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55471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3-07-06 |
邱某不服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云玉政行复决字〔2023〕第7号)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玉政行复决字〔2023〕第7号
申请人:邱某
被申请人: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玉江大道小瞿井旁;
法定代表人:金家辉,支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2月15日作出的《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公(交)行罚决字〔2022〕5304002600155712号】,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2月10日受理,现复议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公(交)行罚决字〔2022〕5304002600155712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中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恢复驾驶证。
申请人称:
申请人对所骑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毫不知情,也不知道驾驶已达报废标准车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申请人此前两次驾驶同一摩托车被查获后只有一次进行了罚款,没有按照准驾车型不符进行处罚,导致被吊销驾驶证。
被申请人称:
2022年12月5日9时52分,申请人驾驶云FS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新平县××村委会××小组路段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查获。新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调查清楚申请人违法事实后,于2022年12月15日向其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拟吊销其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在行政处罚告知后,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听证,接受行政处罚。2022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对邱某1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对申请人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作出处罚的证据有: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对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如下:
一、申请人所驾驶的云FS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2009年11月6日初次登记,2022年11月6日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对此该车辆行驶证上有明确载明,且达到报废标准前交警支队车管所已通过手机短信通知车辆所有人即申请人父亲邱某2。申请人以对所骑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不知情,不知道驾驶已达报废标准车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不能成为免除处罚的理由。
二、经调查,申请人曾于2022年1月20日、2022年8月19日因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被新平县交警大队分别处警告、罚款50元。这两次处罚可能存在定性不准,漏处违法行为的问题,但与本案没有因果关系,申请人不能以前两次没有处罚其准驾不符违法行为来抗辩本次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办理申请人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一案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
一、2022年12月1日,机动车玉溪支队车管所对邱某2(申请人之父,普通摩托车云FS0××的所有人)的告知信息显示:你的普通摩托车云FS0××强制报废期止2022-11-06,目前逾期已被强制报废,请尽快办理注销业务;普通摩托车云FS0××因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未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公告该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二、2022年12月5日,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申请人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云FS0××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新平县××村委会××小组路段上道路行驶,被新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查获。
三、2022年12月12日,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云FS0××普通二轮摩托车强制报废期止:2022-11-06,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显示,云FS0××普通二轮摩托车出厂日期:2009-08-29,初次登记时间:2009-11-06,强制报废期止:2022-11-06,检验有效期止:2022-11-06,保险终止日期:2022-10-24,机动车状态:达到报废标准。
四、2022年12月12日,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驾驶证》显示,申请人驾驶证有效期限:2017-01-06至2023-01-06,准驾车型:C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显示,申请人驾驶证准驾车型:C1,有效期始:2017-01-06,有效期止:2023-01-06,下次体检日期:2023-01-06。
五、2022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以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未随车携带行驶证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为由,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给予罚款13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机动车玉溪支队车管所20230221-07云FS0××告知信息;2.新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案的查获经过、询问笔录、照片等;3.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4.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5.《处罚决定》等。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国发秘政函〔2012〕244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二款“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作出《处罚决定》,吊销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公(交)行罚决字〔2022〕5304002600155712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6日
相关阅读:
- 玉溪市卫生健康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 2024-08-28
- 玉溪市环境保护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 2023-09-04
- 玉溪市公共交通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2023-08-25
-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领导信息 2025-02-12
- 玉溪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2024-11-29
- 玉溪市妇幼保健院政务信息公开 2024-08-28
- 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局基本情况介绍 2024-08-28
- 玉溪市人民医院政务公开信息 2024-08-28
- 玉溪市中医医院政务公开信息 2024-08-28
- 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政务公开信息 202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