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05890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日期 | 2024-01-08 |
玉溪市2023年第四季度涉文旅典型案件公示公告
玉溪市2023年第四季度涉文旅典型案件公示公告
案件名称:李XX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案
案件情况:2023年8月15日,我局接游客投诉,反映其通过李XX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旅游宣传,了解到马来西亚仙本那旅游线路,并报名参团,通过微信转账费用15540元到李XX微信账户,后因团期原因未能出行,要求退款一直未果,故投诉。2023年8月21日,我局立案调查。2023年8月25日,云南畅悦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X提供了未招徕、组织、接待过游客的情况说明。2023年8月31日,查明了李XX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微信朋友圈群发旅游信息,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费用,其行为已经构成“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招徕线路、收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属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给予行为当事人李XX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红塔区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10月7日
案件名称:玉溪旭凯歌舞厅涉嫌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案
案件情况:2023年8月5日,投诉人罗先生反映其子罗某(17岁)8月3日在玉溪市红塔区研和街道虎山路中段“旭凯KTV”给同学过生日时被社会人员殴打受伤,但KTV工作人员没有报警,也没有联系监护人,故投诉KTV不负责任让未成年进入。经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领导批准,该投诉线索由玉溪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8月22日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玉溪旭凯歌舞厅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一事予以立案。9月1日,执法人员对玉溪旭凯歌舞厅法定代表人余XX进行调查询问,其对2023年8月3日晚执法人员根据监控录像制作的截图证据予以确认,证实8月3日晚玉溪旭凯歌舞厅营业期间,确有未成年人进入该场所。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玉溪旭凯歌舞厅作出:1.责令当事人在前台增设工作人员,加强对进入场所人员身份证件检查核验;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玖佰贰拾元整(¥92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10月26日
案件名称:福建省清雅轩图书有限公司涉嫌发行非法出版物案
案件情况:2023年7月16日10时23分至15时55分,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红塔区新闻出版局提供的案件线索,对玉溪市红塔区万达广场1号门前出版物销售经营点(福建省清雅轩图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摆放部分少儿类出版物,书籍质量差,部分无出版信息,疑似非法出版物。2023年7月17日,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委托云南省新闻出版产业技术中心(云南省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对扣押的疑似非法出版物抽样进行鉴定。2023年10月24日,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云南省新闻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出版物鉴定意见书:所送样品均为非法出版物。本局认为,福建省清雅轩图书有限公司涉嫌发行非法出版物。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福建省清雅轩图书有限公司作出没收非法出版物1808册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11月1日
案件名称:红塔区山水知音娱乐城KTV超时营业案
案件情况:2023年11月6日,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案件移送书(玉红公(玉兴)文综移字〔2023〕002号),反映派出所于2023年10月29日凌晨4点30分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山水知音娱乐城KTV312包房还在营业,疑似存在超时营业行为。2023年11月16日,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调取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移送2023年10月29日凌晨红塔区山水知音娱乐城KTV前台及走廊监控视频资料,证实2023年10月29日凌晨红塔区山水知音娱乐城KTV存在超时营业行为。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及《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0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红塔区山水知音娱乐城KTV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11月16日
案件名称:玉溪市红塔区天空网络休闲屋涉嫌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案
案件情况:2023年10月16日,玉溪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移送案件通知书,反映派出所对玉溪市红塔区天空网络休闲屋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一案进行调查,审查发现天空网络休闲屋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移送玉溪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2023年10月25日经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玉溪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玉溪市红塔区天空网络休闲屋涉嫌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事进行立案。经询问调查,证明玉溪市红塔区天空网络休闲屋存在违规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及《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文化领域第4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11月17日
案件名称:云南悦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案件情况:2023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红塔区朱槿路48-2号商铺云南悦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组织会议宣传招徕老挝、越南出境游游客,现场收取了云南悦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店长、旅游顾问名片,越南、老挝宣传会议签到表,越南、老挝线路宣传单,并由云南悦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提供了分公司营业执照、云南悦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经查云南悦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取得出境旅游经营资质。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云南悦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作出责令停业30天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对负责人宋XX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红塔区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11月3日
案件名称:宋XX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案
案件情况:2023年10月18日9时30分,澄江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澄江市凤麓街道办事处翠竹市场 D区小五金2号宋XX商铺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于2023年9月28日通过电话联系昆明螺丝湾的批发商通过物流购进16个音像制品U盘在澄江市凤麓街道办事处翠竹市场 D区小五金2号宋XX商铺进行销售,至查获时还未销售过,16个音像制品U盘的价值为107.00元。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款的有关规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宋XX商铺作出:1.警告;2.没收音像制品U盘16个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澄江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10月27日
案件名称:华宁电竞网咖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案
案件情况:2023年11月8日,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华宁县宁州街道东市街泉乡新城5栋4号商铺一层华宁电竞网咖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场所当时正在营业,场所内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巡查记录表记录不齐全。2023年11月09日,经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人批准,对华宁电竞网咖涉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实2023年11月8日华宁电竞网咖存在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行为。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华宁电竞网咖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11月20日
