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11273931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1-08-02 |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溪市合谐商贸有限公司)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市监行处〔2021〕41号
当事人:玉溪市合谐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402MA6PK7LJT4T
住所(住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新伟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
违法事实:2021年4月15日下午,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杨斌、杨露,对玉溪市合谐商贸有限公司监制、销售的商品进行商品条码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
1.玉溪市合谐商贸有限公司监制、销售的合谐照明牌LED球泡灯:5W(条码:0693214541218)、9W(条码:0693214541225)、18W(条码:0693214541249)、28W(条码:0693214541256)、38W(条码:0693214541263),通过设备扫描检查,以上商品条码状态均是,未找到该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信息;
2.玉溪市合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由广东狼盾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狼盾牌插线板(条码:6970526794421),通过设备扫描,该商品条码状态是,厂商识别代码已于2018年7月5日注销。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封存,并购买了样品送云南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
2021年4月19日,云南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送检样品出具了检测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1.玉溪市合谐商贸有限公司监制、销售的合谐照明牌LED球泡灯:5W(报告编号:SC21-021)、9W(报告编号:SC21-022)、18W(报告编号:SC21-023)、28W(报告编号:SC21-024)、38W(报告编号:SC21-025),经检验和判定,以上被检样品所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不符合GB 12904-2008第4.1条的要求(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与产品包装上的使用单位不一致,且厂商识别代码69321454已被注销),商品代码的有效性为不符合,判定不合格;
2.玉溪市合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由广东狼盾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狼盾牌插线板货号LD-103 1.8M(报告编号:SC21-020),经检验和判定,被检样品所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不符合GB 12904-2008第4.1条的要求(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与产品包装上的使用单位不一致,且厂商识别代码697052679已被注销),商品代码的有效性为不符合,判定不合格。我局于2021年5月7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本局查明:玉溪市合谐商贸有限公司监制、销售的合谐照明牌LED球泡灯:5W(条码:0693214541218)、9W(条码:0693214541225)、18W(条码:0693214541249)、28W(条码:0693214541256)、38W(条码:0693214541263),由广东狼盾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狼盾牌插线板(条码:6970526794421),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系取得合法资质的经营者。
2.①.玉溪市合谐商贸有限公司监制、销售的合谐照明牌LED球泡灯:5W(报告编号:SC21-021)、9W(报告编号:SC21-022)、18W(报告编号:SC21-023)、28W(报告编号:SC21-024)、38W(报告编号:SC21-025),经检验和判定,以上被检样品所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不符合GB 12904-2008第4.1条的要求(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与产品包装上的使用单位不一致,且厂商识别代码69321454已被注销),商品代码的有效性为不符合,判定不合格;
②.玉溪市合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由广东狼盾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狼盾牌插线板货号LD-103 1.8M(报告编号:SC21-020),经检验和判定,被检样品所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不符合GB 12904-2008第4.1条的要求(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与产品包装上的使用单位不一致,且厂商识别代码697052679已被注销),商品代码的有效性为不符合,判定不合格。
3. 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情况说明1份、整改图片1张,证明当事人进行整改的具体情况。7月9日我局下达了《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玉市监罚告字〔2021〕38号),并于7月9日将文书当面直接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因为该玉溪市合谐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刚开始经营就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经营成本高、利润低,在经济方面一直处于亏损。该公司于2020年11月,与中山市雷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生产委托书,委托中山市雷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为其生产加工合谐照明牌LED球泡灯,生产的产品数量和销售数量不大,并且当事人李新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案件调查工作,而且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还保证以后一定把好进货关。所以结合以上实际情况,做出了对当事人玉溪高新区甯逍遥便利店从轻处罚的决定。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办案人员提出如下拟处理意见:
1.责令其改正;
2.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缴到玉溪市建行建设支行(地址:玉溪市红塔区聂耳路28号);收款人:玉溪市财政局;开户银行:玉溪市建行建设支行;帐号:5300 1656 1410 5021 8171;执收单位编码:347301;项目编码:103050123。罚没款收据(黑色联和绿色联)于缴款后3日内交回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7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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