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26457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日期 | 2024-04-17 |
玉溪市2024年第一季度涉文旅典型案件公示公告
案件名称:元江县畅享娱乐派对城涉嫌接纳未成年人案
案件情况:2023年12月27日21时21分,元江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元江县畅享娱乐派对城的过程中发现1名疑似未成年人在元江县畅享娱乐派对城曼谷包房内消费,经执法人员对疑似未成年人李某某进行现场笔录及公安机关提供的户口证明,证实李某某属于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对疑似未成年人信息登记并拍照、按印。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元江县畅享娱乐派对城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元江县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1月25日
案件名称:红塔区真彩文具经营部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
案件情况:2024年1月17日,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红塔区新闻出版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对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中卫路8幢7号红塔区真彩文具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范围为:文具用品、日用品的销售,内有《新编字典》、《新华字典》等19本字典,《中国共产党章程》129本,《团章》49本,经询问现场负责人张有英,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对红塔区真彩文具经营部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事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认为红塔区真彩文具经营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红塔区真彩文具经营部没收出版物197册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2月4日
案件名称:玉溪市红塔区利利娱乐会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案
案件情况:2023年12月12日,玉溪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李棋派出所线索移交函,反映2023年12月5日23时许,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李棋派出所在开展娱乐场所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玉溪市红塔区泰安路与康井路交岔口的红塔区利利娱乐会所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止入内标志及未按规定核实人员信息,致使2名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2024年1月5日经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玉溪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玉溪市红塔区利利娱乐会所涉嫌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事进行立案。经向现场负责人询问,证实2023年12月5日23时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李棋派出所查获2名未成年人进入该娱乐场所一事属实。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符合《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文化领域第9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玉溪市红塔区利利娱乐会所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3月11日
案件名称:玉溪市科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盗版软件案
案件情况:2023年12月15日,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玉溪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转交的云南省版权局案件移转函(云版函〔2023〕2号)称:在开展云南省相关示范创建申报工作时,收到玉溪市特殊教育学校的申报材料,其材料显示玉溪市特殊教育学校在2022年9月向玉溪市科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办公软件“WPS Office 2019”101套,经云南省新闻出版局与金山公司核实,金山公司未查询到该项订单记录,也未对该学校出具过对应的产品授权证书文件,玉溪市科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涉嫌销售盗版软件嫌疑。2023年12月21日,经审批,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月30日,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玉溪市红塔区时代广场3-9号玉溪市科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认为玉溪市科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发行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玉溪市科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元(¥10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3月12日
案件名称:云FD08XXX号出租车驾驶员高XX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案件情况:2023年12月9日19:18-19:30分,云FD08XXX号出租车驾驶员高XX在从火车站到时代广场的营运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被乘客投诉至我处。经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云FD08XXX号出租车驾驶员高XX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1月4日
案件名称:云FD04XXX号出租车驾驶员郭XX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案件情况:2024年1月7日20:30-20:41分,云FD04XXX号出租车驾驶员郭XX在从一中到高铁站的营运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被乘客投诉至我处。经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云FD04XXX号出租车驾驶员郭XX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1月12日
案件名称:云FD09XXX号出租车驾驶员许X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案件情况:2024年1月18日17:50-18:04分,云FD09XXX号出租车驾驶员许X在从小庙街到玉溪二小区的营运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被乘客投诉至我处。经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云FD09XXX号出租车驾驶员许X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1月26日
案件名称:云FT3XXX号出租车驾驶员陈XX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案件情况:2023年12月22日16:31-16:42分,云FT3XXX号出租车驾驶员陈XX在从财校至城南站的营运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被乘客投诉至我处。经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云FT3XXX号出租车驾驶员陈XX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2月5日
案件名称:云FD65XXX号出租车驾驶员刘XX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案件情况:2024年2月7日2:15-2:23分,云FD65XXX号出租车驾驶员刘文奎在从沃尔玛至金源酒店的营运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被乘客投诉至我处。经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云FD65XXX号出租车驾驶员刘XX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2月8日
案件名称: 红塔区荷花经济小吃店(王玉萍)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案件情况: 2024年01月29日,红塔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玉红检刑行意〔2024〕17号)、《不起诉决定书》(玉红检刑不诉〔2023〕610号),对王玉萍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决定不起诉,建议我局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本局于2024年02月01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王玉萍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红塔区荷花经济小吃店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4年3月11日
案件名称:宏银旅馆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案
案件情况:2023年10月23日,易门县公安局发现龙泉街道宏银旅馆工作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住宿时未按规定登记旅客基本信息。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宏银旅馆作出停业整顿1个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 易门县公安局
处罚时间: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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