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01206904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0-12-03 |
玉溪市水利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玉溪市水利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对水利行业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效率和执行力,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试行)》(云双随机联发〔2019〕2号)、《关于印发玉溪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玉监联席〔2019〕1号)等文件精神及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联席会议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是指市水利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水利行政执法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流程,通过机选方式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监管检查对象,并将检查结果按规定流程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市水利局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监管对象)涉及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安全生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水资源费征收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实情况、防汛抗旱、河道采砂等事项进行抽查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市水利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坚持依法监管、统筹安排、公平公开、便民高效和“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以下统一简称“省级平台”),实行联合双随机抽查全程电子化管理,确保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六条 局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科牵头负责抽查监督检查事项清单审核公开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更新公开;局相关科室(站、中心)及局属有关单位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应用、维护的主体,负责对照抽查监督检查事项清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主要包括建立更新检查对象名录库、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和监管检查对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结果公开;负责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任务清单
第七条 随机抽查事项任务清单,根据市水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布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以及其他行政权力对应的监管责任事项,由局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科牵头、相关科室(站、中心)配合制定。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任务清单要明确检查事项名称、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抽查对象、抽查主体、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检查方式等。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水利行业监管工作需要,由局相关科室(站、中心)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修改意见,经局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科审核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同时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随机抽查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有关科室(站、中心)应当于当年12月25日前制定来年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报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科审核、公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抽查任务、抽查范围、抽查比例和频次,以及实施检查时间、牵头和协同部门等内容。
第十一条 双随机抽查由有关科室(站、中心)牵头组织实施。 有关科室(站、中心)在公示系统中设置抽查任务和方案,明确任务名称、执行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参与部门等事宜。
第十二条 有关科室(站、中心)任务设置完成后,启动系统中的随机摇号程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照预定的比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名单。各有关科室(站、中心)也可以自行确定检查对象作为本次双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直接导入省级平台, 任务设置完成后,可直接从导入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比例抽取被检查对象名单。经确认操作后,抽取产生的被检查对象名单自动锁定,不得更改。
第十三条 各有关科室(站、中心)针对任务要求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的方式。对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检查人员进行随机匹配。
第十四条 已抽取的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健康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选派,无须摇号抽取。随机抽取的检查人员,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应重新抽取。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检查活动, 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同一被检查对象要一次性完成清单中所有内容的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执行现场检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查比对。检查人员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抽查系统、相关业务应用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经营动态,按照“一企一表”的方式,打印《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汇总表)》(由省级平台自动生成,以下简称《记录表》)和各个检查事项专项检查表。
(二)实地检查。检查小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向被检查对象发放《玉溪市水利局随机抽查通知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提示其准备好相关资料。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的,不得向被检查对象透露相关信息。
(三)问题处理。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节采取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固定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采取强制措施、做出行政处罚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节采取书面、口头等方式, 并将相关情况记录于汇总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 要求被检查对象在《记录表》的当事人栏目中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逐一核对《记录表》和各专项检查表的相关检查结果,并分别由检查小组全体成员和各专项检查具体负责检查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对被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留存联络方式等途径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已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证、登记许可机关跨区域迁移等情况的,可以直接形成相应的检查结果。
第四章 监督抽查结果公开
第十九条 检查小组在检查结果作出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记录表》内容录入省级平台,经审核通过后,检查结果将自动通过省级平台向社会公示。审核不通过的,退回检查小组重新核实情况并作出检查结论,再次上报审核。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公示的检查结果。发起或参与部门发现检查结果有错误的,应当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
被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发起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佐证材料。发起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无错误的予以维持。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被检查对象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抽查发现监管对象违反水利行业管理法律法规,应当给以行政处罚的,依法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双随机抽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资料属于行政执法记录,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抽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 抽查活动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行,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现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的调整和监管工作需要,局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科商相关科室(站、中心)对本细则可进行修正。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玉溪市水利局随机抽查通知书
(样本)
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
依据玉溪市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或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年度工作计划, 市水利局(或参与部门)拟于xx 年 xx 月 xx 日依法对你单位的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和水资源费征收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确定一名联系人
请你单位确定一名联系人(电话)。检查当天,请通知你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在场配合检查。
二、请你单位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2.取水许可行政许可决定书。
3.计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取水审批机关批复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台账等。
……(根据抽查事项确定提供核查材料清单)
三、做好配合工作
请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若拒不配合,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作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情形予以记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
特此通知。
执法人员姓名 执法证号:
1.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
xx 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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