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82499 | 文     号 |   |
来   源 | 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3-10-25 |
李某不服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云玉政行复决字﹝2023﹞第10号)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玉政行复决字〔2023〕第10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紫艺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赵琦,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以书面反馈举报投诉案件处理结果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后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3月6日受理,现已复议完毕。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以书面反馈举报投诉案件处理结果违法。
申请人称:因维权救济需要,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6日以挂号信(XA1019789×××)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材料,举报投诉某公司生产的“茉莉花味滇橄榄汁饮料”不符合规定,但被申请人一直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告知举报投诉处理结果,认为该行为不符合《信访条例》规定。综上,申请人因生活需要购买涉案产品,其产品不符合相关规定与之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作为消费者具备提起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认为举报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与申请人举报奖励和投诉索赔息息相关,因此申请人是本案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确认被申请人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中的违反法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理由、事实和依据如下:2022年12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投诉信后,根据信件内容,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转由玉溪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于12月2日分别录入“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21530400002022120204×××)”、“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5304000020221××××)”。
投诉单流转信息时间轴:2022年12月2日,由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登记操作。同日,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通过平台把投诉单向下分流到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处理;12月6日,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进行横向分流,将投诉单转到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费者协会办公室处理。同日,由调解员进行初查反馈,设置办结期限为2023-02-13;12月14日,由调解员进行办结反馈,转到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处理,提交指挥员进行审批;12月16日,由指挥员进行办结审批操作,审批结果为同意,转到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处理,提交分派指挥员进行审批。同日,由分派指挥员进行办结审批操作,审批结果为同意。
举报单流转信息时间轴:2022年12月2日,由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登记操作。同日,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通过平台把举报单向下分流到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处理;12月9日,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进行横向分流,将举报单转到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费者协会办公室处理;12月14日,由调解员进行核查反馈,设置办结期限为2023-03-14。同日,由调解员进行办结反馈,转到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处理,提交指挥员进行审批;12月16日,由指挥员进行办结审批操作,审批结果为同意,转到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处理,提交分派指挥员进行审批。同日,由分派指挥员进行办结审批操作,审批结果为同意。
申请人投诉举报件办理情况: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费者协会于2022年12月6日将投诉举报转交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办理,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股于12月6日开始对投诉举报件进行办理,并于12月14日将办理情况反馈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费者协会。
被投诉人“某公司”地处玉溪高新区九龙片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属于被申请人派出机构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管辖,前述举报投诉转办流程证明申请人举报投诉件已经在具有管辖权的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得到办理,只是在办理过程中,由于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疏忽,没有及时将办理情况回复申请人,目前被申请人已责令该举报投诉件处理机构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将举报投诉办理情况及时回复申请人,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已于2023年3月22日根据申请人举报投诉件所涉举报和投诉内容分别进行了回复。
综上,被申请人已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对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举报投诉件进行了处理,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案涉举报投诉件属地管辖机构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未及时将举报投诉办理情况回复举报投诉人的情况,经被申请人内部监督后,已及时进行了纠正,申请人提出的“以书面反馈举报投诉案件”的复议请求已经得以实现,据此,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抗辩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书面材料进行举报投诉并非是网上举报投诉,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称在网上登记,申请人并不知道被申请人称的所谓登记举报投诉案件网站怎样进入查阅,所以被申请人未履行举报投诉案件告知义务违法。再者,申请人并未收到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任何答复。
经审理查明:
(一)2022年10月25日,申请人在滦州超市购买金额为6.90元的褚橙茉莉花味滇橄榄汁饮料。
(二)2022年11月26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XA1019789×××)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信》。依据申请人提供的邮件编号为XA1019789×××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截图及被申请人提供的挂号信信封影印件,显示该邮件于2022年11月29日由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
(三)2022年12月2日,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在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进行登记(编号:2153040000202212020479×××)后向下分流到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处理;12月9日横向分流到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费者协会办公室处理并自办操作;12月14日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就调查情况向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费者协会反馈内容为:“1.根据GB7718第4.4.2.1规定,使用‘无’、‘不含’等词汇时,其相应配料或成分量应为‘0’。2.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提供检测报告(NO:01WT202208134)从产品的标示、标签,成份含量等方面都进行了检测,其结果为合格。3.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同日,核查反馈、办结反馈后转到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处理,提交审批;12月16日办结审批后转到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处理,提交审批。同日,办结审批,审批结果为同意。
(四)2022年12月2日,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在全国12315平台对投诉进行登记(编号:2153040000202212020479×××)后向下分流到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处理;12月6日横向分流到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费者协会办公室处理并自办、初查反馈;12月14日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就调查情况向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费者协会反馈内容为:“1.根据GB7718第4.4.2.1规定,使用‘无’、‘不含’等词汇时,其相应配料或成分量应为‘0’。2.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提供检测报告(NO:01WT202208134)从产品的标示、标签,成份含量等方面都进行了检测,其结果为合格。3.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同日,办结反馈后转到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处理,提交审批;12月16日办结审批后转到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处理,提交审批。同日,办结审批,审批结果为同意。
(五)2022年12月9日,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玉市场监管〔2022〕第001号),告知申请人决定予以被举报企业责令改正,不予立案。
(六)2022年12月9日,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玉市场监管〔2022〕第002号),告知申请人其投诉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受理。
(七)2023年3月22日,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EMS标准快递(单号:129481282×××)向申请人邮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玉市场监管〔2022〕第001号)和《投诉受理决定书》(玉市场监管〔2022〕第002号)。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单号为129481282×××的EMS标准快递单影印件,显示被申请人于3月26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商品购买小票、账单详情;2.国内挂号信函(XA1019789×××)收据截图;3.《举报投诉信》及挂号信信封影印件;4.《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及《时间线信息》;5.《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及《时间线信息》;6.《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处理投诉情况反馈表》;7.《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玉市场监管〔2022〕第001号);8.《投诉受理决定书》(玉市场监管〔2022〕第002号);9.EMS标准快递单影印件等。
本机关认为: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其中,对于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于举报,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2022年11月2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投诉信》后,于12月2日在全国12315平台分别对投诉和举报事项进行登记、分流、办理,于12月9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玉市场监管〔2022〕第001号)和《投诉受理决定书》(玉市场监管〔2022〕第002号),12月16日办结审批,于2023年3月22日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告知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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