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11283783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1-09-08 |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信息摘要(玉抚管罚决字〔2021〕31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玉抚管罚决字〔2021〕3120号 |
被处罚人 | 王XX |
案件名称 | 王XX在星云湖禁渔期违法捕捞案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1年8月31日8时30分许,王XX于星云湖禁渔期,在玉溪市江川区兰田大咀附近的星云湖水域用鲫鱼网进行捕捞,其行为构成在禁渔期捕捞。王XX尚未捕获渔获物,使用网具尺寸较小违法情节较轻,案发后亦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 |
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 | 王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在禁渔期违法捕捞;依据《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给予王XX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王XX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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