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01193084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0-10-23 |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市监行处〔2020〕61号)
当事人:红塔区梦露美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02MA6PFB0H1U
住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紫艺路******
经营者:胡**
身份证号码:53272319********
联系电话:13529******
联系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2020年8月13日,我局化妆品监督管理科执法人员依法对红塔区梦露美容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芭丽.雪颜”系列化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商信息与化妆品监管APP查询的信息不一致,同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20年4月20日从事经营活动,主要经营美容、美体、美甲、化妆、保健按摩服务;化妆品的销售。2020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店内查获 “芭丽.雪颜”系列产品,是由当事人本人于2020年5月10日在昆明市某美容厅购进,共计9盒。其中:全效修复眼霜2盒、多效保湿补水霜3盒、受损皮肤修复水(医用级)3盒,进价均为99.00元,零售价每盒均为198.00元,货值金额1584.00元;细胞免疫修复霜1盒,进价94.00元,零售价188.00元,货值金额188.00元,总的货值金额共计1772.00元,涉嫌违法的全部产品已被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13日现场检查时,当场依法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扣押,经查证,未发现销售情况。当事人在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是否合格,同时未向供货商索要产品的相关合法性证明文件,在立案调查中,当事人无法提供涉嫌违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合法性证明文件。
2020年8月14日,我局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核查“芭丽.雪颜”系列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信息情况,经该局调查后附材料及回函证明,现已查明:广州市西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未生产过“芭丽.雪颜”系列产品,当事人销售的“芭丽.雪颜”系列产品外包装上标注该公司的生产信息属于假冒广州市西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信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进货单及供货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证据证明当事人购进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妆品的客观存在事实;
3.我局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当场扣押的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的所有产品物证及物证照片,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妆品客观存在事实;
4.化妆品监管APP上查询到的“芭丽.雪颜”产品信息,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妆品客观存在事实;
5.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妆品客观存在事实;
6.现场检查笔录,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妆品客观存在事实;
7.玉市监函〔2020〕41号协助调查函的复函,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妆品客观存在事实。
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妆品的事实。
2020年9月28日,本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玉市监处告〔2020〕5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的事实、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所指行为,构成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在我局立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工作,在购进化妆品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合法性证明材料,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属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妆品。该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9盒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妆品;
2、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柒拾贰元整(¥1772.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玉溪市建行建设支行(地址:玉溪市红塔区龙马路80号(龙发酒店对面);收款人:玉溪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建设银行玉溪建设支行;执收单位编码:347301;项目编码:103050123),罚没款收据(黑色联和绿色联)于缴款后3日内交回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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