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75727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水利局 | 公开日期 | 2024-12-30 |
法治水利 | 峨山县水利局强化水土保持监管,防范“未批先变”违法行为
一、案情简介
2024年9月6日,峨山县水利局在进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时发现,某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项目占地、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防治责任范围、挖填土石方总量均增加30%以上,且未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补充修改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未批先变”水土保持违法事实。
二、案件处理结果
2024年9月10日,峨山县水利局向该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完成该项目水土保持变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时要求企业加强日常巡查及隐患排查工作,防止新增人为水土流失。建设单位接到限期整改通知后,积极配合整改工作,在限期内完成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编制报批,并于2024年11月14日,取得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批复,案件得以顺利办结。
三、典型意义
水土保持是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作为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法律意识,全面履行水土保持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下一步,峨山县水利局将继续加强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做到事前预防,源头控制,全过程跟踪项目进展情况。
四、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 53 号)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一)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三)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四)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五)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相关阅读:
- 市水利局工作组调研新平县水资源管理工作 2025-03-14
- 关于核发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玉溪峨山富泉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公示 2025-03-11
- 玉溪市应急管理局创新运用“七一一”机制加强“送教入企”培训监管 2025-03-11
- 元江县:开展地震灾害综合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2025-03-11
-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强化帮扶指导 推动自动监控数据质量提升工作落地见效 2025-03-10
- 峨山县防震减灾局参加“三八维权月”法治宣传活动 202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