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29826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3-03-09 |
赵某不服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云玉政行复决字【2022】第10号)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玉政行复决字〔2022〕第10号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桂山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马云华,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5月25日作出的《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关于赵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书》(玉红政依复〔2022〕5号),于2022年7月23日通过EMS标准快递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2年7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完毕。
申请人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更正答复,对未公开事项进行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玉溪市红塔区××路××号××小区1幢1单元102号房屋所有权人,其所在小区正在进行红塔区玉兴街道××片区二期老旧小区改造,为了解该改造项目和因老旧小区改造产生的征收相关信息,于2022年4月24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房屋所在地块关于老旧小区改造及征收的相关文件:1.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相关材料;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3.入户调查通知;4.调查结果。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关于赵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书》(玉红政依复〔202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认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往往都伴随着房屋及土地征收,且申请人所在小区也确实存在房屋及土地被征收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房屋及土地征收需要履行的法定手续,报批前后产生各种征地相关文件(包括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事项),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所申请事项进行公开。
此外,申请人曾就相同申请事项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玉溪市人民政府答复申请人—关于“入户调查通知”“调查结果”建议向红塔区人民政府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玉溪市政府之所以建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红塔区人民政府申请有关资料,是基于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前提,故而被申请人本身是持有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事项的相关材料的。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更正答复,对未公开事项进行公开。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申请所涉的红塔区××路××号××小区系老旧小区改造片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南省高质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升级若干政策措施》(云政办发〔2022〕6号)和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玉溪市城镇老旧小区连片改造提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市建通〔2022〕13号)等文件精神,经红塔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启动红塔区玉兴街道××片区老旧小区连片改造工作,申请人申请所涉房屋片区属于该改造片区。
(二)申请人申请所涉的红塔区××路××号××小区老旧小区改造中并不涉及征收内容。在玉溪市城镇老旧小区连片改造提质工作实施方案的改造内容清单当中,改造内容包含建筑物修缮、供排水设施改造、加强消防安全、拆除违法建筑等数项明细内容,但并无征收内容。申请人申请所涉的红塔区××路××号××小区仅作为老旧小区改造提质的片区对象,但该老旧小区改造并不存在征收情况。
(三)作出的答复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申请所涉的红塔区××路××号××小区系老旧小区改造片区对象,玉溪市城镇老旧小区连片改造提质工作实施方案并不涉及征收内容,实际实施过程中也并未涉及征收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的答复书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公开事项进行了了解和检索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所作出的《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关于赵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书》法律适用正确,内容适当,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
一、2019年12月16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塔区城市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玉红政办发〔2019〕29号)。
二、2020年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
三、2022年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质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升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6号)。
四、2022年4月2日,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玉溪市财政局、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玉溪市城镇老旧小区连片改造提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市建通〔2022〕13号)。
五、2022年4月24日,申请人通过EMS标准快递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了《红塔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1.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相关材料;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3.入户调查通知;4.调查结果。
六、2022年4月27日被申请人签收《红塔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关于赵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书》(玉红政依复〔2022〕5号),并于2022年5月27日向申请人寄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相关材料;2.《红塔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关于赵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书》(玉红政依复〔2022〕5号);4.《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塔区城市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玉红政办发〔2019〕29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6.《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质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升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6号);7.《关于印发玉溪市城镇老旧小区连片改造提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市建通〔2022〕13号);8.EMS标准快递邮寄单复印件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
城市老旧小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和发展工程,被申请人推进城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对于改善民生、推动发展,增强市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被申请人系统筹组织该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行政机关,符合依申请受理并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主体资格。其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并按申请人指定方式进行送达。
二、被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答复适用依据正确,内容并无不当。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老旧小区改造文件精神,红塔区委、区政府经研究决定启动红塔区玉兴街道朱槿北片区老旧小区连片改造工作。《玉溪市城镇老旧小区连片改造提质工作实施方案》中,改造内容清单已明确改造包含建筑物修缮、供排水设施改造、加强消防安全、拆除违法建筑等数项明细内容,并未涉及有关征收项目内容。案涉小区属××片区二期老旧小区改造提质范围,其改造内容包括“完善基础设施、优化居住环境、提升服务功能、打造小区特色、强化长效管理”等5方面的改造。截至目前,该片区实际实施改造过程中未涉及有关征收项目内容,亦未产生相关征收文件和征收信息。故被申请人应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介绍了“××片区老旧小区改造基本情况”,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未检索到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相关材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入户调查通知、调查结果”等信息,该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关于赵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书》(玉红政依复〔2022〕5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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