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11287401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1-09-18 |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信息摘要(玉抚管罚决字〔2021〕312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玉抚管罚决字〔2021〕3126号 |
被处罚人 | 马XX |
案件名称 | 马XX在星云湖禁渔期违法捕捞案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1年9月7日20时30分许,马XX于星云湖禁渔期间,在玉溪市江川区大营湾网红桥附近的星云湖水域内用鲤鱼网进行捕捞,尚未捕获渔获物。 |
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 | 马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在禁渔期违法捕捞;依据《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给予马XX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马XX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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