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11305803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1-11-19 |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信息摘要(玉抚管罚决字〔2021〕100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玉抚管罚决字〔2021〕1007号 |
被处罚人 | 周XX |
案件名称 | 周XX违法在抚仙湖使用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的渔船载客入湖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1年9月20日10时许,周XX在抚仙湖大湾水域使用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的渔船运载4名游客入湖,其行为构成在抚仙湖使用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的渔船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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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 | 周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给予周XX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周XX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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