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11235812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1-03-11 |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药品,第1期)
序号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信用代码 | 处罚文书文号 | 违 法 事 实 | 处 罚 依 据 | 处罚日期 | 处罚结果 | 处罚机关 |
1 | 新平县和顺康医药有限公司玉溪南北大街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范圣助 | 玉市监行处〔2021〕3 号 | 新平县和顺康医药有限公司玉溪南北大街店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事实,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2021年 1月25日 | 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 |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玉溪市玉春薇薇药店东风北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玉春 | 玉市监行处〔2021〕4号 | 玉溪市玉春薇薇药店东风北路店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事实,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2021年 1月25日 | 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 |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玉溪市聚仙堂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师汝波 | 玉市监行处〔2021〕5号 | 玉溪市聚仙堂药房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事实,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2021年 1月25日 | 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元)。 |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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