的评估报告、分户补偿汇总表、分户报告文件、评估结果通知书”,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与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符,未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作出相应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的规定。5.第七项系申请公开“凤麓街道就××街××号征收事宜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在涉及第三方的情况下,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并不单纯取决于第三方是否同意,更要看是否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或是否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本案中,尽管征收补偿协议一定程度上涉及第三方隐私,但并非会损害其合法权益,故被申请人的答复不当。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1.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24)中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一)(二)(四)的答复内容;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24)中第三项(三)(五)、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答复内容,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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