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82506 | 文     号 |   |
来   源 | 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3-10-25 |
杨某不服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云玉政行复决字﹝2023﹞第11号)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玉政行复决字〔2023〕第11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玉江大道小瞿井旁;
法定代表人:金家辉,支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月9日作出的《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公(交)行罚决字〔2023〕5304002600156977号】,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4月7日受理,现已复议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公(交)行罚决字〔2023〕5304002600156977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中吊销C1准驾车型的处罚。
申请人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C1与E照在学习、考试时都没有在一起,甚至报考的要求都不一样,取得的这两种准驾资格属于两种不同的行政许可。在持有E照的前提下,驾驶报废摩托车上路,却同时将C1资格一并吊销,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的原则是过罚相当,交警的处罚违背了此原则,属于处罚过当,缺乏法律依据,这与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相悖,依法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
一、案件查处情况
2019年8月19日16时30分许,申请人驾驶悬挂云F14×××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玉溪通海县古城东路与礼乐路交叉路口,因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被通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勘验,申请人所驾驶的云F1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为5135×××,车驾号为2062×××,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车发动机号、车驾号与云F1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注册登记信息相符,云F1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初次登记日期为:1992年7月21日,强制报废期止为:2005年7月21日,机动车状态为:注销。民警现场电话请示通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领导同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扣留申请人驾驶的云F1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并当场开具了编号为530423391005336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经申请人签字认可后,当场交付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持强制措施凭证于十五天到通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持通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开具的编号为530423391005336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通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通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申请人交通违法一案进行立案调查。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其未及时到通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系其个人原因。通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调查清楚申请人违法事实后,于2023年1月9日向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拟吊销其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在行政处罚告知时,申请人自述不要求听证并签字捺印。2023年1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对申请人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罚款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云F1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作出处罚的证据有:被处罚人杨某的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
二、答复意见
(一)申请人虽然同时持C1及E类机动车驾驶证,但两类准驾车型同属于一个驾驶证,并不能单独使用。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国发秘政函〔2012〕244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对申请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是剥夺其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不能因其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是普通二轮摩托车而只剥夺其E类准驾车型资格。
(二)对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处罚款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并吊销其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已属于从轻处罚,不存在过重执法。
(三)申请人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后得知要吊销驾驶证,便想在换证时再处理,直到2023年1月3日才到通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系本人的原因导致2023年1月3日通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才对本案立案调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接受处理后于2023年1月9日作出处罚决定,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办理申请人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一案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
一、2019年8月19日,申请人驾驶云F14×××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通海县古城东路与礼乐路交叉路口处被通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查获。《通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审批表》、查获经过、违法图片材料显示:申请人违法行为为“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行驶证”。
二、2023年1月3日,《机动车驾驶证》显示,申请人准驾车型:C1E,有效期限:2013-01-04至2023-01-0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显示,申请人准驾车型:C1E,有效期始:2013-01-04,有效期止:2023-01-04,下次体检日期:2023-01-04,当前状态:违法未处理。
三、2023年1月3日,《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显示,云F14×××普通二轮摩托车,出厂日期:1992-06-01,初次登记时间:1992-07-21,强制报废期止:2005-07-21,机动车状态:注销。
四、2023年1月9日,被申请人以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为由,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给予罚款1050元、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云F14×××普通二轮摩托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通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审批表》;2.通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案的查获经过、询问笔录、违法图片等;3.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5.《处罚决定》等。
本机关认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一百条第一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二款“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申请人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国发秘政函〔2012〕244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之规定,申请人要求只吊销摩托车驾驶证、不吊销小汽车驾驶证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处罚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适用依据正确,内容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公(交)行罚决字〔2023〕5304002600156977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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