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01207974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0-12-07 |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0年第3期(高新分局11月)
序号 | 案件 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信用代码 | 处罚文书 文号 | 违 法 事 实 | 处 罚 依 据 | 处罚 结果 | 处罚 机关 |
1 | 玉溪高新区宣玉便利店涉嫌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崔安92530400MA6P2KWW1E | 玉市监行处 〔2020〕20号 | 2019年12月31日,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在经营者崔安的陪同下,对玉溪高新区宣玉便利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玉溪高新区宣玉便利店正在经营中。执法人员无法查证具体的营业收入和食品进货来源,据经营者崔安陈述:从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9日,(崔安)玉溪高新区宣玉便利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销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2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仟元整),上缴国库。 |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 |
2 | 云南实建褚橙果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承压蒸汽锅炉案 | 李亚鑫 | 玉市监行处〔2020〕6号 | 2020年11月6日上午,玉溪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执法检查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用的1台承压蒸汽锅炉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并且在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6月-10月仍在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承压蒸汽锅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所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于11月9日接受了询问调查,承认了违法事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中“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1.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超期未检的承压蒸汽锅炉,经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2.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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