案件名称:华宁县星爵网咖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案
案件情况:2023年11月8日,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华宁县宁州街道宁康街宁阳嘉园一楼华宁县星爵网咖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场所当时正在营业,场所内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巡查记录表记录不齐全。2023年11月09日,经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人批准,对华宁县星爵网咖涉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实2023年11月8日华宁县星爵网咖存在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行为。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华宁县星爵网咖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11月20日
案件名称:华宁宁州新纪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案
案件情况:2023年11月9日,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华宁县宁州街道宁阳路星源小区铺面华宁宁州新纪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场所当时正在营业,场所内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巡查记录表记录不齐全。2023年11月10日,经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人批准,对华宁宁州新纪网吧涉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实2023年11月9日华宁宁州新纪网吧存在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行为。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华宁宁州新纪网吧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11月21日
案件名称:华宁县摩天网咖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案
案件情况:2023年11月22日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盘溪镇康鑫商业中心C区二楼华宁县摩天网咖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场所当时正在营业,场所内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巡查记录表记录不齐全。2023年11月23日,经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人批准,对华宁县摩天网咖涉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实2023年11月22日华宁县摩天网咖存在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行为。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华宁县摩天网咖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11月30日
案件名称:华宁同乐娱乐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未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案
案件情况:2023年4月25日,华宁县公安局盘溪派出所向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移交了移送证据材料清单,其反映2023年3月21日,未成年人赵某某、王某某等等2人在你单位KTV包房内消费娱乐并饮用了酒水。2023年11月20日,经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人批准,对华宁同乐娱乐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实2023年3月21日华宁同乐娱乐有限公司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未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的行为。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华宁同乐娱乐有限公司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11月27日
案件名称:易门艾格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接纳未成年人案
案件情况:2023年10月20日22时36分易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易门县公安局龙泉派出所对易门艾格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日常检查,发现易门艾格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三楼301包房内有2名未成年人。经易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案情进行调查、询问和取证,证实易门艾格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违规接待未成年人。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易门艾格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玖拾捌元整(¥298.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易门县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11月24日
案件名称:峨山县热浪网吧超时营业案
案件情况:2023年11月23日,峨山县文旅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峨山县热浪网吧正常检查时,检查时发现11月23日凌晨00时03分,共有8人在电脑上正在上网娱乐,大厅游戏区有3人,VIP游戏区有5人。执法人员立即拍照固定证据。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主机进行检查,主机显示共有8台电脑在开机上网娱乐,主机显示时间为凌晨00时04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见证下,打开网吧电脑,调取中国授时中心提取时间证据,授时中心网站显示时间为凌晨00时08分。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处罚结果: 给予峨山县热浪网吧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 峨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 2023年11月23日
案件名称:江川区金芬焙烤食品店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和生产经营食品标签不实的食品案
案件情况:2023年9月14日,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投诉人称购买的玫瑰月饼和白糖月饼(厂家地址:江川区早街“宏达食品厂”),生产日期均表明2023年9月15日生产,保质期30天,投诉人认为厂家食品存在问题。根据投诉,2023年9月18日,江川区局执法人员到江川区金芬焙烤食品店依法对江川区金芬焙烤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待售的12个五仁酥饼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9月19日,66个五仁酥饼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9月20日。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 给予江川区金芬焙烤食品店作出: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78个;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元(¥10.00元);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3年10月18日
案件名称: 新平水塘正宗鲜鱼馆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案件情况: 2023年10月30日,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新平水塘正宗鲜鱼馆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操作间操作间的“三防”设施未完善、操作间存在卫生死角、物品摆放杂乱等问题。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新平水塘正宗鲜鱼馆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3年11月29日
案件名称:云FT3XXX号出租车驾驶员杜XX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案件情况:2023年10月17日11:31-11:42分,云FT3XXX号出租车驾驶员杜XX在从城西客运站至冯井六组的营运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被乘客投诉至我处。经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云FT3XXX号出租车驾驶员杜XX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3年10月24日
案件名称:云FT5XXX号出租车驾驶员高XX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案件情况:2023年9月30日1:15-1:19分,云FT5XXX号出租车驾驶员高XX在从福寿街至制程大厦的营运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被乘客投诉至我处。经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云FT5XXX号出租车驾驶员高XX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3年11月1日
