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76648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日期 | 2024-12-31 |
玉溪市2024年第三季度涉文旅典型案件公示公告
案件名称: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案。
案件情况:2024年8月13日11时,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红塔大队在玉溪高铁站巡查发现当事人代XX驾驶云FD849XX车辆,通过微信揽客的方式拉载乘客1名,到目的地后收费50元,从玉溪站出发,目的地新平县。该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
法律依据:该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代XX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红塔区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9月13日
案件名称:云FD161XX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件情况:2024年9月6日15时21分,我大队执法人员在原江通收费站卡点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李忠宝驾驶其妻杨XX名下的云 FD161XX小型桥车从滴滴平台接台从玉溪龙马大酒拉一名乘客至通海园丁小区。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杨XX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经过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取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杨XX存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事实,并未造成重大危害。经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当事人杨XX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当事人杨XX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江川区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9月9日
案件名称: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案。
案件情况:2024年9月10日,执法人员监督检查云 FY49XX车辆动态监控中发现异常,2024 年 8月26日云 FY49XX车辆运行轨迹(曲江至玉溪后返回通海)。经调查核实,刘XX驾驶员驾驶车辆从建水县曲江镇到玉溪师院拉载乘客 6 人后返回通海县,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驾驶员询问笔录、客运站报班记录、车辆动态监控信息、包车系统查询信息等证据证明。经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该车所属企业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玉溪华泰运输有限公司通海分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通海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9月18日
案件名称: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案。
案件情况:2024年8月30日09时,执法人员监督检查云FY20XX车辆动态监控中发现异常。经调查核实,2024年8 月26日09 时48分驾驶员马XX驾驶云 FY20XX 车从通海客运站出发,经江通高速杨广收费站上高速,从雄关收费站出高速,途径江川、红塔区至昆明。云 FY20XX 许可线路为通海—研和(S304)研和—昆明(G8511)。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驾驶员询问笔录、客运站报班记录、车辆动态监控信息、包车系统查询信息、云南省道路运输业务管理平台查询信息、江通高速公路出入口信息等证据证明。经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该车所属企业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玉溪华泰运输有限公司通海分公司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通海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9月18日
案件名称:邱XX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件情况:2024年9月18日17时50分,当事人邱XX驾驶 云FD976XX比亚迪牌汽车行驶至新平县城东收费站,经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新平大队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上拉有2名乘客,经过对当事人以及车上的乘客询问、调查,发现当事人邱XX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调查结果: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邱XX驾驶 云FD976XX比亚迪牌汽车未取得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事实。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并表明身份,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等。现场人员承认存在上述事实,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云FD976XX比亚迪牌汽车驾驶员邱XX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单位:玉溪市新平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9月19日
案件名称:红塔区楠茜箱包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件情况:2024年5月11日,当事人在位于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小庙街9组团5号经营的红塔区楠茜箱包店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CHANEL”“DIOR”“CELINE”品牌商标的商品,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涉案有“CHANEL”品牌标识商品共计22件,经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CHANEL LIMITED(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涉案有“DIOR”品牌标识商品共计5件,经路威酩轩(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克里斯汀˙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涉案有“CELINE”品牌标识商品共计7件,经路威酩轩(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CELINE(色丽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涉案有“CHANEL”“DIOR”“CELINE”品牌标识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8712元,当事人没有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和合法来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处罚结果:一、没收依法扣押的物品27件:香奈尔(CHANEL)品牌标识的斜挎包共计12个、香奈尔(CHANEL)品牌标识的耳钉共计3对、香奈尔(CHANEL)品牌标识的胸针共计2只、香奈尔(CHANEL)品牌标识的钱夹1个、克里斯汀˙迪奥(Christian Dior)品牌标识的斜挎包共计4个、赛琳(CELINE)品牌标识的斜挎包共计4个、赛琳(CELINE)品牌标识的手提包1个; 二、罚款人民币9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单位: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4年7月5日
案件名称:易门龙泉黑森林音乐餐吧(李智)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案件情况: 2024年5月6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向未成年人吴松(16岁)、刘斌(16岁)、普彦斌(16岁)、吴晓艳(17岁)售出88.00元的活动套餐(原价154.00元),该套餐包含雪花勇闯(12瓶)(151元)、冰毛豆1份1元、香酥1份1元、瓜子1份1元,活动优惠比例57.1%,优惠后酒水86.22元该啤酒进货价63.00元/件,获取违法所得23.22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处罚结果: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3.22元; 3.并处8000.00元罚款。 罚没合计8023.22元(捌仟零贰拾叁元贰角贰分)
处罚单位: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4年7月9日
案件名称:红塔区舒欣美容店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案件情况:接消费者投诉,当事人红塔区舒欣美容店在经营中预先拟定“健康管理中心档案表”会员协议(以下简称“会员协议”)、“诺曼姿健康管理办卡须知”(以下简称“办卡须知”)、紫色“健康管理中心贵宾卡 尊贵人生品质特权 NO.888888”(以下简称“贵宾卡”)格式条款并重复使用至今。当事人作为适格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但其在“会员协议”“办卡须知”、紫色“贵宾卡”格式条款中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内容,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费者权利。
法律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八条规定。
处罚结果: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处罚单位: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4年6月11日
案件名称:光辉岁月KTV接纳未成年人
案件情况: 2024年4月24日,新平县公安局在办理云南省光辉岁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以下简称“光辉岁月主题KTV”)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的案件中,发现光辉岁月主题KTV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遂将“关于云南省光辉岁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问题线索移送新平县文化和旅游局,附案件卷宗共232页。
2024年5月7日,新平县文化和旅游局对该问题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6月13日9时28分至10时16分对光辉岁月主题KTV的负责人廖新全进行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6月14日,到新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调取白某婷、方某涵、徐某芳等13名未成年人的户口证明及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云0427刑初112号】。
法律依据:以上事实有公安机关移交书证材料,廖新全调查询问笔录,白某婷、方某涵、徐某芳等13名未成年人的户籍证明材料,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云0427刑初112号】等证据材料证实。云南省光辉岁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2024年7月8日经新平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30427160077)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新平县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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