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21332076 | 文     号 |   |
来   源 | 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2-02-21 |
郭某不服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云玉政行复驳决字〔2021〕第2号)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云玉政行复驳决字〔2021〕第2号
申请人:郭××。
被申请人: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玉溪市红塔区汇溪路上段。
法定代表人:师燕忠,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4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玉卫健函〔2021〕5号)不服,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初步审查,本机关于2021年6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1.请求获取关于申请人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两份报告与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不符。2.《玉溪市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玉人社局通〔2011〕128号)与整件事情密切相关,系被申请人从其他组织获取的,应提供给申请人。
申请人称:2013年,因申请人原所在单位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违反竞聘程序及劳动合同法,导致申请人岗位等级工资一直未定,一直停留在2013年以前,直接导致申请人达到退休年龄时以非正常程序按未聘人员退休。申请人一直向各级各部门反映,并于2021年3月下旬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以书面形式公开以下内容:《中共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郭××同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中共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委员会关于郭××同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玉溪市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玉人社局通〔2011〕128号)。但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玉卫健函〔2021〕5号)却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未予公开。申请人认为,《中共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郭××同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是由卫健委制作的有关其个人切身利益和有损其个人名誉与事实不符的报告;《中共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委员会关于郭××同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玉溪市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玉人社局通〔2011〕128号)是被申请人从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以上三个报告和文件可以不对社会公开,但关乎申请人切身利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应提供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中共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委员会关于郭××同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中共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郭××同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系在解决申请人在退休过程中岗位聘任、职级问题的文件,是被申请人的内部人事管理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答复申请人,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玉溪市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玉人社局通〔2011〕128号)不是被申请人制作完成的,不应由被申请人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答复申请人,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证据交换期间,申请人2次阅卷,但未提交抗辩材料。
经审理查明:一、2021年3月24日,申请人通过EMS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公开《中共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郭××同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中共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委员会关于郭××同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玉溪市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玉人社局通〔2011〕128号),并要求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公开上述内容。
二、2021年3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送邮件。之后进行收文处理,并交由相关科室办理。2021年4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EMS特快专递向申请人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意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三个文件其中涉及申请人的是《中共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郭××同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规程(修订)的通知》和《玉溪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中的人事管理,决定不予公开。
三、2021年4月14日,被申请人以直接送达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意见告知书>的通知》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玉卫健函〔2021〕5号)。明确:1.被申请人发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意见告知书》存在不当,决定撤销该告知书,并重新告知。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三个文件,其中《中共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郭××同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中共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委员会关于郭××同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属于内部人事管理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玉溪市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玉人社局通〔2011〕128号)不是被申请人制作,不由被申请人负责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申请人在表明对其申请公开的文件材料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答复有异议的情况下,签收了《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意见告知书>的通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玉卫健函〔2021〕5号)。
上述事实,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EMS特快专递信封、快递动态截图;2.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收文处理笺、行文审批处理笺、会议签到表;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意见告知书》及EMS特快专递邮寄凭证、快递查询单;4.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文审批处理笺及《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意见告知书>的通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玉卫健函〔2021〕5号);5.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但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玉卫健函〔2021〕5号),并于同日送达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最迟应于2021年6月1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时,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六十日法定申请期限,且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
综上,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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