案件名称:云FD04XXX号出租车驾驶员刘XX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案件情况:2023年11月8日21:09-21:21分,云FD04XXX号出租车驾驶员刘XX在从淘宝街至鸳鸯塘的营运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被乘客投诉至我处。经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云FD04XXX号出租车驾驶员刘XX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3年11月10日
案件名称:云FD04XXX号出租车驾驶员刘XX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案件情况:2023年11月12日19:02-19:10分,云FD04XXX号出租车驾驶员刘XX在从七星街农村信用社到中医院侧门的营运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被乘客投诉至我处。经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云FD04XXX号出租车驾驶员刘XX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3年11月14日
案件名称:云FD04XXX号出租车驾驶员刘XX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案件情况:2023年11月6日20:31-20:41分,云FD04XXX号出租车驾驶员刘XX在从淘宝街至小广场晨盟KTV的营运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被乘客投诉至我处。经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云FD04XXX号出租车驾驶员刘XX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3年11月14日
案件名称:云FD10XXX号出租车驾驶员桂XX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案件情况:2023年11月26日08:20分左右,云FD10XXX号出租车驾驶员桂XX在从东风南路六品村4组21栋1号至玉溪第三中学的营运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被乘客投诉至我处。经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云FD10XXX号出租车驾驶员桂XX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3年12月4日
案件名称:云FD08XXX号出租车驾驶员马X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案件情况:2023年12月7日17:30分左右,云FD08XXX号出租车驾驶员马X在从高铁站至极中心的营运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被乘客投诉至我处。经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云FD08XXX号出租车驾驶员马X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3年12月13日
案件名称:云FD67XXX号出租车驾驶员林XX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案件情况:2023年11月26日8:09-8:20分,云FD67XXX号出租车驾驶员林XX在从明珠路3号金源酒店至玉溪师范学院的营运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被乘客投诉至我处。经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云FD67XXX号出租车驾驶员林XX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3年12月19日
案件名称:云FD55XXX号出租车驾驶员角XX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案件情况:2023年10月26日17:40分左右,云FD55XXX号出租车驾驶员角XX在从小庙街至原高快客运站的营运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被乘客投诉至我处。经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云FD55XXX号出租车驾驶员角XX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3年12月19日
案件名称:云ADA2XXX号出租车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网巡混跑案
案件情况:2023年12月6日15时,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在高铁站入口巡查发现当事人万XX驾驶云ADA2XXX运载1名乘客,通过哈罗平台下单,从玉溪高铁站上车,到昆明市晋宁区卫生职业学院下车。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万XX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当事人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哈罗订单截图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万XX存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属实。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云ADA2XXX号出租车驾驶员万XX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红塔区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3年12月6日
案件名称:云ADA2XXX号出租车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网巡混跑案
案件情况:2023年12月6日15时,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在高铁站入口巡查发现当事人万XX驾驶云ADA2XXX运载1名乘客,通过哈罗平台下单,从玉溪高铁站上车,到昆明市晋宁区卫生职业学院下车。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万XX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当事人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哈罗订单截图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万XX存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属实。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云ADA2XXX号出租车驾驶员万XX作出罚款人民币贰百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红塔区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3年12月6日
案件名称:云FD08XXX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黄XX载客时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案件情况:2023年12月6日9时58分,我大队执法人员在江川区湖滨路路段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黄XX驾驶云FD08XXX小型轿车从宁海路拐角拉乘客至区人民医院,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行为。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云FD08XXX号出租车驾驶员黄XX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江川区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3年12月12日
案件名称:云FD09XXX驾驶员周X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案
案件情况:2023年11月30日9时17分,我大队执法人员在江川区小花园路段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周X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云FD09XXX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云FD09XXX号出租车驾驶员周X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江川区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3年12月13日
案件名称:云FD50XXX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罗X载客时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案件情况:2023年12月11日15时05分,我大队执法人员在江川区湖滨路路段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罗X驾驶云FD50XXX在营运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行为。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云FD50XXX号出租车驾驶员罗X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江川区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3年12月18日
案件名称:元江红河热海谷酒店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案
案件情况:2023年9月25日,元江县公安局因远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元江红河热海谷酒店员工李XX不按规定登记入住酒店旅客的信息。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元江红河热海谷酒店李XX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 元江县公安局因远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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