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11289047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1-09-24 |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信息摘要(玉抚管罚决字〔2021〕20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玉抚管罚决字〔2021〕2010号 |
被处罚人 | 秦XX |
案件名称 | 秦XX在抚仙湖水域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案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1年9月8日21时30分左右,秦XX在抚仙湖秦家山水域使用“大鱼网”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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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 | 秦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对秦XX给予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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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方式和期限 | 秦XX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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